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20664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4)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
筆者認為,在認定被指控者是否存在惡意時,法院還可考慮以下因素:
(1)注冊人在申請域名注冊時提供重大與誤導性的錯誤聯絡信息,以及故意不維護準確的聯絡信息;
(2)注冊人是否注冊或獲取了多個域名,而且知道這些域名與其注冊時已經具備顯著性的他人商標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誤認的相似性,或者足以造成在這些域名注冊時已經著名的商標的淡化,不論各當事方經營何種商品或服務。
2、對侵權指控的合理抗辯
(1)“巧合雷同”
區分惡意搶注域名與巧合雷同十分重要。如果域名注冊人注冊的域名與其他商標權人、商號權人的商標權或商號權發生巧合雷同引起的沖突,不構成侵權。
認定巧合雷同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①注冊的域名與非馳名商標的文字構成完全相同,但注冊人對此并不知情;
②域名注冊人正常使用該域名,而并非以此域名作為轉讓標的,或作為其他牟利手段;
③域名注冊人享有與該域名相同的商標、商號或者屬于不同類的商品生產者擁有相同的商標。
(2)注冊人是善意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被告具有惡意”。
筆者認為,注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構成對商標侵權指控的善意抗辯:
①注冊人在該域名上享有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
②該域名包含注冊人的真名或者在通常情況下用以標識注冊人的其他稱謂;
③注冊人在被指控侵權前,出于善意已經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域名或者某個與域名對應的名稱;
④注冊人使用域名因該域名而為公眾所知,即便其并未獲得相應的商標權;
⑤注冊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目的或屬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商業利益的目的而誤導性地吸引消費者或者貶損有關的商標的聲譽。
一旦在訴訟中,域名注冊人的上述抗辯成立的話,其合法權利就應得到維護。
三、解決域名注冊糾紛的法律建議
(一)建立域名與商標全方位的法律關系
從網絡對社會的影響來分析,應該說網絡不僅是提供了一個新的信息傳播與處理模式,更是創造了一個新的空間概念。[4]因此,反映在法律制度上,不是設計一種單獨的新法律體系就可以“畢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個法律體系和觀念。對域名而言,不是單設一種新權利就能奏效的,而是在需要信息充分傳播的網絡時代,全面建立商標、商號、域名等商品或服務標識在不同的空間和領域的有序關系。因此,在關于域名的法律設計中,既要維護一個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在同一領域保持一致性,也要維護一個商品或服務的標識在不同領域的穩定性,重點是馳名商標、知名商品、知名企業、著名域名的經營者在其未涉及領域的潛在的商業利益。
(二)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糾紛解決機制
國際互聯網的出現給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帶來了實質性的沖擊,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很容易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使用,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漸漸不受國家、地域的限制。各國的法律沖突將導致對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執法主體難以明確,這將不利于知識的傳播和交流。
域名爭議解決機構要制定具體的、操作性強的解決辦法,保證域名爭議解決能夠正常運行。解決國際互聯網域名注冊糾紛應當采取一套及時迅速的方法。一旦發生糾紛,耽擱時間越長,給當事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越大。1999年,ICANN公布的《統一域名糾紛處理規則》對域名注冊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在CNNIC的主持下,已經出臺了《中國互聯網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試行)》,在此基礎上,發揮法律的內在精神和原則的指導功能,為徹底解決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問題提供有參考價值的經驗。
(三)建立簡便易行的爭議解決途徑,避免動輒訴訟
在域名的注冊、管理和使用中所遇到的問題主要不是技術性的,而是法律性的。集中體現在域名和以域名導入的虛擬世界表象與受傳統法律保護的其他商業標識符號上。許多問題的最終解決,還有待于人們對該事物認識的深化,對于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的充分檢討和反復比較研究,而后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調整。目前宜于設置一套簡便宜行的解決爭議的途徑,該途徑除賦予注冊機構有限的權利外,爭議的解決以雙方自愿的申請仲裁為最好,此類仲裁采取或裁或審和一次終局裁決的規則,以提高效率。雙方當事人和域名注冊機構應當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
對于域名注冊糾紛,當事人選擇依法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對經司法程序確認了某一注冊域名構成侵權,該域名應當被無條件注銷或轉讓,域名注冊機構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協助執行。對于法院依法不予執行的仲裁裁決,還可以得到司法救濟,這是糾紛最終的解決程序。
【注釋】
[1]張蘇敏,呼風新,《試談有關域名搶注的法律問題》[J],《河北法學》,2001年4月。
[2]劉靈芝,商文艷,《論馳名商標與域名的沖突及其法律適用》[J],《當代法學》,2001年第5期。
[3]袁杏桃,《域名與商標沖突對策之探討》[J],《當代法學》,2001年第8期。
[4]謝冠斌,《從域名的法律保護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J],《法學評論》,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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