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陽 ]——(2006-3-7) / 已閱19590次
2、行政合同案適用合同法原則審理的現實需要
契約自由原則,體現在行政合同上,表現為行政相對人一方擁有簽約的選擇權,行政機關不得加以強迫或干涉;行政相對人一方對行政合同內容具有一定的決定權。那么,如何認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侵犯行政相對人的簽約自由權和內容決定權呢?在沒有相關行政合同法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原則成為法院行政審判的必要選擇。
具體審查時,首先依據法律、法規和參照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合同合法的前提下以合同的約定作為審查雙方行為的補充依據,這樣既防止“販賣高權”之行為的發生,保證“契約不能限制行政主體法定的自由裁量權”原則的實現,同時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從而起到行政訴訟法的“解決權利糾紛,監督和維護國家行政職權依法行使”的作用。
(四)、面對法律對行政合同規定的缺失,行政合同中作為行政機關一方的當事人,其依法行政如何保護,即是否應當賦予行政機關一方當事人訴權問題不明確。
1、賦予行政機關訴權的法理分析
一些學者主張行政合同救濟,始終是針對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 。筆者不同意此種觀點。
行政機關在合同中具有行政主體與合同當事人的雙重身份,且行政合同不同一般具體行政行為,具備雙向性的特點。從民事訴訟法角度來看,行政機關理應擁有訴權。
而現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主體一方可以提起訴訟程序,而是從保障相對人權益出發,出于平衡權力的目的,設定了單向性結構,即只由行政相對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框架中,行政機關只能作為被告應訴,除了出于公共利益必需以外的契約履行中的問題,行政機關不能以自己的單方意志強加于相對一方。這就要求突破現行訴訟框架,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訴權。
現代行政訴訟的單向性構造在審查單方行政行為時是完全適用的,行政主體可以通過單方命令將自已的意志貫徹到相對人身上,對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可以自行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使公共利益的及時全面保護不具有任何理論上的障礙。相對而言,相對方處于弱勢,缺乏對行政權有效的防御,個體權益易受行政權的侵犯,因此,對個體利益的保護是行政訴訟的目的和歸宿。
而在行政合同這種雙方行政行為中,情況就有了很大的變化。一方面,行政機關雖然享有一定的行政優益權,處于主動和優勢的地位,但行政合同的簽訂畢竟是一種雙方行為,換言之,雙方的意思表示具有等值性。即便行政機關擁有一定的行政優益權,如檢查監督權,單方變更、解除及制裁權,這些權力的實施也具備極其苛刻的條件。
2、賦予行政機關訴權的現實需要
第一,是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合同被普遍納行政訴訟后,如果不賦予行政機關訴權,那么保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將成為一句空談。
第二,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如果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保護,行政機關自身便會選取對自己有利的途徑進行操作,可能就會出現更加不利于行政相對人的情況。
這就要求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也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對有關的雙方行為進行審查,而不是現在的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的結果也不應只是對行政行為的處理。
(五)、調解原則能否在行政合同訴訟中適用
1、調解原則在行政合同訴訟適用的法理分析
我國行政訴訟法明文規定,“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通說認為行政訴訟不同于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所涉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系當事人意志自由設定,當事人具有完全的處分權。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權力義務系由法律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本身不具備處分權,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不能任意放棄權利或相互免除義務,否則會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實施調解。
但行政訴訟法本身也規定了例外。在行政賠償之訴中,針對賠償數額,可以進行調解。
在行政合同之訴中,筆者以為,也可以進行調解。基于行政合同的雙重屬性,它具有合同性。外在表現為,行政合同本身的內容是系行政機關及行政相對人雙方合意達成的,雙方行政合同當事人雙方至少有部分權利義務是由雙方約定產生的,這就為調解打下了基礎。
2、調解在行政合同中適用的現實需要
調解在民事、商事和刑事自訴案件中作為一種工作方式和結案方式,其優點很多,如方法靈活、程序簡單、自動履行率高等,行政合同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這種合意成了對行政合同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基礎。因此,可以將調解制度引入行政合同訴訟中,以促進糾紛的解決,提高辦案效率。
行政合同的出現,就是為了弱化矛盾、調和矛盾、化解矛盾的需要。而調解本身的功效也正是如此。二者之間并不矛盾,且相互需要。
但調解應在合法、自愿的原則上進行,并且僅限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約定的部分。
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以合同方式執行公務的一種新型的行政活動方式,二戰后被廣泛應用于行政領域。行政合同在實踐中促進了行政的民主化,提高了行政效率,被視為現代政府所不可或缺的重要行政手段。在中國,行政合同理論研究比較薄弱,立法上處于空白狀態,這給行政審判造成了一定的難度。本文從法院行政訴訟中出現的幾個難點出發,對行政合同案件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寫出來與大家一起探討,如有不當之處,望大家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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