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青林 ]——(2006-4-9) / 已閱18396次
律師如何為保險詐騙罪辯護
如何為保險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我們認為至少應該掌握關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在此基礎上,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涉案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分析和論證,提出具體的辯護方案。由一個強有力的辯護律師或者辯護律師團進行辯護,將最大可能第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后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嫻熟的掌握我國對于該種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于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互結合,盡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刑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么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為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和事實理由。總之,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盡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院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保險詐騙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制造、虛構保險事故,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 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于問題的解釋》
一、已經著手進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 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
一、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參加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事故鑒定人、證明人、評估人串通詐騙的,以共犯論。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業管理秩序及保險機構的財產所 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二、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是從原刑法“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按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答復”,本罪為行為犯,但要構成“情節嚴重”的才屬于犯罪。這同最高法院的解釋第一條一致。
三、本罪以騙取保險金既遂且數額較大,為成立要件。詐騙未遂,以“情節嚴重的”為構成要件。情節不嚴重的,按《保險法》解除合同,并不退回保險費。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對事故原因分析錯誤、損失估價失誤、誤認為發生了保險事故、非故意造成投保人財產損失。
作者簡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師系北京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多年來為全國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積極有效的辯護。不少犯罪嫌疑人經辯護后,減輕了刑事責任。聯系電話: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師在從事刑事辯護的實踐工作的同時,積極進行法律業務理論研究,近年來撰寫了一系列學術著作或文章:編寫《刑事辯護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碩士畢業論文《共同侵權十論》被最高人民法院黃松有副院長主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收錄(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編著《企業并購法律實務——企業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副主編);編著《股票發行與上市法律實務——企業資本運作法律實務叢書》(2005年1月群眾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2003年11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參編);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適用》(2004年1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編);應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的邀請,參與該社高等學校教材《法律基礎》的編寫工作(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參編);先后在國內權威的《法學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過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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