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博宇 ]——(2001-6-5) / 已閱21673次
美國的經濟犯罪和打對策擊
近日,公安部有關部門對美國的經濟犯罪及執法情況進行了考察。考察團聽取了美國專家介紹美國的司法體制以及美國的經濟犯罪情況;先后與美國特工局、聯邦調查局、國稅局、海關總署、金融犯罪執法網絡等聯邦執法機構進行了交流;同時,與國務院、財政部高級官員進行了會晤,就中美開展執法合作等有關問題進行了溝通和討論。
一、美國經濟犯罪的主要特點及執法機構
美國經濟犯罪的種類十分廣泛,主要側重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犯罪、涉稅犯罪、洗錢犯罪、偽造貨幣犯罪、信用卡犯罪以及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犯罪。美國的經濟犯罪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經濟犯罪蔓延趨勢很快,造成損失巨大。低風險、高回報使得經濟犯罪不斷蔓延,成為美國一大社會問題。據美國官方估計,僅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使美國在全球范圍內損失一萬億美元。1999年因支票犯罪造成的損失高達170億美元。
二是金融犯罪的國際化以及犯罪方式的高科技化和專業化趨勢日益明顯。由于金融行業和記錄活動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金融犯罪從一開始就具有智能犯罪的特點。據美國聯邦調查局介紹,美國目前金融犯罪主要分為三類,一是利用網上銀行進行詐騙;二是盜取他人的身份資料或偽造他人身份資料詐騙金融機構;三是使用假支票、假信用卡詐騙。1999年年底,全美只有350家銀行提供網上銀行業務,但目前已增加到1250家,開設網上交易,使貸款手續十分簡便,但核查起來十分困難。隨之帶來了不少的犯罪問題。這些犯罪成本十分低廉,用700美元就可以在市場上毫無困難地購買到制作假身份證、假信用卡的機器設備。目前在互聯網上盜取他人身份信息資料的情況十分嚴重,為遏制此類犯罪,美國將竊取個人身份資料的行為定為犯罪。電子和信息技術革命在給社會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為非法活動創造了機會,數據可以被篡改或破壞,安全系統可以被變換,偷竊的信用卡和長途電話賬戶可以瞬間傳遞到全球各地,轉移資金只需幾秒鐘就可以完成。美國政府為加大打擊力度,在聯邦和地方執法機構設立了專門隊伍,聯邦調查局還建立了互聯網投訴中心,在網上受理案件。
三是洗錢犯罪嚴重。根據美國有關方面統計,洗錢所占用的資金約為美國國民生產總值的2%至5%,對社會危害十分嚴重。為打擊此類犯罪,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將130多種能夠產生收益的犯罪列入洗錢的范圍,從重處罰。特工局、聯邦調查局、國稅局、海關總署、緝毒局、郵政局、煙酒火器局、移民局等均對洗錢案件具有管轄權,上述執法機構根據對其洗錢行為的上游犯罪的管轄權來確定對洗錢案件的管轄。并要求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零售商將一萬美元以上現金交易往來情況進行報告,要求當事人填寫法定表格,使調查人員可以進行資金追蹤,從而提高控制洗錢犯罪的能力。
四是假幣犯罪突出。據統計,全球流通的美元,有萬分之三是假幣,給美國的經濟造成了嚴重威脅,特別是在假幣犯罪中,集團犯罪尤為突出。
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有50個州。按美國憲法規定,一部分立法權由聯邦行使,一部分由州行使,美國司法體系的最大特點就是各州的刑事司法制度各不相同。各州有權并且有責任建立和管理本州的刑事司法體系,其中包括犯罪界定和懲罰犯罪行為。
美國的執法機構在案件處理上存在著多重管轄問題。一個案件往往由多個警察部門參與調查,特別是經濟犯罪大多觸犯了聯邦法律。但聯邦執法機構在管轄上也有重復情況(如信用卡、偽造、詐騙、洗錢等),幾個部門都可以管轄。但由于許多違反聯邦法律的案件同時也觸犯了州法律,所以也可以在州法庭處理。這些機構的權限由立法加以限定,盡管有重疊,但還是運用自如。
美國聯邦調查局有2500名特工從事涉及金融詐騙、政府性詐騙、公務員貪污、洗錢犯罪和其他經濟犯罪的調查。金融詐騙調查主要針對聯邦政府擔保和管理的金融機構或與其相關的詐騙、貪污行為。政府性詐騙調查主要處理涉及聯邦政府資助項目的欺詐行為,包括違反環境保護和反壟斷法的犯罪行為。公務員貪污的調查則是處理聯邦、州的地方官員的系統性貪污行為。其他經濟犯罪調查則是指處理發生在國內外金融組織內的犯罪行為。違反國內稅收法律的犯罪以及相關的財產犯罪、洗錢犯罪、涉稅犯罪均由美國國稅局下屬的刑事調查局負責,該局在全美有3000名特工,分為六個大區,下設34個分局,實行垂直管理。刑事調查局是惟一可不受限制查詢納稅申報和貨幣交易報告制度的執法機構。
美國特工局主要負責假幣犯罪、信用卡、支票、ATM詐騙、偽造犯罪。
美國海關總署下設刑事調查局,在全美有20個分局,下設114個辦事處,有2700名特工。主要負責涉及海關監管區域內有關毒品、走私、洗錢等犯罪案件的調查。
二、打擊經濟犯罪的經驗
美國在打擊經濟犯罪方面有著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執法體制。
(一)美國執法機構高度重視情報信息工作。他們強調,打擊經濟犯罪的關鍵在于情報,因而十分重視情報的搜集、匯總、積累、分析和使用。聯邦調查局于1967年建立的國家犯罪信息中心擁有全國性網絡,該系統目前擁有的成員遍及全美50個州及特區、并與加拿大刑事執法機構聯網。全天候滿足執法機構對重要信息的需要。該系統主要提供失蹤人員和罪犯信息計算機檢索,包括通緝、失蹤人口和不明身份者的登記情況。被盜或犯罪車輛及零部件等。失竊牌照,追繳槍支,被盜船只、證券和其他物品,犯罪記錄及指紋檔案、票據檔案等。美國國家犯罪信息中心的成功運作取決于聯邦調查局、州和地方各級刑事司法機構的密切合作。
