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1-22) / 已閱473次
精神損害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生理上的痛苦,導致精神活動出現障礙,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等不良情緒。精神利益損失指人身利益遭受侵害。精神損害賠償指當事人由于遭受精神痛苦而獲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民法典》《國家賠償法》《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根據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后果等情況酌定賠償數額。
筆者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范圍、主體、賠償計算方法等內容進行法理解析,希望有助于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更好的保護精神損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精神損害賠償的影響
1.對受害人的影響。獲得精神損失費賠償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受害人因精神痛苦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支付心理咨詢費、治療精神疾病,恢復身心健康。賠償精神損失費是對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種認可和補償,能給受害人帶來心理上的慰藉,讓受害人感受到法律對其權益的保護,有助于緩解精神壓力和痛苦。
2.對侵權人的影響。承擔精神損失費賠償責任給侵權人帶來經濟壓力,使其為侵權行為付出代價,起到威懾作用,促其今后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侵權行為導致賠償精神損失費,對侵權人社會聲譽產生負面影響,使其在社會交往、商業活動等方面受一定限制。
3.對社會的影響。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情形和規則,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精神損失賠償制度體現社會對受害人精神權益的重視,確保受害人在遭受精神損害時能夠得到合理補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根據受害人一方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國家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申請與受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責任方式的適用規則等進行了明確。
1.生命權、健康權、身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遭受侵害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監護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侵犯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死者近親屬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4.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受損,因侵權行為永久性滅失或毀損,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權為由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命及健康權受到損害時,可對其近親屬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予以撫慰。
6、婚姻家庭中的過錯行為:重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精神損害賠償主體范圍
1、自然人賠償請求權。自然人請求主體是直接受害人;間接受害人僅限于近親屬,只有在直接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重傷或死亡、侵害死者人格權以及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情況下給死者近親屬造成損害的,才可獲得精神賠償。
2、法人賠償請求權。我國沒有規定法人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否定了法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
1、賠償對象的認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象即指因侵權行為造成精神損害并可依法獲得精神賠償的受害人,也即精神賠償的權利人。精神損害賠償的對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親屬。但在確定精神賠償的權利人時只能單項選擇,即受害者未死亡的權利人為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的,權利人為受害人的近親屬。
2、賠償范圍的認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3、評算原則。原則一:撫慰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通過物質制裁加害人還受害人以公平和正義,撫慰其受到的創傷的身心。精神損害雖不能以金錢衡量,但撫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質條件是可以用金錢衡量和支付的,這種賠償不是以相當的價值替換特定的損害,而是具有撫慰性,用以填補因損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具體化就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原則二:賠償數額有所限制原則。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數限制原則又稱對精神損害賠償適當限制原則,在評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時并非毫無限制。精神損害賠償中的經濟賠償的本身并不是其真正目的,其真正目的是為了以財產的方式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補償受害人數遭受的精神損害,撫慰受害人,從而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權行為。賠償金額應符合社會的一般價值取向,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指法官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案件的具體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利。
4、評算因素。以法定因素為主,酌定因素為輔,兩者互相結合,不可偏廢。法定因素包括:一是侵害人過錯程度,指侵權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過失造成精神損失的比故意造成精神損失的賠償數額要輕。二是侵權人是否獲利,獲利數額多少。三是侵權行為方式、場合和范圍。四是受害人精神受損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輕重。五是侵權行為社會后果和社會影響。酌定因素包括:一是當事人主體的類別。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侵權主體,其致人精神損害的后果和影響,比公民嚴重的多應多賠;受害人社會地位不宜作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或參考依據。二是社會狀況的影響。物價、工資、公民收入等不斷變化。社會現狀的諸種因素直接決定著社會的影響。三是訴訟時的地方經濟狀況。確定賠償數額要因地制宜,酌情考慮訴當地經濟狀況,結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確定具體數額。
5、評算方法。以酌定分析諸因素法為主,其它評算方法為輔,最大限度補償和撫慰受害人。一是限定法(規定起點數和上限額法)。二是參照法(參照當事人經濟情況確定法)。三是限定最高額法(具體案件限度法)。四是綜合法。五是酌定分析諸因素法。指根據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害的性質、種類、程度、社會影響面的大小等情況,對諸因素進行分析,綜合考慮受害人為恢復正常精神生活所需的實際,依據所需費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具體數額。
五、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注意事項
1.證據收集。一是收集醫療證據:因人身傷害導致精神損害的收集好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報告等,證明身體傷害程度和與精神損害的關聯性。二是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等,記錄侵權行為過程和受害人精神痛苦表現。
2.訴訟時效。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受害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否則,超訴訟時效得不到法院支持。
3.確定賠償數額。根據實際精神損害程度、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后果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數額。不盲目追求高額賠償,導致增加訴訟成本,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4.遵循法律程序。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提交相關材料和證據,按時參加庭審。尊重法律和司法程序。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