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3-10) / 已閱7665次
打知識產權官司,我們為何而戰
知識產權戰爭的火藥味使得律師們警覺了起來。在一項調查中表明,美國有48%的律師稱知識產權將是未來十年最熱門的案件多發領域。難道知識產權越多,糾紛和官司就會越多嗎?激烈競爭的知識產權界真的會成為充滿血腥的戰場嗎?打官司漫長,如果是個人一個官司打下來,無疑會覺得身心疲憊,那么我們打知識產權官司究竟是為何而戰呢?
為了生存而戰
高額專利費費用的支付嚴重制約我國電子產品的發展,中國電子音響工業協會(簡稱CAIA)證實已經在1月13日正式上書國家有關部門,要求就數字影院系統有限公司(簡稱DTS)在中國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調查。CAIA認為DTS違規經營有“四大罪狀”:將專利與商標捆綁銷售、限制中國DVD企業產品銷售渠道、強取被許可企業的技術成果、不保證其專利不侵犯第三方權益。DTS曾經要求中國的DVD制造商為使用它的數字影院系統技術和商標,為每臺DVD付出11美元的費用。由于此前與3C、6C進行的DVD相關專利談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對DTS的違規調查顯得意味深長。
為確定性而戰
在科技和商業的新領域中一般難以確切地劃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從法院直接獲得的合法保護不僅僅對直接當事人雙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對形成整個行業的商業慣例也很重要。舉例來說,生物工藝技術早已成為專利侵權的眾矢之的了,這不足為奇。這一新技術正在引起新的法律問題的產生。而如何界定非法與合法的界線,還需要有人指導。另一個例子是,英國有很多訴訟案牽扯到超級市場上出售的熱銷品牌產品的仿制品。這里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是:這種仿制什么時候才能被算作是侵權,這個度該如何劃分。法院是處理合法與不合法問題的好地方,特別是對于那些科技和商業新興領域出現的問題。在相對較早、已經很完善的領域里,法律規范已經約定成俗,法院起不了太大的作用。合法性十分明確的案件也很少需要訴諸法律,除非有其它的因素影響。
為發展空間而戰
有時一家公司需要借助一些外力才能將侵權者從他們的壟斷領域中趕走。法院的禁令即是一股很強大的外力。許多國家已制定出一套簡易的或臨時的訴訟程序來保證法院快速,有時甚至是提前發出禁令來對抗侵權人。也許這些訴訟程序在案件事實相對明確、且侵權者只是愿意冒險的機會主義者時最為有效。在這些情況下,協商很可能是沒有什么結果的,而法院判決的效率是很重要的。有時候你想占領某一塊知識產權領域時卻發現它已經被一個相當有競爭力的知識產權所占據了。說不清是為什么,你總覺得該知識產權是無效的。也許它不是真正的具有創新意識的新專利,更不是已使用了五年的商標。你可能希望法院聲明該項知識產權無效,這樣你就可以高枕無憂地占據這一領地。但是仔細想一想,法院有規定的程序需要按部就班地完成這一項工作。如果真的是無效的,就要改變企業的戰略對其不予理會。若是你被起訴,在這一階段你還可以胸有成竹地進行反訴。
為賠償金而戰
報紙上經常報道那些大宗的賠償損失案。如,寶麗來(Polaroid)從柯達那里獲得了接近10億美元的賠償。原因是柯達侵犯了它的“立拍立現攝影”技術的專利權。媒體也常常報道美國法院處理大宗的侵權案時,如何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判罰三倍損失賠償金。按照我國的法律,商標侵權賠償可以侵權方因為侵權而獲得的利益作為賠償依據,專利的賠償標準也相近,那么侵權人侵權行為所得將全部作為賠償,從另一個方面來看,可以說侵權人實際在為權利人打工,而著作權賠償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可以要求稿費的2-5倍來賠償。我國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的賠償要求也行情大漲,要求賠償過億元的案子已經不再稀奇,即使是在軟件最終用戶侵權案件中,北京的法院也判決賠償金近二百萬元。在我國打知識產權官司不再是得不償失的事情。
為打擊假冒而戰
對于普通民眾,很難說這些假冒產品有什么大的害處,可能有的人更加喜歡假冒(盜版)的東西,幾乎一樣的使用,價格卻要低出幾倍甚至是幾十倍,這些熱銷品牌商品的商標被盜用有時會使人幸災樂禍?墒侨绻闵詈凸ぷ髟谶@樣一個環境里,付出一樣的價錢,買的東西卻是假冒的,你會做何感想。由于假冒的存在,使真正的商品卻收到嚴重的沖擊,自己辛苦培養的商標被別人傍名牌,多年的心血開發的軟件,被人隨意復制,再以極低的價格出售,而軟件開發者自己的軟件卻無法銷售……假冒者的禍害不僅侵蝕了正當權利人的市場空間,他們最大的禍害是嚴重攪亂了市場,打擊假冒這是我們面臨的共同挑戰。
作者:王律師,王路(北京)知識產權公司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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