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碧波 ]——(2006-5-15) / 已閱14376次
我縣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案件的特點及預防對策
近年來,刑罰處罰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以下簡稱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案件居高不下,2001年至2003年我縣檢察機關共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649人,其中屬于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的有84人(除1名女性外其余均為男性),占三年提起公訴總人數的12.9%。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嚴重危害了我縣的社會治安和政治穩定。本文通過對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案件進行深入調查,發現其特點,剖析其原因,探尋其對策,以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和社會各界的關注,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
一、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的特點
(一)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呈現“七多”現象。一是農民多,有68人,占80.9%,無業和待業人員有14人,其他2人。二是青壯年多,再犯罪人員中,20歲至40歲的有64人,占總數的76%,其中20至30歲的有37人,30至40歲的有27人,另外還有10名18歲以上19歲以下的青少年,特別是在調查的15名“三進宮”和“五進宮”人員中,再犯罪年齡均在20歲以上40歲以下。三是本縣人多,有78人,占92.8%,其他為本省外縣人。四是文化層次低的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81人,占96.4%,其中初中37人,小學42人,文盲2人,尤以小學為最多。五是“二進宮”人員比例多。第二次進監獄的有69人,占總數的82.2%;而“多進宮”人員相對較少:“三進宮”人員有12人,占14.2%;最少的為“五進宮”有3人,占3.5%。六是累犯多,在84名刑釋解教人員中,五年內再犯罪的累犯有60人,占總數的71.4%。七是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的多,有57人,占67.8%,且結伙作案持續時間長;其中伙同其他刑釋人員共同作案的有23人,占共同作案總數的40.3%。
(二)從案件性質看,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最后一次犯罪)主要涉及侵犯財產類犯罪。其中侵犯財產類犯罪64人,占總數的76.1%。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有9人,占總數的10.7%,其他犯罪11人。在調查中發現,刑釋解教人員前后犯罪侵犯同一類型客體的多。在84名刑釋解教人員中,前后犯罪屬于同一類型(如侵犯財產罪中的盜竊罪、搶劫罪)的有54人,占總數的64.3%,其中前后犯罪觸犯同一罪名的有25人,占總數的29.7%。另外,刑釋解教人員從初次犯罪到再犯罪,普遍是從秘密作案到公開作案、從一般侵財型犯罪發展到暴力侵犯人身、財產性犯罪,可見,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的主觀惡意加深,膽大妄為不計后果,情節更為惡劣,社會危害性升級,影響極壞。
(三)刑釋解教后至再犯罪的時間間隔較短。在69名“二進宮”人員中,刑釋解教后再犯罪時間間隔不到3年的有46人,占累犯總數的54.7%,可以說,刑釋解教后3年內是再犯罪的高發期。其中一年以下的有26人,在半年內再犯罪的有15人,三個月的有9人,間隔最短的僅有23天,一至三年的有20人;三年以上的有23人。刑釋解教后在15名“多進宮”人員中,每次刑釋后至再犯罪的間隔都在3年以下的有11人。
(四)刑罰較輕。在84名刑釋解教人員中,有54人的刑期在3年以下,占總數的64.3%。其中在69名“二進宮”人員中,被判處刑期在3年以下的有46人,占總數的54.7%,4年以上10年以下有14人,另有管制1人、拘役2人,勞教6人;在15名“三進宮”和“五進宮”人員中,不論前罪還是后罪,每次刑期都在3年以下的有8人。而且,84名刑釋解教人員中,在刑罰執行期間,有17人減刑、有4人假釋。
二、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的主要原因
自身原因
(一)無技術特長,缺少謀生手段。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尤其是因一念之差誤入歧途的初犯偶犯,大多能真誠悔改,有的還立功減刑或提前解教,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城鎮下崗職工的增多出現就業難問題,改革開放后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面臨人多地少勞力過剩的狀況,很多刑釋解教人員由于他們自身文化修養和素質較差,缺少技術特長,缺乏競爭力,加之他們曾被判刑或勞教,社會對他們容納度降低,就業機會大大減少,他們重返社會后找不到工作,又沒有地種,失去了生活保障。同時還受到人們的歧視,這樣就會使他們在心理上承受精神壓力和生活艱辛,這雙重壓力往往會使他們很容易產生自暴自棄的想法,導致他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如僅有小學文化的陳×才,其曾在24歲因盜竊被勞動教養1年6個月,此后又有三次因敲詐勒索、強奸、盜竊在監獄里度過了十個春秋,直到2002年2月釋放,但他已過而立之年卻無一技之長,終覺生活艱難,陳×才只得重操舊業,于2003年1月在本鎮某工場盜竊財物,再一次走進了監獄。在84名再犯罪的刑釋解教人員中,大多數屬無技術特長,缺少謀生手段,就業無門的。
