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麗新 ]——(2006-3-8) / 已閱15703次
發揮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劉麗新 劉微鵬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建議》指出:“促進社會和諧是我國發展的重要目標和必要條件。”“必須加強和諧社會建設。”歷史經驗證明,和諧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運用法治等手段,在不斷的社會調節中實現的。法治是社會有序運轉的重要保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實現市場經濟發展的和諧
和諧社會是市場經濟和諧發展的社會。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利益為導向,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促進市場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使經濟社會的發展充滿動力和更具活力。然而,由于市場經濟的盲目性、自發性等特點,還有市場主體的多元化,難免發生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這是市場經濟自身所無法克服的,這就需要運用法治等手段,協調和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來實現市場經濟運行的和諧。
目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它通過法律的手段,規范市場秩序,引導市場行為,調整市場關系,保障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要求人們按照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從事市場經濟活動,使得社會全體成員在一個平等、自愿、有序、規范的競爭環境中發揮其聰明才智和創造力,公平占有社會資源并參與社會財富的分配,所以,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法治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二、監督制約行政權力,實現政府管理社會的和諧
和諧社會是政府管理和諧的社會。法律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行政權力的產生又來源于法律的授權,因此行政權力的行使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治的原則,體現人民的意志,實現政府管理社會的和諧。
法治意味著,清晰地界定政府活動的范圍,政府的一切權力均須具有法律依據,受法律監督。在行使職權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平等對待當事人,合法、合理地調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一旦人民群眾的合法權利受到行政權力的侵犯,他們可以獲得及時而有效的法律救濟。法治的政府應該以服務優化作為行使管理職責的指導思想,依照法律賦予的職責,提高在義務教育、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科技服務等方面的質量和水平,滿足不同階層的需求,促進社會和諧。
三、協調私權利的沖突,實現人與人之間相處的和諧
和諧社會是矛盾能夠獲得及時解決的社會。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這種社會關系除了表現為親屬、朋友等具有人身性的關系外,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各種經濟關系、利益關系。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過程中,單個的人作為民事主體,經常性地參與到大量的社會活動之中,這種活動分布在社會的各個領域,由于人們利益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矛盾和沖突,形成許多不和諧因素。這就需要通過法律的引導、適用、執行來消除產生的矛盾、沖突,實現人與人相處的和諧。
社會主義法治以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為著眼點,以對公民間權益沖突的協調作為社會關懷的一種手段,為社會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則,建立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利益協調機制,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嚴格地遵守法律,社會矛盾和沖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減少,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促成人與人和睦相處,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
四、規范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和諧
和諧社會不僅是人與人和諧相處的社會,而且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類社會與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和必然選擇。這同樣需要借助于法治的力量。
可持續發展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一種價值追求,要求法律規范人與自然的關系,在處理利益分配時,把人作為生態環境中的一員,在生態自然與人類社會發展的矛盾之間找到一條和諧發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規范體系與價值理念中體現人類對生態環境的終極關懷,注重生態關系的調整和保護。首先,要開展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評價,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和政策體制,統籌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其次,依法嚴格保護環境和生態,依靠科技進步推進環境治理,推進資源開發和節約,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