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竹靜 ]——(2006-5-22) / 已閱8148次
律師提醒:民企,你的“馳名商標”安全嗎
作者:林竹靜 單位:浙南律師事務所 E-MAIL:linlawyers@hotmail.com PH:13917618048
對于李逵來說,最感憤怒的莫過于“李鬼”作祟,插蔥裝象敗壞自己名聲了,擁有“馳名商標”的企業也一樣。民營企業創業艱難,擁有“馳名商標”何等不易,怎能在商標保護上疏忽大意,讓“李鬼”們有空可鉆?以下通俗介紹“馳名商標”保護基礎知識,希有裨益于企業家們在商標保護領域和不法分子的斗爭。
關于“馳名商標”保護幾個基本問答
一、怎樣才算“馳名商標”?簡單講,“馳名商標”就是知名度很高或較高的商標。這個“高”的標準是有彈性的,主要是通過社會公眾的認知度、廣告發布的范圍和力度、商標使用的時間等來衡量和認定。指商標被全社會眾所周知,如“可口可樂”、“全聚德” ;也包括為特定人群和相關公眾所知曉的行業性、區域性馳名商標。
二、“馳名”到什么程度才有資格得到保護?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一般而言,“馳名商標”的會界定會采用如下標準: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這些認定標準的拿捏是行政、司法部門的事,對企業而言,需要做好的只是在企業運營中時刻注意商標自我保護,配備專業知識產權律師、法務對商標進行跟蹤監控、實時保護。因為我國在馳名商標保護上采取“被動認定,個案保護”的政策,所以,企業必須在商標保護上積極主動,及時發現存在的商標侵權事實,并及時提請有關部門加以處理,切不可養癰成患,人為擴大損失,喪失最佳維權時機。
三、向什么機構申請“馳名商標”保護?我國的馳名商標認定機構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這三家機構視不同情況,履行各自的職能義務,在此不贅述。
“李鬼”們侵害“馳名商標”的慣用伎倆和我們作為“李逵”的對策
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我們有必要了解馳名商標侵權的常態,進而采取相應措施保護“馳名商標”。
最常態的馳名商標侵權現象可形象稱之為“傍名牌”。包括1、同類產品之間的傍名牌和2、異類產品之間的傍名牌、以及3、商標和商號之間的傍名牌;4、網絡域名傍名牌;同類產品之間對他人商標的侵權為法律嚴格禁止勿庸置疑。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對馳名商標也采用了跨類保護的原則。即如有人在皮鞋上使用可口可樂商標, 肯定會遭到商標局的禁止。所以,企業在商標監控中不但眼光要遠且視野要寬,在知識產權專業人士的協助下,對商標進行有效保護。
特別提醒的是, 馳名商標可以得到包括“跨類保護”在內的特殊保護, 而非馳名商標在達到一定的知名度后, 也可以得到相應的保護。由于不同的執法人員對相關商標的影響度、知名度的理解并不一致, 非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為企業長遠發展計,在商標培育到一定階段之后應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盡快主動申請馳名商標認定。如果侵權行為已經發生, 也可以在訴訟過程中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只有在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之后, 相關商標才可以得到穩定的特殊保護。
此外,企業商號侵害“馳名商標”也為法律禁止。《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規定,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 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的, 且可能引起公眾誤會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已經登記的, 馳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該暫行規定還規定認定上述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時, 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
最后,隨著“李鬼”傍名牌手段日益花樣翻新,近來“馳名商標”的保護已經延伸到網絡領域。隨著高新技術的飛速發展, 計算機網絡成為經濟生活副中心,近年來涉及馳名商標與域名注冊糾紛、網上馳名商標侵權的情況不斷發生, 因此,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已經延伸到互聯網,這一定也有必要為廣大馳名商標所有者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