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德榮 ]——(2000-1-1) / 已閱12584次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院司法體制
何德榮 宋 健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治國方略,并號召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表明,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迎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未來法院的司法體制改革的走勢如何?學者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以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考慮問題只能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從我國國情出發,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滯后。不能照抄照搬外國模式,要摒棄那些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院運行的制度,建立一種有中國特色的法院司法體制。
看一種制度是否合理科學,應從其管理模式、主體素質、運作方式和社會效果四個要素加以考察,其中社會效果是反映一個制度是否合理科學最直接的要素。當一種制度在社會中實施,凡能起到促進人類健康發展的良性效果的,該制度便是合理科學的制度;反之,則是不合理非科學的制度。在這四個要素中,前三個要素是因,后一個要素是果。只有當前三個要素均具有科學性時,才能產生良性的社會效果,否則便產生不良的社會效果,從而說明該制度不具有科學性,需要矯治。一般來講,只要三個要素均具有科學性,則制度必然會產生良性的社會效果。因此,我們要建立科學的法院司法體制,只須使法院司法的管理模式、主體素質、運作方式科學化就足夠了。
基于上述理論,這里主要談談在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法院司法體制過程中的兩個問題。
一、重新確立“垂直領導”的法院司法體制
從法院司法管理模式上看,法制完善的國家,尤其是與西方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相比,我國的司法體制的建構與眾不同。建國初期,由我國的政體和國體所決定,仿效蘇聯模式,在堅持黨的領導和“一府兩院”的基本框架內,自上而下建立了四級法院體制。當前各級法院除受上級法院的指導外,還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和同級人大的監督,同時又由于法院人、財、物獨立性的缺失,客觀上還受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制約,這種“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法院體制,學者們稱之為“塊塊領導”。由于此種領導方式有利于各級黨委的一元化領導,在計劃經濟時代頗受歡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這種體制的弊端日益明顯:一方面,它表現出與經濟、教育、科技體制改革乃至政治體制改革的極不協調;另一方面,它已不能滿足人們對公正、高效司法目標的期待;三是地方保護主義成了久治不愈的痼疾,法制難以統一。筆者贊同當前的一種傾向性的觀點:即改“塊塊”領導為“條條”領導的“垂直領導”方式。在這種“垂直領導”管理模式下:下一級地方法院只服從上級地方法院,最后都服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服從黨中央,地方黨委協管地方法院;人、財、物均屬垂直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審判工作為平行的監督關系。
其實早在1954年,董必武同志就提出要力爭法院“干部的垂直領導管理”。事實上在1957年以前,法院系統就是實行的“條條”領導的垂直領導管理模式。1957年毛澤東同志決定下放中央權力,作出了“五七”指示:除銀行等部門外,凡中央政府各部包括法院、檢察院設立在各地方的下級單位劃歸同級的地方黨委領導,不再接受上級業務部門領導(人們把這種領導方式稱為“塊塊領導”)。這種“塊塊領導”的方式延續至今。法院系統之所以應適用“條條”領導,是由其本身固有的性質、功能,運行規律和特征決定的。它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它的運作及其功能的發揮要求有能保障其高度自治的外部制度環境,F行法院實行的“塊塊領導”體制是不科學的管理方式,實踐證明存在很多弊端?疾飕F代西方法治國家的法官,多是由國家中央一級來任免的,這也說明了法院適宜“垂直領導”。實際上,改“塊塊領導”為“條條領導”它們有本質上都是黨的領導,只是外行領導和內行領導的問題。
實行“垂直領導”的法院司法體制有著重要的意義:它有利于消除司法腐敗,維護公平與正義,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維護法制的權威與統一,發揮法院的正常功能。
二、建立科學的法官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法官隊伍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從事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穩定的神圣事業,他們不僅要有極強的專業知識,而且還要有極高的政治理論修養,同時賦予這個群體崇高的榮譽和優厚的待遇,以創造這個群體的成員能抵御外來干擾的外部環境條件,真正做到秉公執法。
在國外,無論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其法官制度都有共同之特點:(一)任職資格十分嚴格,由國家中央一級加以任命;(二)都享有獨立的審判權;(三)社會地位極高,普遍受到公眾的尊重;(四)法官人數較少;(五)法官待遇特別優厚。
據統計,我國目前有法官20余萬名,其數量之多屬世界之首。其任免由本級的國家權力機關進行,職級按同級政府的行政序列套用。在法院內部,審判員也不占主體地位,而是屈居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組長等“五字輩”之后。導致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缺乏科學、民主的法官選任制度是最重要的原因。盡管歷屆法院領導者為提高法官隊伍素質作了不懈努力,但是離建立一支高標準、高素質的專家型、復合型的法官隊伍仍有相當差距。
至于我國法官制度的建構,我們以為可以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經驗來完善我國的法官制度。做法如下:1嚴格法官任免資格,要求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受過良好法學教育和職業理論道德教育;2通過高難度的全國統一的法官資格考試,及五年以上見習,方可任命為地方法院法官;3法官的任免由中央一級權力機關行使;4建立健全從大學教授及優秀律師中選拔法官的制度;5上級法院的法官,必須從下級法院的法官中擇優選拔;6對現有法官組織統一的法官資格考試,業務素質和政治理論水平合格者任命為法官,不合格者改作法官助理或另行安排;7減少法官數量。各級法院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法官編制;8給予法官優厚待遇;9從憲法上規定法官享有獨立審判權等;10適當延長法官退休年齡。地方法院可到65歲,最高法院可至70歲退休。
(作者單位:四川省達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