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遼海 ]——(2006-3-17) / 已閱12074次
工商報與"三維"公司的一場”彩虹戰”
--------報社的一篇批評報道引發的名譽侵權案
來源于: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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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商報社因批評一起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利益而引起的名譽侵權糾紛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5 年11月15日所作的(2005)海民初字第19849號民事判決而提出了上訴。今年02月10日上午9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中國工商報社與北京三維天然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即被批評者,以下簡稱“三維公司”)名譽侵權糾紛案件。受委托人中國工商報社的指定和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的指派,筆者與助理李艷娜律師作為中國工商報社二審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這一天的公開審理活動。
緣起一篇批評報道
2005年8月3日,《中國工商報》大潮周刊第3版報道了該報記者周萍撰寫的批評文章《拉“彩虹工程”虎皮 樹“月利10萬”大旗,北京三維天然數碼公司涉嫌商業欺詐被立案》(以下簡稱《拉文》)。
2005年7月,江蘇的消費者季某以書面形式向中國工商報社投訴北京三維天然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維公司)打著團中央‘彩虹工程’旗號,在《參考消息》、《揚子晚報》等全國多家權威媒體上廣泛發布違法廣告,稱“月利十萬,誰敢誰賺;月利十萬不是夢;年利百萬不是夢;下崗工人溫有福、持崗教師孫旭東、糧油小販古月強,連續兩年月利數萬的事跡,已經產生了12個百萬富翁;……”。根據消費者的舉報材料,報社專門指派記者到被舉報人三維公司的所在地進行了實地采訪調查。
2004年5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對三維公司的違法廣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因北京三維天然碼公司在宣傳品上刊登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照片進行廣告宣傳,決定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停止該公司廣告印刷品的廣告宣傳,沒收廣告宣傳費并處以相應罰款。”
2005年6月16日,團中央信訪辦公室出具證明:“經查,全國青年‘彩虹工程’沒有與北京三維天然碼公司簽訂合同,也不存在團中央彩虹工程的機構,其彩虹工程組委會不是法人機構,無法簽訂合同。他們的證書和廣告應屬打著團中央‘彩虹工程’旗號的虛假廣告。”
2005年6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針對消費者季某的投訴作出了書面答復:“我局在收到你的投訴材料后,及時將你的投訴材料轉到海淀、西城工商分局廣告監督管理科辦理。海淀分局廣告科在收到材料后,認真分析了案情,對三維公司發布涉嫌違法廣告的行為進行立案。西城工商分局廣告科對《參考消息》發布此廣告的行為正在調查處理中。”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出具證明:“經查:我局于2005年6月14日接到市工商局廣告處(2005)第372號案件轉辦函,要求對北京三維天然碼公司發布涉嫌違法廣告依法調查核實、處理,我局已于2005年6月17日對該公司發布涉嫌違法廣告進行立案調查。”在前述調查采訪材料的基礎上,中國工商報公開發表了《拉文》。
一審法院的判決難以自圓其說
三維公司看到《拉文》后認為,報社刊發的該報道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在社會中廣為傳播,極大損害了公司的形象和正常經營,已構成對公司名譽權的侵犯,要求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2005年8月16日,海淀區法院正式受理三維公司訴中國工商報社侵犯名譽權糾紛一案。同年10月28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一審法院在民事判決書第4頁至第5頁查明認定的事實是:原告曾先后于參考消息等媒體發布加盟廣告,注明“三維天然碼”系全國創業就業彩虹工程項目, “月利十萬,誰賺誰干”等虛構事實、夸夸其談的宣傳,原告的這些違法事實分別有消費者的證人證言、權威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據相互印證證實,全國青年彩虹工程實施指導辦公室出具證明,“彩虹工程”組委會沒有給“三維天然碼”發過任何證書,中國共青團中央信訪辦公室也證明全國“彩虹工程”沒有與原告簽訂過合同。由于原告虛假的違法廣告宣傳,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利益,北京市海淀、西城兩區工商局正式立案受理舉報,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取證。前述事實與《拉文》的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報社沒有故意捏造事實也沒有夸大事實,正是基于此,原審判決書第6頁至第7頁的本院認為:“……工商報社向本院提供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信訪辦公室、全國青年“彩虹工程”實施指導辦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海淀分局出具的證明和回函以證明該社對文中涉及三維公司與彩虹工程的關系、探訪北京總部、工商部門立案等內容已履行了審核義務,文中相應內容并非作者杜撰,因此不存在主觀過錯。因三維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并對工商報社所持基于上述證明材料所做相應報導無主觀過錯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然而,原審法院的最終民事判決結果卻與前述認定內容截然相反,即中國工商報社在判決生效后,將網頁中的相關報道予以刪除,并刊登向北京三維天然碼公司致歉的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也就是說,法院一方面認為報社沒有過錯,另一方面又認定報社在《拉文》中存在著主觀過錯。
是否構成名譽侵權?
