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政 ]——(2006-3-31) / 已閱19265次
“事實”與“法律”
(優仕聯律師事務所 王政 律師)
在我國司法領域,幾乎天天都有人在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道理?墒恰笆聦崱笔鞘裁茨兀俊胺伞庇质鞘裁茨?“事實”和“法律”之間又有什么關系呢?對這些根本性的問題,因為無聊得很,所以似乎就少有人提及它們。今天,本人似乎真有些心血來潮,偏偏想要對這些無聊的問題談點什么,還希望大家能賞足點面子,看看我到底都談了點什么。
一、“事實”是什么呢?大家很容易想到“客觀真實存在”這層面的含義。因為,事實似乎從哲學上更容易探討些,從法律角度似乎很難將其說清楚。但法律現象本身作為一種客觀事實存在卻是毋庸質疑的。綜觀中外古今,我們看到與法律現象相關的事實至少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第一種情況,“竊鉤者誅,竊國者為諸侯”!一個普通的公民,目前若偷竊價值一千元左右的物品,就可以被判處一年的徒刑;而一個政府官員或國有企業的老總,利用手中的權力采用“高明”的手段造成價值成千上億的國有資產流失或浪費,卻可能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追究,甚至還被宣揚成“改革的先鋒”或“時代的楷!。第二種情況,“王侯將相,‘真’有種乎”!自古及今,翻閱一下達官顯貴、社會名流及家財萬貫者們的出身或履歷,我們會發現:他們不是“皇親國戚”,就是“名門之后”,尋常百姓的后代只要能混上個“七品縣令”或者達到“中康”富裕,就應該算是祖墳上很冒煙了?磥砻耖g流傳的“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來會打洞”的說法是很有道理的。第三種情況,“天網恢恢,疏而有漏”!記得《竇娥冤》中的女主角曾唱道:“行善的受貧窮命更短”、“為惡的享富貴壽更延”、“地也,你不分好歹何謂地!天也,你錯堪賢愚枉作天!”?磥怼疤炀W”還是給做惡的人開了不少口子,讓不少大奸大惡之人逃避掉了本應該受到的懲罰;否則,天國的理想和人世間的冷酷將會沒有什么差別了。第四種情況,“法令滋彰,奸宄彌出”!自從有文字以來,用來約束人、制約人的法令可以說一天比一天多,可人類犯奸坐科的名目也在日漸繁多?磥怼暗栏咭怀,魔高一丈”,且“水漲船高”的道理是永遠適用的。
二、“法律”是什么呢?作為國家統治意義上的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而且其表現形式的發展變化必將會伴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始終。那么如果作為一名普通公民,到底該怎樣從理性的角度審視一下法律呢?首先,“法律不應是擺設”。從法律作為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或方法角度講,法律確實不是可有可無的“擺設”,而是保障人類社會組織自身存在且能正常運行的紐帶神經。一個不講規則和法律的社會肯定會導致人類的自相殘殺和滅絕。其次,“法律不是一對一的邏輯規則”。立法者可以制定對自己或自己所代表的社會階級、階層或社會團體有利的法律,執法者可以按照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執行法律。法律規則確實不象自然規律那樣可以被稱之為從假定、事實再到結論的一對一的邏輯科學,而更像是可以被人隨意操控的一門技藝。再次,“法律實施直接體現為現實的利益”。從理論上講,任何社會主體都可能運用法律手段為自己謀取到最大的利益(當然實際情況肯定不會如此)。另外,對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來說,可以將所掌握的法律知識作為提供社會服務的載體進行出售;就執法人員而言,也可以通過玩弄或出賣法律獲取不正當利益。最后,“法律不是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萬能鑰匙”或“靈丹妙藥”。法律作為人們評判是非或解決某些社會糾紛或爭端問題的一種標準或尺度,它的調整范圍是有一定限度的,有時它的作用甚至是微不足道的,因為它無法替代道德、宗教、輿論、習俗和其他非法律力量的作用。所以,我們不應該認為法律能解決一切社會痼疾,將其看成是神奇的“萬能鑰匙”或“靈丹妙藥”。
三、“事實”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又是什么呢?
