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晴 ]——(2006-4-2) / 已閱11310次
揭示我國成文法效力自我否定和價值減損消耗的過程
作者:王 晴
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的各種現象和關系,因此,法律原則在司法中的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成文法的無限具體化,具體化中立法權的濫用導致的法律的公約化和與政策界限的模糊化,使法律無限具體化最終導致法律效力淵源空虛化,法律原則被架空肢解后在司法實踐中排除適用。事實上法律的無限具體化在現實中是不可能的,任其泛濫發展等于認可其中的可能部分而導致法律價值減損到等同于無法律的效果。這種現象是實行成文法和制定法被絕對化和庸俗化的結局。默認禁止適用法律原則則從根本上消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以及判例法對法律原則的強化和適用作用。
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的適用為例,弱勢群體特殊保護原則的適用本身就決定和確定了醫療和教育為消費服務性質適用消法的一般范圍。然而,庸俗的法律具體化和絕對的成文法理念導致司法和執法中必須對此作出法律條文的規定執法者或司法人員才能個案適用解決爭議。于是各省就先繼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用地方法規加以具體化,但具體化必然是不能窮盡消費領域的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必然是不能替換法律原則的括約性的,必然是掛一漏萬的,那么是否說明,只有這些條例中明確規定的醫療消費屬于消法的調整范圍,而它沒有規定的教育和培訓關系就絕對不是消法調整的范圍呢?甚而至于,法律沒有規定的需要法規具體化,法規具體規定后再由規章具體化,規章規定的仍然不便操作,最后由部門和單位取其所需,去其所不欲,整章建制,改頭換面為紀律或制度或公約。盡管如此,仍不便操作,使用政策的不斷變易和行政命令替代之。于是,成文法在從法律原則到不斷地具體化的法律形式的轉化和替代中,其價值和效率被不斷地減損和流失,最后步入到自我消耗、自我否定和虛無化的怪圈當中。
引2006年筆者受理的一起蘭州消費者在線提交的咨詢陳述:“最近,我遇到一件不順心的事情可否給以解答,今年一月我購買了一部手機,用后發現聽筒及送話音量都很小,無論自己或對方在通話時都很吃力;曾先后多次找到商場、廠家售后點、消協、質檢部門和廠家都無濟于事,我認為手機作為通話工具其最基本要求就是要有良好的通話質量,否則即為質量有問題!請問我該怎么辦? ”有關本咨詢案手機質量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遵循以上具體化規則在法律適用中產生了《移動電話修理、更換、退貨規定》,其實屬于商家的格式合同被濫用行政立法權升格為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規章,它所保護的是經營者的利益而不是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的權利被利用合同約定的低于法律規定的責任限制和期間限制被悄無聲息地減損了。成文法的絕對化和庸俗化還使得該案件解決在行政執法和社會監督方面均表現出淺薄和機械操作。一般情況下,移動電話通話音量大小是一個與人的生理相適宜的可調分貝域值,是可以聽覺感知和判斷的。只有在同類產品遵守同一標準的前提下,其音量大小普遍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放音域值小于正常可使用接聽的限度或者大于不可控損害聽力的分貝數值)時,需要檢測或技術監督鑒定。而一般情況下,執法者或者司法判定事實時應主動進行同類產品的比較鑒別,聽覺感官判斷,以一般人的生理基礎和適宜的聽力接受能力為參照,直接作出判斷即可以公共權力的權威生成定案依據(證據),正如消費者所疑惑不解的,難道法律必須對所有個案的情況都具體化作出規定,司法或者執法人員才能直接適用法律解決消費爭議?否則,只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就成為法律原則適用的雷區?
目前看來,相當一部分執法或司法人員已經步入或者根本就沒有能力適用法律原則或法理來解決紛繁的消費糾紛的誤區。法律原則適用的雷區和對法律體制的肢解導致執法或司法人員對法律規則的絕對依賴性和在法律實踐中的無能。除非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條文窮盡社會現實生活的方方面面,否則則不能解決現實的爭議。而法律窮盡現實和無限具體化是不可能的,因此無限具體化最后結果使法律本源性的原則失去調整的作用。實則使法律的外延通過無限具體化的形式逐步喪失其普遍適用和反復適用的基本特性和外延邊界。如本案消費者實體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的原因就是執法人員單純依賴制定法明確的法條規則需要作出判斷或主動的執法行為時,法律沒有對此具體的規則和條文規定。
甘肅王晴作者聲明。 本文系作者在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的職務作品。禁止修改,歡迎轉載。轉載請署明作者姓名及作品來源http://www.gzxx315.com 郵箱:315@gzxx31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