[ 左衛民 ]——(2001-5-19) / 已閱21344次
二是程序的理性化,突出表現為裁判結果的理性化與程序設計的經濟性等。裁判結果的理性化就要求法院對終局性裁判文書和相關訴訟行為之適用給予充分、深入的論證,無論是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還是法律的適用都應分析嚴謹、說理透徹,以維護司法的權威和正當性。程序設計的經濟性,即要求安排程序時應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實現社會效果的最大化,使司法資源能得到最優化的配置。
三是程序的公正性,這要求一方面裁判主體在對立的訴訟各方之間采取不偏不倚的立場和態度,另一方面當事人對涉及自己利益的任何司法程序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等一系列權利。
四是程序的剛性,表現為程序的法定性、程序的不可違反性和程序違法的嚴厲制裁性。
五是程序的和平性與人道性,這既表現為程序推進與延展不以暴力為外在的必要表現形式,必要的強制性手段不得侵犯訴訟參與者的人格尊嚴,同時也指程序本身蘊涵有緩解沖突、促使人們和平解決糾紛的安排與極大可能性,只有這樣,才能體現訴訟程序中行為與結果相關聯從而確立的一種自我歸責、自我服從的運作機制。
六是程序的民主性,即整個程序的設計與運作均以訴訟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以有效保障當事方與利害關系者參與并主導司法進程的權利。
6.法官的專業性
如果將審判權的行使視為一種特殊的實踐活動,則作為這一實踐活動的主體——法官必備的專業資質與能力不能不被視為現代型法院的重要特征。
法官的司法活動需要專門的知識和技術。這是因為,司法工作是由法官憑藉專業知識與實踐經驗進行的,這種專業知識依托于人類長期以來處理糾紛的經驗及其理性抽象形態——法律規范。尤其是近代以來,隨著法制的建構日趨完善,制定法與判例法的發展迅猛,一個結構龐大而又內部分工細致的宏大法律體系業已形成,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具備浩瀚精深的法律知識與豐富發達的法律實踐經驗。另一方面,司法活動還需要獨特的思考論證方式。用美國學者昂格爾的話語,這種方式及其所謂的自主性的方法論是“法律秩序”(法治)的重要特征,它具有一種區別于科學解釋以及倫理、政治、經濟論證的方法或風格,這些方法既有大陸法系的三段式演繹推理,又有英美國家的類比論證。由此,現代型法院制度下對法官的任命、遷升具有極高的標準,對法官的培訓具有專門系統的要求,這些都是傳統型法院制度所不具備的。
總之,以上六個層面有機統一,才形成完整意義上的法院制度之現代性架構,同時也型造了傳統法院制度現代化的既定目標和理想前景。在我們看來,凡是不充分具備以上六大特征,或與以上六大特征相左的法院制度都可歸類于傳統型法院。
下篇:中國法院制度現代化
——難題與立場
以現代化的視角與標準來檢視中國法院制度,我們不難發現其傳統性與現代性錯綜互現,鼎立并存。
在現代性方面,中國法院制度的現代化始于清朝末期的修律運動。爾后經過民國和新中國的建立、發展時期,到目前為止,應當說已初具“現代型”法院之形式特質和相當之實質特征。這主要表現在:司法職能已基本分離和相對獨立,司法功能從單一走向多樣化,“依法審判”已成為法院司法的基本原則,程序規范體系初步具備,一定的職業化分工已然形成。如此種種,已為眾所知,茲不評述。
然而,還需要指出,盡管法院制度的現代化建設迄今已取得重大進步,但適應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發展需要的現代法院制度尚遠未建成,制度構造尚有傳統一面。這主要表現在:司法活動多方受制,司法功能發揮有限,依法審判的異化,程序制度化尚未全面確立,職業化程度不高。如同上述,這些問題乃為人所共睹,毋庸贅述。
針對中國法院制度的雙重性,我們必須指出兩點:一是中國法院未來的進一步現代化有著良好的社會基礎,社會整體上的現代化進展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現代化鋪平了道路,使法院制度改革成為內生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變化的漸進式改革,制度變遷的穩妥性和成功率都大為增加;二是法院制度繼續現代化的困難性或許要超過我們的今天的想像。從社會層面觀察,社會現代化進程的反復性、艱難性使法院制度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又使多方受制于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歷史條件。從法院自身角度出發,法院要承受來自社會的強大壓力,繼續現代化的社會有著相互沖突的需要和規則,法院要在這些規則和需要之間進行周旋和作出積極的回應,既不能拒斥衍生于社會主流意識形態的需要和規則,又不能不顧及社會公正。所以,繼續現代化進程中的法院必須直面更多的要求,作出更多的允諾。換言之,在中國法院制度現代化變革這一點上,與社會現代化同樣的問題是存在的:在現代化大潮以不可抵擋之勢席卷全球之時,中國法院不得不以主動的姿態去面對現代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去適應這種現代化趨勢。
