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裕好 ]——(2006-4-1) / 已閱30897次
1、文字書寫準確熟練
書記員的記錄工作是一項多功能、綜合的工作。它不僅要求書記員對當事人的述說、辯解聽得準確,而且要求用文字形式快速表達出來。這就要求書記員要具有兩個方面的素質。首先,要準確掌握漢字。要求書記員平時要做好文字訓練,掌握漢字的含義。要常練一些難寫的字;生活中與案件有關的物件名稱、常用動詞也要留心。其次,書寫漢字要熟練。書記員的筆就象哨兵的槍一樣重要,作為一名稱職的書記員,必需在字上下功夫,如果寫的字別人不認識,或者記錄速度跟下上,不能稱為一名合格的書記員。當然,能夠使用電腦熟練輸入文字也是當前擔當書記員的必備條件。
2、努力鉆研法律理論
書記員占有法律知識的多少,直接關系著庭審記錄水平的高低。如果一名書記員在文字熟練的基礎上,再掌握扎實而豐富的法律知識,記錄就更得心應手。
3、了解案情、關注細節
書記員在記錄前首先應了解案情,做到心中大體有數。庭審中要高度集中注意力,不放過有價值的細節,才能制作出水平較高的庭審筆錄。
(三)密切配合、協調一致
一份高質量的庭審筆錄,不僅是書記員記錄水平的反映,也是辦案人之間、辦案人與訴訟參加人之間密切配合、協調一致的結果。
1、與法官密切配合
法官與書記員沒有本質的沖突,他們的目標是一致的,即通過公正有效地處理訴爭,促使社會穩定和諧。在法庭上應積極配合,保證庭審活動順利。由于案件性質的區別和當事人敘述水平的差異,記錄時會經常出現棘手的情況,這就需要書記員與法官密切配合,例如字寫不上的要留空,跟不上速度的要示意法官重復等。
筆者設想:書記員與法官可通過連接的電腦適當提示,以提高案件庭審的整體質量和效率。當然,法官是庭審的“指揮”,書記員不能越俎代庖,違反審判紀律。
2、與當事人積極配合
舉證、質證等庭審核心,書記員應詳細記錄,當事人也要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即規定,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等。這樣才能保證在有限的庭審中充分行使訴權。
(四)充分公開筆錄的內容
依法公開庭審筆錄是公開審判制度的具體表現,是當前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的一大舉措。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認真分析,進行探索:
1、引用新技術當庭公開
有條件的法院通過大屏幕投影同步展現庭審筆錄,使相對人(包括法官)及時發現筆錄的錯漏,以便當庭補正或庭后校對。此舉能增強當事人對庭審公正的信任度,充分發揮自主觀能動性,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大大提高了辦案效率。
2、庭后改動筆錄應告知相對方
庭后校對筆錄,書記員根據異議補正該當事人的陳述,但另一方當事人一無所知,這也是“不公開”的體現。應及時告知對方,聽取其看法。庭后校對也應明確日期,容許他方當事人屆時到場了解情況。
3、筆錄固定后應予公開
庭審筆錄一旦固定就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任何單方(書記員也不例外)更改無效。筆錄如何固定尚無定論:相對人均當庭校對并簽名的,筆錄隨之固定;定期校對的屆時固定;相對人提出異議的也應依法定期處理并固定。
(五)加強對庭審筆錄的規范與監督
雖然理論上大家都能理解庭審筆錄十分重要,但目前還未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機制對其規范、監督、校正。因此,筆者呼吁盡早開展以下工作:
1、制定全國統一的“筆錄規范”
怎樣進行庭審記錄呢?目前幾大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中雖有零散規定,但不明確具體,庭審筆錄實際上面臨無法可依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應盡快出臺一部《書記員工作(筆錄)規范》以便操作。這方面要借鑒中華律師協會的經驗,1996年該協會常務理事會即通過了《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2004年3月20日又通過了《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較好地實施了對律師的指導和約束。
2、使庭審筆錄有參照物
傳統做法: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庭審筆錄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書記員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但并非必須補正。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即可,不影響筆錄的效率。這是否說明庭審筆錄就是客觀真實的呢?北京通州法院去年以實際行動作了否定回答。去年7月以后,該院開庭審理案件全程錄音錄像,并將音像資料刻成光盤附卷歸檔,當事人可以查閱⑤。近日又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斥資數千萬元人民幣,將在全市上至高院下至區縣基層法院的700余個審判法庭里裝配光盤刻錄系統,每次庭審過程都會被刻盤存入案件卷宗,當事人可以閱卷調、蕖4伺e有利于當事人對訴訟公正的信任度,也有利對庭審筆錄查實。
3、設立評審機構
正如前述,庭審筆錄具有“公共職權”性質,而任何公共職權都應該為相對人設立“救濟途徑”,否則就是“獨夫職權”。依法設立評審機構(如“書記員記錄評審委員會”),對有異議的調查筆錄、庭審筆錄進行評議或糾正十分必要。評議時可以通知書記員列席,評議后認定記錄有誤的,應作出決定,責令書記員補正并及時告知筆錄相對人。
四、結束語
總之,作為審判的基礎性工作,庭審記錄尚無具體的規范,庭審筆錄的法律屬性也未確立,這與現階段深化司法改革的氛圍很不相襯。如果前階段書記員管理制度改革可作為人民法院人事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筆者冀望通過對庭審筆錄初淺的探究,引起法律界的重視,共同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能。
①、⑥《庭審過程刻成光盤裝入案卷創國際先例》,http://www.sina.com.cn , 2005年04月14日,北京晚報 。
②馮朝陽:《庭審筆錄制作要避免兩個誤區》,2001年4月19日年,人民法院報。
③劉武俊 :《我國法院書記員管理制度及其變革》, 2003年12月30日,鄭州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
④《書記員工作如何 法官滿意為標準》,2004-09-02,佛山日報 。
⑤《北京通州法院開庭將全程錄像 當事人可以調取錄像》,2005-04-18 ,北京娛樂信報。
參考資料
1、陳進波 王俊蓮 《司法文書新教程》 蘭州大學出版社 2003年8月第1版
2、劉武俊 著《我國法院書記員管理制度及其變革》 鄭州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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