(一)“事實”和“法律”都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
從哲學上“物質即客觀實在”意義上講,“事實”應指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屬于社會存在的范疇。但是任何事實,只有被人們通過主觀意識所發現所認識才會對人們自身產生意義。就法律事實而言,人們自身所認識或所認可的法律事實可能不是真正的客觀事實,只能是人們通過邏輯判斷推論得出的或然性事實,有時甚至與客觀事實完全相反。所以,我們不應該迷信法律“事實”,但又必須依靠法律事實。因為除此之外,我們別無所依。
“法律”作為一種規則體系,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客觀現象,屬于人類社會實踐的產物。但是法律畢竟仍屬于人們意識形態或主觀思維認識的結果,屬于社會制度的范疇。另外,從一定意義上講,立法者或統治者可以根據需要任意創設法律或廢止法律,執法者可能錯誤理解法律或為了私利可以錯誤地適用法律、甚至可以不講法律。
所以,我們平常所講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只是一種假設的邏輯標準或人類的理想信念而已,并非無可挑剔指責。因為現實的法律實踐都離不開執法人員的“自由心證”,而且無論結果怎樣,都可能被說成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地去嚴肅執行法律。
(二)“事實”和“法律”具有相互影響或相互塑造的功用。
在一個信仰迷失、道德淪落和社會秩序混亂的“事實”環境狀態下,“法律” 是不可能有效地發揮其作用的,甚至可能蛻變成強者欺壓弱者的一種手段或工具。在如此“事實”環境狀態下,法律所體現的“公平”、“正義”之理念很容易被強勢群體或執法人員所褻瀆;弱勢群體也很容易因遭受法律不公正待遇的切膚之痛后自然將法律看成是束縛或壓制他們的“手銬腳鐐”。如果社會面對的是這樣的“事實”狀態,法律規則制定的越多,被真正嚴格實施的法律規則就會相對越少,法律的權威性也會越低,其對社會的正面影響或塑造功能也會越小越差,甚至直接導致嚴重的社會階級沖突事件,直至新的社會秩序的重構實現。
相反,在一個人類滿懷信仰,心靈相對凈化和法律規則受到普遍尊重和推崇的社會,除了宗教信仰和道德對人們行為的約束力量外,法律將會成為規范人們生活言行的最重要主宰性力量。在這樣的社會當中,不遵守法律或不嚴格執行法律的行為肯定會最大可能的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在這樣的社會“事實”環境狀態下,強勢群體的成員會更加關注自己的名譽、地位或自我價值實現,弱勢群體的成員會因為對法律的信仰更加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或爭端,并為自己謀取到最大利益。長此以往,法律的權威性能夠得到“事實”結論的不斷驗證,法律對社會的正面影響或塑造功能也會越大越強。
所以,我們若忽略“事實”環境狀態對法律實施成效的影響,而片面強調法律的作用,或者忽略法律規則對“事實”環境狀態的正面塑造或影響,不重視法制的建設和實施,都是不可能產生真正的“太平盛世”,達到“長治久安”目的的。
(三)“事實”和“法律”都必須借助一定的形式或介質來表現,它們都戴上了人類給制造的面具。
大家常說:用“事實”去說話;要“法律”去評判?墒恰笆聦崱北旧聿粫境鰜碚f話的,“法律”自己也不會去評斷是非,一切都是人通過一定的形式或介質來讓“事實”說話和要“法律”去評判是非的。在此過程中,事實真相可能被掩蓋粉飾、被扭曲顛倒,法律本意也可能被曲解濫用、被褻瀆蒙羞,一切都像是被人們戴上了面具似的。難怪有人說:沒有事實,事實就是可以“指鹿為馬”;存在法律,但是法律是執法者們的法律,僅產生在執法官員如何執法的剎那間。
但是,我們又無法否認:事實僅是一種真實的樣態,它本身又是可以被人類認識或反映的,而且還可以通過一定的形式或介質來進行再現或重述的。法律存在作為一種事實現象,對其規則本來含義的理解也應當遵循相應的符合人類認知規則的邏輯標準來進行。這樣,“掩蓋粉飾、扭曲顛倒”事實會被當成“尊重事實”的例外,“曲解濫用、褻瀆蒙羞”法律會被當成“依法辦事”的例外。例外事件總會受到道德輿論、宗教信仰等各種非法律勢力的影響,在各種社會階層或階級力量處于平衡或穩定的前提條件下,其生存空間是不可能無限向外拓展的。
所以,對于“事實”和“法律”的表現形式或介質,其內部自身同樣存在著系統的邏輯制衡關系,而且其內部的制衡關系與外部的制衡關系或因素共同維持一個穩定的平衡態,從而使國家或社會沿著秩序的軌道運行。一旦例外的事件或普遍事件失去區分的意義或例外事件從量的方面已經積累到普遍事件的程度,那么“事實”和“法律”的內外部因素平衡態都將被打破,國家或社會也會面臨天下大亂的局面。
鑒于“事實”和“法律”之間存在如此復雜的關系,我們實在不敢肯定已經搞清楚了二者之間的復雜系統關系。但是,我們可以肯定的是:構建和諧社會,實際上是指讓法律的運行和功用發揮與社會“事實”環境狀態能夠達到最佳的平衡狀態。而在此過程中,只片面強調法律的力量,而忽略社會道德、宗教信仰或公序良俗等非法律力量的科學建設或功用發揮是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反之亦然。
20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