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9828次
被告人包某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林號兵
由于法律規定的錯綜復雜,導致一個行為本身具有雙重屬性或者它所侵害的客體本身具有雙重屬性,所以法院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常常會遇到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兩三個甚至更多罪名的情況,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法條競合”。對于法官來說,當一個案件出現法條競合時,應如何確定罪名,常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甚至合議庭成員都不能達成統一的意見。
被告人包某,男,松原市前郭縣農民。2003年7月27日2時許,在長春小南站內17號道岔鐵路線西側, 用自備斧子砍壞信號電纜8處, 其中,砍斷5根, 盜走3根,規格為24芯, 共計35米長, 價值人民幣980.00元。造成小南站部分軌道電路出現紅光帶,信號機不能正常開放,直接影響小南站正常接、發列車、調車運行秩序4小時40分。這是鐵路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對于包某盜割電纜的行為應如何確定罪名的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包某為盜竊而破壞鐵路交通設施,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包某為了盜竊電纜內的銅絲,采取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應定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應定盜竊罪。
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定盜竊罪,以下是筆者對本案的具體分析:
一、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9月7日)第六十二條規定“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告》(1993年12月20日)第一條規定“嚴禁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凡是盜竊使用中的鐵路、油田、電力、通訊器材設備的,按照破壞交通、易燃易爆、電力、通訊設備罪論處!
成立破壞交通設施罪,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并且其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或者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貪利動機竊取交通設施或其關鍵部件,也成立本罪,但也必須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毀壞的危險。本案中,被告人包某出于貪利的動機,將正在使用中的鐵路信號電纜砍斷盜走,造成鐵路信號中斷,列車無法正常運行,其行為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都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客觀方面,由于經過鐵路權威部門鑒定認為:鐵路信號電纜作為操縱信號及道岔的重要設備,電纜被破壞就會導致軌道線路出現紅光帶,信號機不能正常開放。當火車司機看到前方軌道線路出現紅光帶,就會立即停車,因此不可能發生傾覆事故。雖然造成了車站上下行列車不能正常接發,中斷了正常的運輸,但由于不能使火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不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所以本案不能定破壞交通設施罪。
二、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應該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11月4日)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產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采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有兩點特別需要注意的:(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2)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兩點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標準。
本案之所以不能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因為:(1)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3月4日下發的《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審判工作聯系點會議紀要》規定:“《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2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2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北景钢校桓嫒税碁楸I取電纜內的銅絲換錢,將信號電纜砍斷5根,并將其中3根盜走,所盜電纜的實際價值為980.00元,未達到數額較大;(2)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其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侵犯財產罪中毀財型犯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本案中,被告人包某破壞電纜的目的就是為了盜竊電纜中的銅絲換錢,其主觀上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犯罪構成。
三、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應定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公安廳1998年4月10日《關于辦理盜竊犯罪案件數額標準的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本案中,被告人包某為盜取電纜內的銅絲換錢,將信號電纜砍斷5根,并將其中3根盜走,所盜電纜共計長35米,每米價值28元,合計價值980.00元,雖未達到數額較大(1000元)的標準,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11月4日)第三條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第六條規定“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盜竊公私財物數額接近‘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以認定被告人包某犯盜竊罪。
綜上,被告人包某雖然為盜竊而破壞了鐵路交通設施,但因未能造成火車傾覆、毀損的危險,所以不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被告人包某雖然采取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但因其犯罪數額和主觀目的不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所以也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包某在客觀、客體、主觀、主體等四個方面都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所以筆者認為本案應定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