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知年 ]——(2006-4-17) / 已閱29054次
民事訴訟行為與訴訟時效中斷之關系辨析
葉知年
摘 要 民事訴訟行為與訴訟時效中斷的關系極為密切。民事訴訟行為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相對的,非確定的;民事訴訟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僅及于當事人,但亦有例外。我國法律關于民事訴訟行為與訴訟時效中斷之關系的規定過于抽象、簡單,應當修改和完善。
關鍵詞 民事訴訟行為 訴訟時效 中斷 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為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訴請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但是,在某些情形下,權利人可能竭盡全力,亦無法行使權利,或者有正當理由未及時行使權利。此時,為體現對權利人公平和對社會公正的原則,各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很多,民事訴訟行為即為其中重要事由之一。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比欢,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存有爭議。筆者不揣淺陋,擬在比較分析民事訴訟行為與訴訟時效中斷之關系的基礎上,對《民法通則》第140條的理解和適用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
起訴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訴訟行為。它為權利人行使其權利最確實而有效的方法,各國民法皆將其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法國民法典》第2244條規定:“向欲阻止時效進行的人送達法院的傳票,即使是緊急審理之傳票……即中斷時效的進行并且中斷進行訴訟的期限!薄兜聡穹ǖ洹返209條第1款規定:“(1)權利人提起請求履行或者確認請求權之訴,或者請求法院發給執行證書或者執行判決之訴時,時效中斷。”《日本民法典》第147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這種請求包括訴訟上的請求和訴訟外的請求,訴訟上的請求即起訴。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亦將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而依民事訴訟法理論,根據訴的目的和內容不同,可以將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根據訴訟的形式不同,可以將訴訟分為本訴、反訴和附帶民事訴訟。權利人不論提起何種之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的中斷。權利人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亦可以提起給付之訴或者變更之訴;可以是獨立民事訴訟,也可以是刑訴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損害賠償。[1]只要權利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均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權利人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刑事自訴或者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于不是以直接行使私權為目的,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那么,起訴何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實務界頗有爭議。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自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自法院受理起訴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自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或者將口頭起訴內容告知被告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通說認為第一種觀點較為可取,筆者亦贊同。理由是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表明其已經積極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自應中斷,第二種意見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因權利人起訴和法院受理起訴之間有時間間隔,第三種意見極易因法院的遲延,未及時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或者將口頭起訴內容告知被告,而使權利人遭受不測之損害。
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有條件的,而非確定的。各國民法規定,在某些情形下,起訴并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斗▏穹ǖ洹返2247條規定:“以下情形,不視為時效中斷……如原告撤訴,……或者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薄兜聡穹ǖ洹返212條第1款規定:“(1)如果撤訴或者因被未審理訴訟事實而作出的判決駁回起訴時,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視為未中斷。”《日本民法典》第149第規定:“裁判上的請求,于訴被駁回或者撤回時,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痹谖覈痉▽嵺`中,在下列情形下,權利人的起訴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撤訴,即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自己起訴請求的訴訟行為。它有兩種情形:一是申請撤訴,原告明確申請撤回起訴;二是按撤訴處理,法院從原告的某種行為中推定其撤回起訴。不論何種情形,都說明權利人不再愿意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民事爭議。但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后能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未作規定,理論界有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撤訴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自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2]第二種觀點認為,“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的,表示權利人放棄請求國家保護其權利的主張,所以應當視為未起訴,不能發生時效的中斷!盵3]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是權利人起訴后申請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表明權利人否定了行使權利的行為,放棄了請求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對其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要求,不發生起訴的效果,因此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我國《海商法》第267條第1款就規定:“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發生中斷!辈贿^,雖然撤訴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或者將口頭起訴內容告知被告后,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此時可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規定,自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或者知悉口頭起訴內容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應當注意的是,各國民法以和解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法國民法典》第2245條規定:“為進行和解而傳喚當事人至治安官辦公室,并且當事人此后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傳喚狀時,由此引起的時效中斷,自為進行和解而傳喚之日起計算!薄度毡久穹ǖ洹返151條規定:“為和解而進行的傳喚,于相對人不到場或和解不成時,除非于一個月內提起訴訟,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于任意到場情形,和解不成時,亦同!蔽覈睹袷略V訟法》第51條亦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不過,在民事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并達成協議,一般看作原告撤訴,和解協議本身并不具有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只能重新起訴。但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和解也可能被法院書記員記入筆錄,并由法院以調解協議的方式送達雙方當事人。所以,我國的當事人和解并沒有獨立的制度特征,在不同的情況下,它只是導致撤訴或者調解達成的原因而已。[4]原告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此時可依“同意履行義務”之規定,自和解協議達成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二)起訴被駁回。權利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時,等同于權利人沒有起訴,亦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有兩種例外:一是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后,接受起訴的法院可能有兩種處理辦法,即在審查起訴時發現自己無管轄權,裁定不予受理,告知權利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在受理起訴后發現自己無管轄權,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此時雖然權利人選擇起訴法院的目標產生錯誤,但為防止因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而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的現象發生,各國民法規定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國民法典》第2246條規定:“法院傳票傳喚,即使傳喚至無管轄權的法官面前,亦中斷時效!惫P者認為,管轄為法院內部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僅以接受起訴的法院無管轄權為由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顯然對權利人不公平。因此,權利人向無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無管轄權的法院不予受理,權利人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無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仍自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起訴或者接受移送的法院受理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二是權利人提起上訴。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之規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有權提起上訴。當事人一旦提起上訴,第一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此時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未定。第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裁定維持原裁定,即對權利人的起訴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裁定應予受理的,溯及既往地自權利人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二
