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25069次
公司分立,因不涉及其他公司,在程序上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下面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簡要說明:
(一)做出決定與決議。公司分立,先由公司董事會擬訂分立方案,然后由公司的股東(大)會討論作出決議。由于公司分立屬于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因此股東(大)會應當以特別決議的方式確定。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立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通過程序與合并相同。
(二)簽署分立協議。公司分立經股東會通過后,由分立后的各公司的代表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就資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分擔、股權安排等事項及其具體實施辦法達成一致協議。
(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進行財產分割。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對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分割的具體數額和辦法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和分立協議進行。財產是公司設立的基本物質條件,也是承擔公司債務的保障,因此,進行公司分立,必須合理、清楚地分割原公司的財產,對于派生分立,是原公司財產的減少,對于新設分立,完全是公司財產的重新分配。
(四)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按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新公司法一方面簡化了分立的程序,即公司分立決定做出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一次即可。另一方面取消了舊法中公司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和“提供擔保”的請求權,以及對于分立的否決權;但增加“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及一個自治條款(“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從而力圖在提高效率的同時杜絕公司分立被惡意利用來逃避債務。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資本時均須履行通知、公告義務,現以公司分立為例,列舉常見的通知、公告事項和格式如下:
《A公司分立公告(通知)》
女士/先生/公司:
A公司擬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已于 年 月 日獲得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A公司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a和b承擔連帶責任。本公司債權人可自 年 月 日(指第一次發布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本公司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上述權利的,公司分立將按照法定程序實施。
特此公告。
聯系人:
聯系方式:
A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
年 月 日
(五)變更登記。公司派生分立,必然出現原公司登記注冊事項,主要是注冊資本的減少等變化和新公司的產生;新設分立中,必然出現的是原公司的解散和新公司的產生。因此,公司分立時,同樣要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設立登記,對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都作了具體要求,具體辦理登記程序類似公司合并登記程序,在此不再贅述。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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