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穎 ]——(2006-5-22) / 已閱120431次
#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
1996年5月16日前:每天萬分之三,年利率為10.95%;
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日的每天萬分之五,年利率為18.25%;
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萬分之四,年利率為 14.6%;
2000年11月22日----2005年3月16日的每天萬分之二點一,年利率為7.665%;
2005年3月17日至今,在貸款合同中簽訂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30%-50%。
個案分析:李小姐每月要還銀行貸款5000元,按照銀行對大多數客戶執行的5年期以上商業房貸年利率5.508%來計算: 1.調整前:按利率萬分之二點一來計算,即5000元×2.1/10000=1.05元(計算公式為:月還款額×萬分之二點一)。也就是說,李小姐每拖延一天,就要多交1.05元。2.調整后:銀行新執行的日罰息利率為5.508%×(1+30%)/365至5.508%×(1+50%)/365,為1.96元—2.26元。對于李小姐來說,她每拖延一日,最少需交納0.98元,最多則為1.13元。
第八條 交付期限。
出賣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釋義]本條時對合同標的物交付時間的約定,同時約定了交付的房屋應具備的條件。
本條款提示點
1、如何理解四項條件
所謂工程驗收是指對建筑工程本身的驗收,包括對房屋基礎、主體、水電、排風排氣、內外裝飾的驗收,但不包括小區道路、綠化、停車場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驗收。組織工程驗收的主體是開發商本身,由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會同當地建設質監單位共同參加,竣工驗收合格的,開發商應于15日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對購房人而言,如果選擇的是該條件,開發商只需要獲得建設主管部門發出的《竣工驗收備案證》即滿足交付條件。
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是指對整個小區包括主體工程、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進行的整體驗收,分期綜合驗收是指對分期建設的小區按期進行綜合驗收。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是指開發商在獲得工程驗收備案證、規劃驗收證明、消防驗收證明、電梯安全證明、環保、供電、供水、燃氣等配套驗收證明的基礎上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全國各地對此法律文件的名稱有所區別),待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書方才滿足交付條件。
2、對于各條件的選擇
站在開發商的角度,往往首選第一項標準,即工程驗收合格即滿足交付條件,這本身也是法定的最低條件,我國《建筑法》、《合同法》均強制性規定未經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站在購房人的角度,應首選第四項條件,即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準文件,它不僅滿足工程驗收的各項條件,還需要開發商建成的商品房具備規劃驗收、消防驗收和其他配套設施的驗收證明,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購房人所購物業的質量和功能。
北京市新版《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對本條進行修改,具體如下:“該商品房交付時應當符合下列第1、2項和第 項所列條件;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應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1、該商品房已取得規劃驗收批準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該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 3、出賣人已取得了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房屋權屬證明; 4、滿足第十二條中出賣人承諾的市政基礎設施達到的條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廣州市于2004年7月1日起已停辦商品房綜合驗收業務,原因是:廣州地區開發商與購房人有關“綜合驗收”的矛盾由來已久,一些購房人在收樓時嚴格按《廣州市商品住宅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規定,在收樓時要看到“綜合驗收”合格書才肯收樓,否則就認為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證。但事實上,由于一些開發商的房地產項目是分期進行的,在完成全部開發前,根本不可能拿到“綜合驗收”通知書。因而,雙方在收樓有關綜合驗收手續有沒有的爭執,也屢見不鮮。廣州市房管局人士對此表示,取消綜合驗收也不會對業主辦理房產證有任何影響。因為發放房產證,是以樓盤是否通過專業驗收為依據,而不是以綜合驗收為依據。
3、開發商據實延期條款
(1)、不可抗力僅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臺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生戰爭、強制征收等。在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后,開發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
不可抗力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開發商不得濫用不可抗力條款,即使是在2003年“非典”流行期間,非疫區、非因疫情直接導致施工停頓的工程都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事由,那么“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事由就更不能成為“不可抗力”的理由。
(2)、其他免責事由
對于開發商而言,按約定期限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是其主要的合同義務,非特殊原因不得免責。中消協在評點房地產業“霸王條款”中對本條作了重點提示,如某房地產開發商向購房人提供的合同范本中提出一個條款:“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延誤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時告知買受人即可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中消協對此的點評意見是: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確實可以作為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等,但也要甄別情況實行部分或全部免責。有些則純屬開發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承建商施工誤期、因技術上需要更改圖紙、因天氣影響或其他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導致的延誤等,這種情況下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其實像高考期間停工、辦證行為滯后等內容是開發商可以預料并提前做好準備的,不能作為免責事由。而像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第三人破壞等則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開發商應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再依法律、依約定向第三人追償。該格式條款私自擴大自己的免責范圍,將第三方對開發商違約的風險轉嫁到消費者頭上,使開發商的逾期行為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 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 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 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釋義]本條是對開發商逾期交房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的約定。
本條款的提示點: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如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這個標準相對于購房人逾期付款責任,標準是不同的。司法解釋顯然更側重保護購房人的權益,因為從實際意義上分析: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往往比全部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還要高的多。筆者在2002年曾經辦理過一樁類似訴訟,按全部購房款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和按長沙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估價報告》體現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比較,兩者存在3倍的差別。
2、從約定的角度分析本條款,本條款的各項設置應與第七條的約定相對等。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比例與購房人逾期支付購房款的違約金比例相同,構成根本違約期間相同等。
3、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合同解除需要承擔的責任:如果因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導致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除了需要承擔本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需要承擔購房人支付購房款后約定交房期間之前的利息損失,該損失可按照同期銀行利息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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