作為工商報社的二審訴訟代理人,我們認為,原審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19849號民事判決查明認定的事實與其結論自相抵觸,是非不分,保護了被上訴人欺詐的虛假廣告宣傳宣傳,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審判程序違法。為此,我們請求二審法院撤銷該民事判決。我們基于以下理由要求撤銷原判,駁回三維公司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
首先,原審民事判決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基本規定,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侵權的相關司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新聞報道引起的名譽侵權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一般的民事侵權必須符合四個構成要件,第一,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第二,受害人有相應的損害事實;第三,加害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的受害事實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第四,加害人的侵害行為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從前述四個必備條件來看,第一個條件就不具備,而且原審法院的民事判決中對此也是確認無誤。以下我們具體來分析一下《拉文》。
我們認為,《拉文》不符合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依照相關的司法解釋,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必須符合前述一般民事侵權所要具備的四個構成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和1998年出臺的《關于審理名譽侵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新聞報道主要內容失實,損害他人名譽,構成侵害名譽權。”根據規定,雖然新聞侵犯名譽權也是屬于民事侵權中的一般行為,但有其特殊性。作為新聞侵權,除了要具備上述所說的一般侵權行為四個基本構成要件外,還應考慮下列因素:其一,新聞報道的主要內容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其二,侮辱或誹謗他人的內容體現在新聞作品中;其三,新聞作品刊播于新聞媒介,并公開發表;其四,新聞行為在新聞活動中有過錯。現在,讓我們再來看看《拉文》的新聞源。《拉文》的新聞源主要有:其一,來自消費者的多次投訴和舉報;其二,記者自己的采訪調查記錄;其三,工商執法部門的提供證據;其四,國家相關的權威部門提供的書面證據;其五,被上訴人相關的廣告內容證明;等等。從《拉文》的新聞源來看,幾方面的證據,主要內容基本能夠相互印證。可見,《拉文》的新聞源是客觀真實的。新聞的真實性主要基于事實的真實,關鍵情節真實。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媒體不是執法機關,不可能動用法律手段去調查事實真相,媒體只需要做到新聞真實,即新聞事實有明確來源,而不是胡編亂造就可以了。至于客觀真實是什么,那是受輿論監督的有關部門需要去搞清楚的。法律保護新聞自由,允許它針眨時弊,從而使新聞成為傳播消息、進行輿論監督的重要工具。
需要指出的是,國家立法既保護新聞自由權,又保護公民法人的名譽權。法律所保護的是合法的權利,違背法律的行為不僅不予以保護,還要追究其責任。正如被上訴人所實施的系列虛假廣告宣傳。法律不允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借維護名譽權對正當的新聞輿論監督進行無理的指責、刁難。新聞單位在進行輿論監督時,應該力求真實,但必須指出的是,新聞報道的真實不等于客觀真實,不能用是否符合客觀真實來判斷新聞報道的真實性。新聞真實體現著新聞報道的客觀規律,如果遵循了新聞報道采寫、審查的規律,即使由于采訪環境、采訪手段或時效的限制,在內容或某些細節上與客觀事實有出入,也不應屬于新聞失實。至于新聞報道的表達方式及其所作的評論,只要是客觀的公正評論,就是我國憲法所允許的。只要沒有違背、歪曲基本事實,沒有侮辱、貶損人格的內容,即使有一定的諷刺、夸張,也不構成侵權。正如《拉文》。
其次,被上訴人三維公司所提出的民事侵權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現實生活中,受到新聞媒介批評的人不管對批評如何不滿,通常只有在新聞中找到“失實”的表現或侮辱和誹謗的內容,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譽權或侮辱誹謗指控。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么侵權。法人的名譽是對法人的商業信用、資產經營活動、財務狀況、經營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評價。法人的名譽是在它的整個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反映了社會對它的全部活動的總評價。由于被上訴人自身所存在的系列違法行為,且已經執法機關包括原審法院查證屬實。因此,被上訴人所謂的名譽已為自己所踐踢!而非《拉文》所侵害。原審判決已經證實,被上訴人所主張的侵權事實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撐。法律上對新聞侵權的認定比較嚴格,不僅要求有“違法行為”,而且還要求致他人“名譽有損害后果”,而且兩者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也就說,如果新聞報道僅有“虛假或嚴重失實”內容而沒“損害后果”并不構成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然而,一審法院卻不顧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竟然判決上訴人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登報向被上訴人致歉聲明,聲明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于相關媒體刊登判決書主要內容。從原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來看,顯然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根據的違法民事判決。
我的共同代理人李艷娜律師補充說,什么是虛假新聞呢?一般假新聞具有“可讀性”特別強、特別離奇、內容特別驚人、荒誕不經,匪夷所思,令人作嘔,具有“人咬狗”特點的奇人異事的特點。而《拉文》中的主要事實來源完全真實客觀,說是虛假新聞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本文主要是對欺詐廣大消費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批露,目的是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輕易相信商家編織的美麗謊言,陷入虛假加盟招商的圈套中,避免上當受騙。對虛假商業宣傳給予有力的輿論監督,履行法律賦予的輿論監督權利,《拉文》的社會效應無可厚非。這篇報道有力地遏止了對方繼續開展虛假的招商活動,所以才遭到對方的無理指責和刁難,甚至在網絡上發表大量侮辱誹謗、詆毀個人格的文字,對周萍記者進行的個人攻擊,我們已經進行了證據保全,且提起了另一訴訟。據我們調查,三維天然碼公司在參考消息、楊子晚報、在自己的網站上、生意雜志、大眾商務等媒體上不斷發著類似的廣告,由于所載廣告的報紙在全國發行,必將使我國3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眾多想早日脫貧致富的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陷入招商加盟圈套,這也并非記者杜撰。退一步講,三維公司大量的散發虛假廣告,編造虛假代理商致富的消息,這種危害是不特定的,上當受騙的人也是不特定的。《拉文》主要目的是向公眾傳播一個信息,那就是希望廣大消費者不要急功近利,被暴富的謊言所欺騙。如果說侵犯的三維公司的名譽權,法律明文規定保護法人的合法權益,但法人違法名譽自毀,新聞媒體對非法現象進行揭露曝光,是為了保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是法律賦予新聞媒體的權利也是義務。
截止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對前述案件作出終審民事判決。
谷遼海
20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