在民事訴訟進行中,起訴不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唯一事由。各國民法在規定起訴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同時,規定了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亦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德國民法典》第209條第2款規定:“下列情形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效力:1、在督促程序中送達支付令;1a . 因向調解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794條第1款第1項所列舉種類的調解申請而行使請求權;2、在破產程序中或者在海商法規定的分配程序中申報債權;3、在訴訟中主張請求權的抵銷;4、請求權取決于訴訟結果時,在訴訟中發布訴訟通告;5、開始執行行為,或者在已指定的法定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時,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日本民法典》第150條和第152條規定:“支付督促,因債權人于法定期間不聲請假執行而喪失其效力時,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薄捌飘a程序的參加,于債權人撤銷參加或其參加請求被駁回時,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钡覈睹穹ㄍ▌t》第140條對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未予規定,這給民事訴訟實踐帶來了難題。為解決立法滯后與民事訴訟實踐需要之間的矛盾,須對《民法通則》第140條作擴張性解釋,即“法律條文之文義失之過于狹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因此擴張法律條文之文義,以求正確闡釋法律意義內容。”[5]依擴張解釋方法,下列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乃權利人以其他方式向國家機關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表明權利人在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權利人依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義務的特殊程序。《民事訴訟法》設定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以簡單快速的程序催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權人依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表明其在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因而發生訴訟的約束力,與起訴相同。法院接受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受理的,自法院收到申請書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在下列情形下,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1、債權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2、債權人撤回支付令申請的;3、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的;4、支付令不能送達債務人的。不過,遇有第二、三種情形的,可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規定,自債務人收到支付令時,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二)權利人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主張權利,如無人主張權利,則依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民事訴訟法》設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體現法律的公正原則和商事流轉的安全,保護票據權利人以及善意的第三人,以調整票據喪失后的法律關系。票據權利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后,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亦表明其在積極地主張票據權利。因此,法院接受權利人的公示催告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受理的,自法院收到申請書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依除權判決主張權利時,對方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拒絕履行義務。但在下列情形下,票據權利人申請公示催告的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1、申請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2、公示催告申請人在公示催告前撤回申請的;3、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4、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間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的。不過,遇有第三種情形的,可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規定,自利害關系人知悉公示催告內容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三)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在破產程序中申報破產債權。破產程序是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法院根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并將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依法在全體債權人中按比例進行分配的程序。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在破產程序中申報破產債權,表明債權人主張自己有債權,故宣告債務人破產的申請或者破產債權的申報包含為時效要素事實狀態之否定,從而應有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此,法院接受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受理的,或者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破產債權,法院經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自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申報破產債權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在下列情形下,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申報破產債權的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1、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或者申報破產債權的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2、債權人撤回破產申請或者破產債權申報的;3、法院裁定撤銷破產程序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視為未發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而債權人的破產債權申報,因其為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是由于債權人權利的行使,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四)權利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起訴前,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依《民事訴訟法》第93條之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另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民事訴訟法》設定訴前財產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采取一系列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措施來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利害關系人之所以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因為意識到情況緊急,其合法權益有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之虞,是在積極地維護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受理的,自法院收到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在下列情形下,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1、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2、申請人撤回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前責令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的;3、申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不過,遇有第三種情形的,可依“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之規定,自被申請人收到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裁定時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五)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法院依職權強制執行。民事執行是法院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或者滿足債權人民事權利的行為!睹袷略V訟法》規定執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實現債權人的私權,最終確保法的安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法院依職權強制執行基于確定裁判,其原有的請求權已因起訴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是于其終結時起重新進行之訴訟時效,再因強制執行的申請或者采取而中斷,并可使訴訟時效于執行程序終結前不再重新進行,故有以其為訴訟時效中斷的獨立事由之必要。因此,法院接受權利人的強制執行申請或者依職權強制執行的,自法院收到權利人的強制執行申請或者依職權強制執行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在下列情形下,權利人的強制執行申請或者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1、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2、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不過遇有第二種情形的,可依“同意履行債務”之規定,自和解協議達成時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六)權利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出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方審理,并由該第三方作出對他們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或者方式。仲裁與訴訟一樣,都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制度或者方式。權利人申請仲裁,與起訴相同。因此,仲裁機構接受權利人的仲裁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受理的,自權利人申請仲裁時起發生訴訟中斷。