(二)惡習難棄,重蹈覆轍。一些違法犯罪人員進入監管場所前染有吸毒和賭博惡習,刑釋解教后往往抑制不住誘惑,不惜再次以身試法,有的則因回歸社會后處處碰壁而破罐破摔,重拾惡習。如曾×軍,1997年11月因敲詐勒索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刑滿釋放后染上毒癮,其從2002年3月開始,為了獲得毒品供自己吸食,按照李某的吩咐,先后把1.9克海洛因毒品販賣給吸毒人員。還有些刑釋解教人員難脫好逸惡勞惡習,他們重返社會后為追求奢侈的生活、高檔的消費和舒適的享受,不惜以身試法。如黃×峰,平日游手好閑,追求不勞而獲,2002年8月其以借用為名,將親戚的一輛摩托車賣出得款供自己揮霍,后被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于同年10月25日釋放,出來僅23天即于11月18日又伙同刑釋人員古×輝,用同樣的作案手段騙得他人一輛摩托車賣出,將贓款共同揮霍。
(三)犯罪主觀惡意深,有的還以犯罪為職業。有的刑釋解教人員自小染上不良習氣,違法犯罪后不認罪悔罪,不接受教育改造,一旦刑釋解教,便故態復萌,重操舊業。更有一些“三進宮”以上者,不是積極地從中吸取教訓,反而消極地認為是社會與他們過不去,因而憎恨社會。他們有的向涉世未深人員傳授犯罪方法,有的則變本加厲,刑釋后瘋狂作案,不少惡性案件都是“多進宮”的刑滿釋放人員、慣犯和逃犯所為。2001年至2003年,我縣縣城飛車搶奪案件居高不下,檢察機關共提起公訴26名涉案人員,其中有刑釋解教人員16人,占總數的61.5%。典型案例如黃×安、藍×華、馬×坤、黃×(女)、謝×、謝×金等6人搶奪案,在2001年間搶奪十余次,搶得錢財共值8萬多元,此搶奪團伙中前4人均是刑滿釋放人員,且均屬累犯。
(四)江湖義氣,為朋友兩肋插刀。刑釋解教人員經歷復雜,人員交往復雜,除過去一些朋友外,還在“兩勞”場所結交了一些人,這些人重哥們義氣而不講法律,甘愿為朋友兩肋插刀。如萬×剛曾在1999年4月20日因尋釁滋事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01年10月16日晚上,其結識的朋友、刑釋人員曾×全等人在縣城某酒店停車場與李某等人發生爭吵打架,后被民警制止。萬×剛得知后即伙同二十多人,手持刀具、鐵水管等工具,脫掉上衣,沖到李某等人就醫的某門診部,見人就打見物就砸,砍致輕傷1人、毀壞房門2扇、砸壞小汽車2輛、摩托車6輛,情節惡劣影響極壞。
(五)法律意識淡薄,再次觸犯刑律。有些刑釋解教人員在監管場所認真服刑改造,思想有了較大轉變,回歸社會后也能自食其力,但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自覺地又觸犯了刑律。如張×強非法持有槍支一案,他原系五華縣某農場職工,在1990年因犯詐騙罪、銷售贓物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1993年4月釋放,1994年又因犯銷售贓物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5年12月減刑釋放,后張×強經營酒店。為了保證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張×強于2003年2、3月間,從大壩鎮七都村鄧某手中以二百元購買到一支自制獵槍,并從平南鎮丁某手中拿到三發獵槍子彈,放在其酒店的房間里,直至同年7月被發現非法持有槍支。
社會原因
(一)社會歧視。一些刑釋解教人員由于有“劣跡”,他們重新走向社會后,一些人不自覺地視之為“另類”,他們在就業、工作、婚姻等方面會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難,承受的社會壓力增大,面對社會的迅速變化,他們往往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心理,同時也容易產生一種對社會警惕和排斥心理,較少與平常人交流,最終形成反社會的性格。蒙受歧視而又缺少溝通是導致刑釋解教人員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親友冷落。一個人違法犯罪了,他本人進了監管場所,對其家里影響較大,會不同程度地“連累”了他的家人。對家里出現的這種“不光彩”的事,一些人對“犯了法”的親屬進了“兩勞”場所,平時懶得寫封信打個電話去安慰和鼓勵,到刑釋解教后,對親屬的就業、生活不聞不問,嚴重地挫傷了刑釋解教人員的重新做人的信心,最終導致他破罐子破摔。
(三)監管原因。一是一些監獄和勞教場所存在重經濟效益,輕改造、教育、管理的狀況。在當前市場經濟激烈的競爭中,監管場所為了提高經濟效益,不可避免地把大量的時間、人力用于單位“搞創收”上,而忽視將更多的精力去做違法犯罪人員的思想改造和為他們日后走向社會有立足之地而進行知識更新、技能培訓等方面。二是教育改造手段單一,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罪犯思想改造。一方面,管教干部承擔著大量違法犯罪人員的勞動教養、勞動改造的管理工作,這使他們難以集中精力,影響了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效果。另一方面,監獄主要是通過減刑、假釋方法促使罪犯認真改造,缺少人文關懷和有針對性的改造手段。而監獄中實行多年的減刑、假釋考核辦法,容易造成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機取巧,處心積慮使自己能得到減刑、假釋的機會,但其內心深處的劣性往往沒有得到徹底、有效的改造。三是幫教工作未得到很好銜接。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還需要有關部門對他們進行幫教。但由于現在人戶分離的現象十分普遍,很多刑釋解教人員為了謀生而外出四處打工,使社會上的監管工作不能到位,出現了不少無人監管的情況,一旦有其他因素觸發,極易造成再次犯罪。
