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5495次
(2)報送法定文件,提出申請。新《證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營業執照;(二)公司章程;(三)股東大會決議;(四)招股說明書;(五)財務會計報告;(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 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下列主要文件:(一)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二)公司章程;(三)經營估算書;(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五)招股說明書;(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由于新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公司不再需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因此新法在股份發行環節,也刪除了“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后,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定,但根據證券法的上述規定,對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或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仍需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法定的法律文件,取得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
(3)公開發行文件。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和格式須按有關規定制作。新證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將該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法律的這些規定是為了保證投資者在信息公開、真實的前提下,理性地進行投資決策,以維護證券市場合法、有序地運轉。
(4)簽訂承銷協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蹲C券法》第三十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 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 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三)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六)違約責任;(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5)變更登記和公告。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公司發行新股后,注冊資本必然發生改變,此時應進行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因此,變更登記和公告是新股發行的法定階段,不可缺少。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北京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主攻公司法。擅長辦理公司法律業務,包括公司設立;公司并購重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權變更、分割;公司股權訴訟;股東權益保護等。聯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論與律師實務》(項先權博士主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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