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臧恩富 ]——(2006-5-16) / 已閱26479次
(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17、 NO。71 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的具體人數和其中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8、 N0。72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程序和限制
19、 NO。76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
20、 NO。101規定除公司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以外的其他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
21、 NO。105 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擔保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以及重大資產的界定。
▲兩種公司形式并用的
22、 NO。170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辦法
23、 NO。181 規定營業期限屆滿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
24、 NO。217 規定除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的具體人員。
總之,改變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形式和內容,根據公司的特點和股東的要求進行章程的個性化設計,明確公司法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預防公司經營中的潛在法律糾紛和僵局,既是公司治理的需要,也是從事公司法專業服務的律師可以為公司提供的一種法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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