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立福 ]——(2006-6-1) / 已閱9566次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亟待完善
長春鐵路運輸法院 尚立福
隨著鐵路企業化改革的深入,我國市場經濟運行模式的確立,鐵路與旅客都成為市場主體的一員,鐵路與乘客之間的關系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的關系。客票作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調整著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近年來,鐵路對客票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補充。但其內容的單一性仍無法滿足市場經濟的要求,制約了客票功能的發揮,需要進一步予以改革和完善。
一、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存在的缺陷
(一)不符合有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和質量;4、價款或者報酬;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違約責任;7、解決爭議的方法。鐵路客票內容與上述規定對照,缺少了以下內容:1、當事人雙方;2、違約責任;3、解決爭議的方法。作為合同的一種,鐵路客票缺少上述內容是與現代市場經濟與法制社會的要求不相符的,尤其鐵路客票作為格式合同的一種,嚴重違背了法律規定的要求,沒有將違約責任的有關情況表明清楚。一旦出現糾紛,用消費者不知曉的規定來限制消費者的索賠要求是不恰當的,遲早會被法律所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才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行為發生的方法。現在鐵路有許多警示性及正確接受服務的規定,如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準在車廂內吸煙,攜帶物品的體積、重量不能超過一定尺寸等。上述規定鐵路客票上均沒有注明,一旦發生后,鐵路部門就依據《鐵路運輸規章》的規定采用罰款、沒收等方式進行處理。實際上《鐵路運輸規章》,只是部門規章,暫不說其法律依據如何,僅在法律效力上就很低,與法律相沖突后,必須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鐵路客票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改革。
(二)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市場經濟是我國現行的經濟運行模式,我國從產品經濟到商品經濟,又從商品經濟轉化為市場經濟,不只是更換一個名稱的問題。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主體,只有深刻領會市場經濟的內涵,及時調整自己的經營方式,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才能走在其他經營主體的前頭,成為市場經濟中的游刃有余者。
作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客票,在作為合同憑證的同時,應該發揮它在鐵路運營的橋梁作用,使其成為鐵路與旅客勾通的工具,以便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鐵路的發展和效益的提高,同時也利于保護旅客的合法利益。筆者認為鐵路客票不符合市場經濟的下列要求:
1、依法。市場經濟要求在商品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各個環節,必須依法進行,市場主體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商業活動,發生爭議時通過法律的途徑予以解決。現在的鐵路客票的內容單一,體現不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是鐵路與旅客之間依法成立、依法履行的,發生爭議時雙方也不能從合同中找到解決爭議的方法及依據。
2、競爭。市場經濟的目的是達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而配置的過程是通過市場的競爭,即商品、服務的優勝劣汰來實現的。誰的產品質量好,誰提供的服務周到,誰就能占領市場。鐵路部門在競爭中依靠的是熱情、周到的服務,安全、快速、舒適的旅行。這些內容客票上無一記載,旅客在乘車前對鐵路提供的服務一無所知,只能被動的接受服務,發生爭執時,各自說自己的標準,不利于提高鐵路運輸的競爭力。
3、平等。市場經濟要求所有的市場主體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礎上從事商品經營與服務,不允許一方以其權力或實力強迫另一方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前提下為某種行為。對于壟斷性服務行業的鐵路來說,本來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格式條款就是由鐵路部門預先擬定好的,旅客對此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使旅客的意志受到了限制。如果對于鐵路的一些限制性規定不予說明,勢必進一步破壞了民事交往的平等原則,使乘客處于非常不平等的地位,保護了壟斷部門的利益,鐵路對旅客的吸引力會越來越小,乘客對鐵路的意見也會越來越大。
4、效益。作為市場經濟的經營者,提高效益是其經營的最終目的。鐵路提高經濟效益需要增加客運量。消費者了解鐵路與其他運輸部門不同的主要途徑是客票,鐵路應利用客票的內容去吸引旅客接受服務。但如今的客票,鐵路為旅客提供的服務內容提及甚少,鐵路具有的優勢只字不提,難以起到招攬的作用,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在客票上根本看不出來。
二、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完善
對市場經濟的經營者——鐵路部門來說,與消費者發生關系的憑證就是車票。在市場經濟中,它的作用不應該僅僅局限于憑證。作為格式合同,它首先應該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的指導下確定鐵路與乘客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應該充分發揮它在鐵路與旅客之間的橋梁作用,使其成為鐵路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筆者認為鐵路客票的內容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引導消費。鐵路采取預收款的方式,即賣票向旅客提供運輸服務,當旅客購買了車票以后,應該從客票的內容上知道他將享受什么樣的服務,使其在接受服務前就了解服務的程序、方式及接受服務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這些引導消費的內容不僅方便了旅客,同時也為鐵路減少了工作量,經營者與消費者密切配合,完成愉快的旅行,應是鐵路爭取的服務方向。
2、明確責任。鐵路客票應當明確鐵路與旅客在運行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區分雙方的責任與義務,載明賠償的標準與數額,寫明發生爭議時解決的方法及途徑。這是格式合同要求必須具備的條款,同時也是鐵路與乘客明確雙方的關系,減少訴爭的必備手段。
3、提高效益。鐵路客票作為鐵路旅客運輸合同憑證的同時,也是旅客了解鐵路的重要窗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充分發揮它的廣告轟動效應,以增強鐵路在交通部門的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現在民航的客票就具有這方面的特點。鐵路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為何不發揮鐵路客票這一廣告載體的作用呢?
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弊端日益顯現,鐵路旅客的怨聲亦越來越大,現如今因為旅客列車購買物品不給發票、列車晚點等問題,鐵路已經被訴之法院,隨著我國人民法律素質的提高,相應的法律訴訟會逐漸增多,鐵路客票作為鐵路與乘客明確責任的合同,改革勢在必行。筆者認為,鐵路客票的改革現階段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在現在客票的基礎上,在客票的背面增加格式合同要求必須具備的內容;二是將所有的格式條款及增加效益的內容用一聯票據載明,連同車票一起送予乘客,以達到即合法又方便乘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