但是,必須看到在法治領域,由于我們今天的法律文化進步是過去時代培育的文化的延伸,而我們過去的法文化與現代文明之間有諸多抵牾,所以,中國法院制度可以憑藉的自身文化資源極其有限,而且未來中國法院進一步現代化所直接面對的社會整體現代化背景錯綜復雜,這直接決定了未來中國法院制度現代化的復雜性和艱難性,充分認識到追求過程本身的艱難性,對于堅定我們改革的信念,促使我們在改革時更加謹慎都是至關重要的。
難題之一:鄉土性中國社會的影響
至今為止的中國社會在某種意義上仍是一個費孝通意義上的鄉土社會,這一方面是因為工業化程度不高,農耕文化對民眾生活方式有著不可忽略的影響,另一方面是鄉土社會結構和組織形式的穩定性和影響的廣泛性。在鄉土社會中,個人的生活圈子狹小,人與人之間關系密切,這本身就是對主體行為一種強有力的制約,要求他們遵守契約,不構成對他人的侵犯。對違反鄉土性規范者,社會可以對之施加懲罰。文字先在規則、嚴格的現代程序法、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司法機構的缺乏都并不意味著這種處罰就一定是專斷、毫無章法和不盡人性的。所以,鄉土社會本身表現出一種對“外來”的現代法治和現代糾紛處理機構(法院)的抵觸和排斥情緒。雖然由現代法治及其所衍生的新秩序要對鄉土社會的固有秩序發動強勁的沖擊,但在正常的農耕社會,以現代法治取代鄉土規范,以現代法院解決鄉土社會糾紛這種在理論上成立的命題在實際生活中的推演卻是極其緩慢的,出于解決“城市問題”而確立的法律制度可能會給鄉土社會生活帶來諸多的不便,現代法院機制要用來維持彌散在社會生活中的規范和秩序可能會帶來打破生活和諧、糾紛解決不徹底或低效率的弊端。
當然,我們這樣說并非是為了確證一種世外桃源般的生活場景的美好,而只是想指明中國未來法院的現代化所必須面對的事實。我們也承認,鄉土社會的秩序和在大多數時候不需要法院維持的秩序必然存在著缺陷,必定會有種種不公平的現象。所以有必要延伸法院的觸須,更加堅定我們對中國法院進行現代化改造的決心。但是,我們更愿意指出,在確定了現代化目標的前提下,未來的法院現代化建設必須要注意中國鄉土社會的特質,以使我們有迎接困難的思想準備,使我們的改革措施更具針對性。
難題之二:公眾對法院的認同與信任感的不足
在被公眾所認可、接受并信任、尊重和服從這一點上,未來的中國法院從理論上講應該比今天做得更好。但是,這又談何容易。
這一問題與美國學者伯爾曼所說的法律信仰有關。一項法律(制度)要獲得完全的效力,就必須使人們相信法律(制度)是他們自己的,而要使人們相信和信仰,法律則必須具有神圣性和權威性。法律如同宗教一樣具有四種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種要素賦予法律價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強化了民眾的法律情感。法律的神圣性與民眾的虔誠情感從法律的制定到實施都是由一整套莊重威嚴的儀式及法律自身所體現的主體情感與社會正義為紐帶的,這一紐帶的某一鏈條環節一旦出現扭曲或斷裂,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即可能被削弱甚至喪失。由于種種原因,人們對通過法律謀求社會正義的愿望的實現受到阻礙,從而導致了法律信仰精神的失落。在這一點上,培根的話是值得我們三思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把水源敗壞了!蔽磥淼姆ㄔ涸谶@一點上必須改變,否則將無法喚起民眾對司法應有的客觀、公正、公平精神的崇高信念和信仰之激情,從而導致一種法律信仰危機。
要在法院制度繼續現代化的過程中確立公眾的法律信仰,一方面要求增加法院的獨立化程度,強調法院的司法救濟功能,另一方面還需要解決一個重要的技術性難題:對司法審判儀式重要性的強調。儀式是表征法院客觀性的形式程序,法律儀式主要強調的是立法、執法、司法程序的嚴格性與嚴謹性,它是公眾信仰法律的重要的外在條件。忽視司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如法官袍服、法庭布置、表達敬畏的辭令等,就使法律本身無法喚起人們對它的內心激情。因為嚴格的法律儀式不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參與審判過程的人都強使自己的個性依從于法律程序的要求。然而,在我國長期以來的司法運作中,并無重視審判活動的儀式化的傳統,這對未來法院的繼續現代化是不利的。然而,法院運作儀式化的增強也不是簡單地說到就能做到的。這個問題應在何種程度被現代化的中國法院所克服,實在需要我們拭目以待。
難題之三:改革的基本思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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