國家犯罪信息中心用戶可通過地方和州級的計算機系統進入該中心,可在數秒鐘內得到答復,從而提高工作效率。據統計,該信息系統每天的查詢數量達100萬次。
美國財政部所屬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是一個龐大的金融數據庫,它與全美各大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的數據庫、金融監管機構的數據庫聯網。該信息庫由金融信息庫、商業信息庫、執法部門信息庫三部分組成。金融信息庫資料來源于《銀行保密法》要求填寫的各種金融交易的報告,包括現金交易報告、國際現金與貨幣匯款報告、賭場交易報告、外國銀行轉匯款報告。商業信息庫是由各類零售商建立的有關購買資產所有人的信息資料。FINCEN并與各個聯邦、地方執法機構達成信息共享協議,能夠互相進行信息間的溝通與交換。通過該網絡,調查人員能在幾分鐘內找到某個人的金融機構、商業合同、雇主姓名、資產數額等信息。這些數據經過分析和整理,就可以勾畫出被調查對象所進行的金融和商業交易的清晰脈絡,從而為調查提供線索。
另外相關的執法機構也有相應的數據庫。國稅局的底特律信息中心儲存了全美所有的貨幣交易報告,供執法機構檢索。海關、特工局以及其他州、地方執法機構也都有自己的情報信息系統。這些不同的信息雖分散在不同的部門,但是,執法機構在信息共享與交流方面的合作十分密切,因此十分高效。
(二)美國的金融防范新體系較為完善。美國80年代儲貸危機爆發后,國會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加大了對銀行欺詐犯罪的處罰力度。特別是1987年頒布的《聯邦量刑指南》,使聯邦法官在適用法律、決定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被大大地加以限制。量刑的決定因素是犯罪活動所涉及的金額多少。1989年又頒布了著名的《金融機構恢復和執行法案》。這一法案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內部人員犯罪的。根據這一方案,由政府撥款6000萬美元,用于充實調查和稽查機構,并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調查起訴此類案件。面對日益嚴重的金融犯罪活動,各個執法和監管部門認識到僅從立法上加大懲處力度是不夠的,逐步從事后懲罰轉到事前預防上來。1996年,美國財政部、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五家負責銀行監管的機構頒布了一項規則,要求各個銀行對于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活動進行報告,由美國財政部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匯總,然后它根據不同情況,分發給不同的執法機構處理。但這一規則并不適用于那些銀行內部人員的欺詐和犯罪活動,為此,美國貨幣管理局設計并實施了“迅速執行計劃”。如果某一行為是因銀行內部的職員、管理人員、董事、大股東實施,并確有大量材料表明該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那么貨幣管制局就可以提起指控,要求上述人員歸還不法財產;或者,如果上述人員承認對某一犯罪負有責任,銀行遭受的損失在5000美元以上,而檢察官又沒有提起指控,美國貨幣管制局也可采取上述措施。
同時,執法機構還重視與各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這些機構舉辦防詐騙培訓班,經常與大學、研究機構、學者、金融機構內部的調查人員共同舉辦專業研討會,共同研究探索打擊和預防犯罪措施。完善銀行內部的管理機制,從而減少犯罪的發生。
(三)執法協調工作十分順暢,有關執法機構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美國的司法體制分散,聯邦與州有各自的法律體系,執法機構各不隸屬但卻合作良好。其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保證有效合作,不但約定執法合作項目,對追繳贓款的分享也有明確規定。美國警察機構也是非常分散,但各執法部門之間的合作能夠做到互相尊重,提倡敬業精神和合作,并形成了良好的職業習慣。對跨區域犯罪的調查,辦案方要主動與當地警察機構聯絡,請求支持,對于跨州的案件,要經過聯邦執法機構協調。執法部門在辦理大要案件時,也采取類似我國的專案組的方式,有關部門派人參與聯合辦案,保障了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這種復雜分散的執法體制比較適合美國的特點,對一些經濟犯罪,比如洗錢、信用卡犯罪,金融欺詐等由多個執法部門管轄,互有交叉,有利于互相監督和制約,從而有效地防止了壟斷和腐敗的發生。
(四)美國有統一的犯罪報告。美國統一的犯罪報告是一項全國性的犯罪數據統計報告,它包括全美17000個各級執法機構的報案情況。美國聯邦調查局對執法機構掌握的犯罪情況進行統計,所有的執法部門有責任每月向聯邦調查局寫出統一犯罪報告。由聯邦調查局匯總,并予以公布。這一報告的宗旨是做一份可靠的犯罪統計以供美國執法機構的運作管理。多年來,其數據已成為美國國內主要的社會參考數據。這個統一的報告,較準確反映出社會的治安狀況和犯罪趨勢,對執法機構的活動也是一種監督。
(編輯李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