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俊然 ]——(2006-3-29) / 已閱12365次
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清算義務之侵權責任的探討
郭俊然 平頂山市城市信用社
目前關于企業法人歇業、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作為該企業法人股東或主管部門怠于履行清算責任的問題比較突出。由于我國的公司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對強制清算程序均缺乏相關規定,因而無法對股東采取切實有效的強制執行措施,對債權人不公平,也有損法院判決的尊嚴。因此對于如何認定清算責任人怠于清算行為的性質,如何更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制止惡意逃債的不法行為尤其值得探討。我們先看一則案例:
河南省平頂山市天源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天源公司)系平頂山市勞動就業局(以下簡稱勞動就業局)開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由勞動就業局投入。自2000年起天源公司從未參加年檢,2003年7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天源公司于1999年曾欠河南省平頂山煤業集團十一礦焦化廠(以下簡稱焦化廠)約180元的貨款,被焦化廠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平頂山市勞動就業局在判決送達后30日內對天源公司的財產進行清算,用清算財產償還所欠的債務。判決送達后勞動就業局并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清算義務,同時焦化廠在6個月的申請執行期限內也未申請法院要求強制勞動就業局履行清算義務。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債權人的焦化廠如何要求勞動就業局承擔怠于清算的責任?筆者認為這就牽涉到如何對清算責任性質的認定問題。如果清算責任人拒絕或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那么焦化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另行起訴要求勞動就業局承擔不履行清算義務的侵權責任。但是對于這種侵權責任的構成目前理論界還不甚明了,下面筆者就對清算責任人這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作一些探討。
清算責任人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清算人。后者是指企業的股東、開辦單位、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履行清算工作的人。而本文的清算責任人是指企業法人歇業、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后依據法律規定負有履行清算責任的企業法人的股東或主管部門。清算責任人的不履行清算義務之侵權行為是指清算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律法規確定的清算義務致使企業法人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不法行為。根據一般侵權行為法理論,侵權行為有四個構成要件:(1)主觀過錯;(2)損害行為;(3)損害結果;(4)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四要件,現分析如下:
一、主觀過錯
過錯的形態有故意和過失。清算人對其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具有過錯,且只能出于故意。清算人明知企業法人被強制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或歇業,有清算義務卻拒絕或怠于履行。根據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清算人負有清算義務卻不履行,顯然應認定其具有故意。在現實中一些股東為了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經常是人去樓空,債權人無從要求其承擔清償義務。況且有時不僅找不到財產、公司帳冊等,而且連股東也不知所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其承擔清算義務已沒有任何意義。
二、損害行為
侵權法上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要構成侵權必須是行為人具有法定的或約定的作為義務,而行為人恰恰是沒有履行這種作為義務。《公司法》、《民法通則》、《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了企業法人的股東、主管部門在企業法人歇業、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時有義務對企業法人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且企業法人也只有在被清算完以后才可以進行注銷登記。無疑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確定的清算義務。
三、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是指由損害行為造成的被侵害人既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的損失。企業法人債權人的債權是其期待利益。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清算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清算義務不履行導致被終止企業法人財產受損、滅失,二是因被解散企業法人財產受毀損、滅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企業的財產流失、貶值,甚至被私分,就會造成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致使期待利益的喪失。
四、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包括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滿足侵權行為構成的須是損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不及時履行其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義務,使企業法人財產流失、損壞、造成債權人可分配財產減少,債權人的損失與負有清算責任主體的過錯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是對于債權人來講,要證明此事實,無疑是非常困難的。筆者認為就此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除非清算責任人提出相反證據,否則債權人只需要證明清算責任人沒有履行清算義務,即可要求清算責任人對被清算企業法人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基于以上分析:清算責任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確認其侵權行為的性質有利于更好地追究清算責任人惡意逃債的不法行為。在目前這種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清算人不履行清算義務比較普遍的情況下,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