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婧 ]——(2006-5-22) / 已閱27233次
行 政 非 訴 執 行 程 序 初 探
作者:艾 陽、肖 婧
時間:二零零五年十二月
行 政 非 訴 執 行 程 序 初 探
行政非訴執行,有學者稱之為非訴行政執行 ,它是指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對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審查和執行的活動 。
我國現行的非訴行政執行制度發端于改革開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列舉規定,最后由《行政訴訟法》作一般性規定。
其設立的目標在于力求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證行政效率。這種制度一方面是通過阻止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過程的形式,來達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其末提起訴訟而受到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同時,另一方面它采用非訴訟的形式,也是為了簡化程序,確保在較短的時間內,使用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的設定,主要由《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至九十六作了詳細規定。筆者在此僅就行政非訴程序的構成、現階段實踐中非訴執行程序出現的問題與難點等與大家作一簡單探討。
一、概述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我認為,簡單來說,它可以分解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啟動程序,第二部分是審查程序,第三部分是執行程序。
行政非訴執行的啟動程序,指行政機關提起行政非訴執行所需適用的程序。
它主要包括申請主體、管轄、申請條件、申請方式、申請時間等幾個方面。
管轄原則依據若干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司法公正,同時規定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主體,主要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
(三)申請人是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機關或者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法律文書、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材料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中的審查程序,指在法院受理了申請人的申請之后,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進行審查時所適用的程序。
主要包括審查人員、審查標準、審查方式、審查時間等幾個方面。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實審查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間對被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起訴,并不意味著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第二,從法院角度來看,人民法院作為法律實施的最終保障機關,它擔負著保證法律正確實施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職能,如果允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存在明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顯然與人民法院的職能相背離。
第三,從行政強制執行主體設置角度看,之所以將人民法院作為行政行為強制執行的主體,一方面在于將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權與執行權部分分離,避免行政機關既是決定機關又是該決定的執行機關,可能造成違法執行;另一方面則在于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多一道糾正錯誤的手續和環節,通過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起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目的。
對被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由行政審判庭負責進行,審查實行合議制。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合法性的主要內容有:
(1)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適格.是否有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
(2)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事實根據:證據是否充分可靠;
(3)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
(4)行政機關是否濫用了職權;
(5)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主要是書面審查,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進行一定的調查,對重大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其他審查方式。人民法院應在受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后當在3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經合議庭審查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正確,人民法院應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并送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
總共3頁 1 [2] [3]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