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15974次
對《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質疑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林號兵
近日,我院審理了一起火車與汽車相撞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交通肇事案。法官在判決書中所引用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出臺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對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十分籠統,僅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成為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時具體應用法律的重要依據。但是,筆者通過對《解釋》的仔細研讀,認為《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與刑法基本原則有相悖之處,所以將通過以下分析,就此問題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擴大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包括以下三種情況:①致人重傷②致人死亡③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人的行為只有造成了以上三種危害結果中的一種或多種時,該行為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其他的危害結果,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不能認定行為人犯罪。這正是刑法中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矛盾恰恰出在這里,《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解釋》是將“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這種危害結果也作為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之一,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擅自擴大了,這顯然違背了“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由于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低于《刑法》的法律效力,所以應以《刑法》的規定為準,《解釋》中此項規定是無效解釋。
二、《解釋》第二條規定:“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我國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對任何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人人平等”是指不論家庭出身、社會地位、所受教育水平、政治面貌、財產狀況等如何,只要犯了罪,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應該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一原則要求擁有法律解釋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解釋時也要堅持這一原則。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條規定在筆者看來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一)“無能力”是指交通肇事者在客觀上不具備賠償能力;(二)“無能力”賠償的數額必須在30萬以上,并且此數額必須是交通肇事行為給公私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則不應計算在內。除此之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或主要責任;(三)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雖然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但只要符合以下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就可以不構成交通肇事罪:①只要直接損失的數額沒有超過30萬,即使肇事者一點賠償能力都沒有,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②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雖然造成的公私財產的損失在30萬以上,但是行為人有能力賠償全部公私財產損失,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③行為人有能力賠償部分損失,能夠使“無能力賠償”部分的數額在30萬以下的,也不夠成本罪。例如某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尤某,由于嚴重超載導致了火車與汽車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301 600元的直接損失,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按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應該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如果尤某能夠賠償1601元,使“無能力賠償”部分的數額在30萬以下,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再如,兩起交通事故的被告人都造成了公共財產200萬的直接損失,但是甲是千萬富翁,他有能力賠償這部分損失,就可以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躲過牢獄之災;而乙是個窮人,因為沒有能力賠償這部分損失,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就只能忍氣吞聲,甘受刑罰之苦。“按照這種法律,只要擁有財產,即使是品德敗壞,罪惡累累,也能享有權力與地位,理應受到尊重;而窮人即使是最勤勞最高尚的,也只能遭受蔑視、侮辱和鄙棄。”[1]顯然《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已明顯違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這無疑會使公眾產生一種錯覺——“有錢就能買刑”,長此以往,其危害性可想而知。
【注釋】
[1]《伊加利亞旅行記》埃蒂耶納•卡貝(法國),第2卷,第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