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衛(wèi)方 ]——(2001-8-15) / 已閱17977次
條文也不一樣,判決結果大相徑庭,給民眾造成法律是什么全憑法官
一張嘴的惡劣印象,同時,這樣的司法已經成為阻礙市場經濟發(fā)展的
瓶頸之一。雖然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原
因便是沒有統一而嚴格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導致入門標準低下而且
混亂。如果嚴格標準,統一考試,那么,通過正規(guī)的法律教育和考試
所強化和內化了的知識、技術、倫理乃至信仰就能夠在司法過程中對
法律解釋進行嚴格而細致的制約,對司法過程參與者的行為加以規(guī)范。
法律三職業(yè)之所以應當通過統一的考試進入,還因為我國現行法
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制度損害了法律職業(yè)共同體的意識,各自為政,進入
門徑的差別加劇了三職業(yè)之間的分裂和司法決策的混亂。近年來,法
律三職業(yè)之間相互頂牛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例如對法庭規(guī)則理解的不統
一導致極具中國特色的檢察官在開庭之時不起立的做法;法院與檢察
院就贓款贓物的移交也曾經各不相讓;對于檢察機關應否介入民事行
政案件的監(jiān)督,法檢雙方無法統一;從事刑案辯護的律師與檢察官之
間仿佛老鼠與貓的關系;以及律師作為非公職人員的邊緣化感覺。假
如三職業(yè)都從一個門進入,雖然不能指望上述問題很快全部解決,但
是,使現狀得到大大改善卻是可以期待的。
一些法治發(fā)達國家的經驗也表明了統一司法考試的重要性。在英
美法系國家和地區(qū),人們將三職業(yè)都納入“法律人協會”
(BarAssociation,舊譯“律師協會”,不確)的統一管理之下,無
論是律師,還是檢察官,都要通過“法律人資格考試”(BarEx
amination),并且法官并非一種與律師或檢察官——他只不過是受
政府雇傭,行使檢控權的律師而已——不同的職業(yè);從行業(yè)多年且業(yè)
績卓越的律師或檢察官中選任法官的做法表明,法袍加身意味著一個
人律師生涯的頂峰。也正是因為這樣的共同性,在日本,三職業(yè)的競
爭者都必須參加統一的司法考試,通過考試者還必須進入日本司法研
修所從事一年有半的統一學徒訓練,結業(yè)后才“兵”分三路,分別從
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工作。
民諺云:“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個門。”我們或許可以顛倒一下
順序,來理解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重要性——“不進一個門,不是一
家人。”
注:引自法制日報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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