但在下列情形下,權利人的仲裁申請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1、權利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2、權利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不過,遇有第二種情形的,可依“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之規定,自被申請人知悉仲裁申請內容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七)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請求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調處民事糾紛的組織,權利人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即是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與起訴有同樣的結果,自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請求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應當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這一規定將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混為一談,應解釋為遺產繼承權糾紛發生后,繼承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請求的或者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應按中斷訴訟時效處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7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八)權利人向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的。這里的“有關單位”是指除人民調解委員會之外,具有調解處理民事糾紛功能的單位。由于這些單位擔負著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處理相關糾紛的職責,權利人向這些單位提出民事權利請求,同樣亦是在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與起訴有同樣的后果,自權利人向這些單位提出民事權利的請求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0條之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因此,當事人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經公安機關調解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權利人如果不是向有權處理民事糾紛的有關單位而是其他單位提出民事權利請求的,一般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三
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于使此時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后,亦具有此效力。具體而言,其法律效力表現為:
(一)時的效力
時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從何時重新開始計算。對此,各國民法規定,應自中斷事由終止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如《德國民法典》第217條規定:“時效中斷后,在中斷前已經過的時間不予計算;新的時效自中斷終止后重新開始計算!薄度毡久穹ǖ洹返157條規定:“(一)中斷的時效,自中斷事由消滅時起,重新開始進行。(二)因裁判上的請求而中斷的時效,自裁判確定時起,重新開始進行!蔽覈睹穹ㄍ▌t》第140條規定:“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崩斫馍希侵钢袛嗍掠山K止之時,還是中斷事由發生之時,抑或其他時間呢?不無疑問。筆者認為,對此應作目的解釋,即“以法律規范目的為根據,闡釋法律疑義,”[6]《民法通則》第140條之“從中斷時起”應作中斷事由終止之時解。因為,一方面提起訴訟即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會出現權利人正行使權利而訴訟時效中斷的結果,有悖于訴訟時效制度的宗旨;另一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提起訴訟即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會出現權利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已屆滿而法院仍要審理、裁判的現象。所以,屬于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等原因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應從裁判或者裁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屬于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其他事項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應從該程序終結時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但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請求,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計算的期間通常適用原來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是,有的國家民法對有“名義”的請求權,特別是那些已經發生既判力的請求權,即使先前的時效比較短促,亦應延長或者適用普通時效期間。如《德國民法典》第218條、第219條和第220條第1款規定:“(1)以確定判決確認的請求權,即使該權利本身應適用短期時效的規定,在判決后仍適用三十年的時效規定。因可執行的和解或者可執行的證書而產生的請求權,以及因破產程序確認的請求權成為可執行時,亦同。如果此項確認涉及將來才到期的定期給付,適用短期時效期間的規定!薄案接斜A舻拇_定判決,也視為第211條第1款和第218條第1款意義上的確定判決。”“(1)向仲裁法院或者特別法院、行政法院或者行政機關主張請求權的,準用第209條至第213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18條、第219條的規定。”其理由是,按法律規定短期消滅時效,系以避免舉證困難為主要目的,如請求權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調解成立者,其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業已確定,不再發生舉證問題,為保護債權人之合法權益,以免此種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清償能力,仍須不斷請求強制執行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7]同樣,我國《民法通則》對這一問題未作規定,上述作法可資借鑒,將來立法時可考慮某些特定情形下重新計算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二)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是指訴訟時效中斷后對哪些人有拘束力。訴訟時效中斷系基于人的行為,雖有時效成立要素的存在,尚未達到欠缺時效成立要素的程度,但為了保護其他未做出中斷訴訟時效和行為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當事人加以否定,沒有使其發生時效效力的必要,而認為有中斷的效力。因此,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由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后,僅有相對的效力,只對當事人或者繼承人、權利承受人有拘束力。所謂當事人,是關于為訴訟時效中斷行為的人及受其行為的人。如同一債務人對數個債權人同時負有債務時,其中一個債務人起訴,而其他債權人未起訴,則僅對起訴的債權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不過,民法以權利為本位,著重保護民事權利的實現,為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相對性亦有例外。如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起訴或者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行為時,對保證人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其效力不及于保證合同,那么,當主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會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保證義務,使債權人的權利落空,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不當。反之,如果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其效力及于保證合同,則債權人的利益就有了保障。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這就是說,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期間亦中斷;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期間不受訴訟時效期間制度的約束。筆者認為,保證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應發生中斷。《擔保法》的上述規定容易使人對保證期間的性質產生模糊認識,應予修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和第34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薄耙话惚WC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标P于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是否及于保證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6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其理由是,保證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之債屬于從債,故在一般保證合同中,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及于從債務,從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以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為依據,但在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中,鑒于保證合同具相對的獨立性,保證和債務人處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的起訴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項,并不影響債權人向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不過,有學者認為,在一般保證中,由于《擔保法》第17條規定,債權人必須首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而不能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一旦保證人以上述方式主張了自己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主合同的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保證期間的作用已經消滅。此時,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還沒有開始起算,還談不到中斷問題。主債務的判決生效后,也就不存在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因此,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關于“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實際上是不會存在的,這是一個紕漏。[8]此種觀點不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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