三、防范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教育改造的力度。一是要使監管場所真正成為教育改造違法犯罪人員的地方。不要將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場所僅僅當作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場所,而是要作為凈化受監管人員心靈的陣地,要保證監管場所把監管力量投入到執行處罰、改造罪犯的工作上來。管教干部要教育受監管人員在改造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后果,從內心深處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自覺地投入改造,從主觀上避免再犯罪。要運用科學的管教方法,宣傳社會主義倫理、道德,普及法律知識,傳授勞動技能,使他們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知識水平和職業技能都有一個很大的提高,幫助他們樹立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引導他們擺脫因違法犯罪留下的陰影,樹立起正確、健康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二是建立減刑考驗期制度,大膽適用假釋制度。在對服刑人員決定減刑的同時設定一定的考驗期,如果罪犯在考驗期內不再積極改造并違反監規,可以宣布撤銷減刑決定,對其繼續執行減刑前的刑期。同時,針對一些監獄“人滿為患”的現象,可以考慮適用假釋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大膽適用假釋,并設置專門機構負責對假釋人員假釋期間的監督和考察。
(二)加強對累犯的打擊力度。修訂后的刑法將以前構成一般累犯的前后罪時間距離由3年延長至5年,一方面會更有助于刑罰特殊預防目的的實現,另一方面也說明累犯對社會治安的危險性更大。依法對累犯嚴厲懲處,必將有利于有效地遏制刑釋人員再犯罪率的上升。特別是在“嚴打”整治斗爭中,對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必須從重從快予以打擊,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方能將其犯罪氣焰打下去。加大對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的打擊力度,作為司法機關,應本著執法必嚴的原則,對那些以身試法屢教不改的刑釋解教重新犯罪人員、團伙犯罪一定要快捕快訴快審快判,從重打擊,扼制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以示法律的威嚴,達到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
(三)重視和關心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問題。搞好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的就業安置工作,要有創新思路。首先,勞改和勞教場所在改造階段應適時開展一些職業培訓,提高他們回歸社會后的就業能力。其次,在主管部門扶持指導下組建以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為主的經濟實體,做好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就業工作,同時加強建立對其定期的考察制度,幫助其盡快適用新的生活。再次,基層政府職能部門應通過適當形式加強刑釋解教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專業技術教育;并從實際出發,動員和要求招工單位從著眼于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在招工就業方面提供機會;對在家務農的刑釋解教人員,應保證他們有一定的土地經營,使他們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四)家庭和親友要多從精神和生活上予以關心。社會給予刑釋解教人員更多的關愛和理解,有關部門和組織切實關心這一特殊群體的生活和工作,是從根本上幫忙和挽救刑釋解教人員的方法之一。家庭成員的態度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影響相當大,應該用親情去拉一把,而不要推一把,并要盡量避免刑釋解教人員的家庭解體。在他們服刑勞教時要多探望,增強他們重新生活的勇氣;當他們重新走進家門時,要真誠相待,精神上多安撫,生活上多關心,尤其是在他們工作、生活中受到挫折后要多鼓勵,激發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揚起生活的風帆。
(五)加強基層組織領導,搞好群防群治的社會綜合治理工作。作為肩負專政重要職能的司法機關,應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但是打擊固然重要,決不能因為加大打擊力度而疏忽了防患于未然的社會綜合治理工作。我們應當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安排下,打防結合標本兼治,積極參與社會的綜合治理工作,對那些發案率高的鄉鎮應及時掌握情況,建立聯系點幫助基層組織建立一套完整的打防結合的新體系,除對那些突發案件應進行及時處理外,對存在的隱患應及時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出相應對策,對發案率高的地區,應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讓人們知道什么是守法什么是違法犯罪,應遵守什么樣的社會公德,并提高防范意識,做到群防群治,并積極同違法犯罪作斗爭,消除犯罪于隱患中。特別是要注意加強預防青少年犯罪,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和再犯罪。
針對刑釋解教人員由于承受精神壓力和生活艱辛而再犯罪問題,建議司法機關與有關政府部門加強聯系建立刑釋解教人員管理檔案,加強監管工作,加強對他們的考察,對重點人員要建立幫教小組,落實幫教措施,以便隨時掌握動態,一旦發現苗頭,立即把問題解決和消化在萌芽狀態中,努力降低刑釋解教人員的重新犯罪率,同時要從政治上更加關心,生活上幫助創造就業機會,使他們體會到黨的政策的溫暖,從而堅定重新做人為社會創造價值的信念。(廣東省五華縣人民檢察院 張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