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萬東 ]——(2006-3-11) / 已閱32881次
3.3第三種是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
英國法原則上承認責任競合,英國法的特點是,救濟走在權利之前,我們所說的民事責任競合問題在英國法不過是訴因的選擇,“真正的原則是,原告不可為同一損失收取雙重救濟。”也就是說,就救濟的選擇和組合而言,雙重違法行為在英國法上的效果也是一個違法行為只能獲得一次的滿足,在此,原告當然可以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因,即當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項下的責任或侵權行為項下的責任,哪一種責任對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種責任。普通法系認為,解決責任競合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一宗19世紀早期的案件裁定,訴訟以合同還是以侵權為訴因提出,這是無關重要的,因為在這兩個訴因中,訴訟的主旨是過失,因此訴訟原因產生日為過失之日。近代英美法存在一項更實際的原則;只有被告既違反合同又違反侵權法,并且后一行為即使無合同的條件下也構成侵權時,原告才具有雙重訴因的訴權,即雙重訴因可以共存。英國法中對法律概念缺乏足夠的興趣,對法律部門的獨立地位也不甚重視,其著重的是對具體案件的裁判,法官的首要任務是在于探求同種案件的先例,而且是在判例的判決理由中尋找的,由于實際上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官必須憑自己的學識經驗去歸納,雙重訴因的問題也無法超過這個傳統。由此,我們看到的是英國法中對雙重訴因的種種限制,我國學者稱英國法的解決辦法是“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是不無道理的。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缺乏具體、明確的標準,在雙重訴因存在的情況下,當事人選擇哪一種訴因也帶來了困難。
結論
在對待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理論問題上,我國學者大多采納“請求權規范競合說”,這一學說避免了請求權自由競合說的缺點,符合法律內在邏輯,體現了法律對具體生活事件的質的規定性,但在整個民法體系的協調上尚有欠缺。在對待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處理上,我國學者大都傾向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即雙重違法行為在效果上只能獲得一次滿足,當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項下的責任或清泉行為項下的責任,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訴因進行訴訟,但由于取法具體明確的標準,給當事人選擇哪一種訴因但來了困難。
通過本篇論文的撰寫,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概念、形成的特點和原因進行剖析,并對歷史上關于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各種理論進行闡述和了解,加深了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認識,對處理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的處理的各種利弊也有了較充分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認識,并淺談了自己對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認識的一些看法,如有不足之處,請各位給與無私的教誨,希望給自己今后的工作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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