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梅 ]——(2006-6-3) / 已閱19741次
精神病人犯罪問題應引起社會高度重視
楊梅/吉洪忠
近年來, 筆者在司法實踐中接觸到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輕的有盜竊、尋釁滋事的,重的有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目睹了一些精神病人犯罪給家庭造成的傷害以及給社會帶來的危害,一些血腥腥的事實讓人非常痛心,精神病人犯罪不僅是司法問題,也是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應引起社會高度重視。為此筆者對某區2003-2005年三年中發生的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特點、原因進行分析,以探討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人犯罪呈現以下特點:
1、 行為人多為農民,文化較低。某區三年來發生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15起發生在農村, 且行為人文化程度較低,其中有12人文盲,有5人小學文化,4人初中文化,2人高中文化,即便有的人是小學文化也只是能識字而已,根本就未達到小學畢業水平。由于這些人的文化水平較低,因此法律意識淡薄就不容置疑的了,從面導致犯罪率的提高。
2、 犯罪的動機不明顯,侵害的目標隨意。精神病人犯罪通常是在精神病發作的情況下發生的,此時的精神病人認識上存在阻礙,侵害的對象隨意,往往見兇器就拿、見人就亂打。如祁某妨害公務案中,祁某無故扣留伊某的摩托車,當見到公安干警到現場處理時,因其精神病處于發作階段,其辯認和控制能力削弱,祁某竟然持菜刀、斧頭、磚頭、酒瓶等械具見人打,先后毆打了7人,公安干警在制服其過程中也有2人被打傷!
3、 作案手段殘忍,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后果嚴重。精神病人犯罪是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作出的,因其本人完全意識不到犯罪時做了什么事,造成了怎樣的后果,往往作案手段都比較殘忍,危害的后果比較嚴重。王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癥一直懷疑被害人李某說其壞話而耿耿于懷,于是便產生要殺死李某的念頭。一天中午,王某攜帶菜刀至李某家中將毫無防備的李某頭部連砍數刀,將李某當場砍死。
4、 通過勞動教養等法律手段進行改造的效果差,繼續危害社會的現象多。眾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被判刑,在服刑完畢,由于種種原因,多數并沒有被送到指定的醫院強制治療,而是重新回到社會上,致使精神病人繼續危害社會的現象日益增多。陶某患有愛盜竊的精神病,第一次因盜竊被判刑后,回家后因家無經濟能力對其進行治療,其刑滿釋放后,不久便又實施盜竊作案被判刑。然而,其再次被釋放后卻依然重操舊業。這歸根到底,還是因其精神病未得到治療的原因。
5、 受害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不利于社會穩定。家庭中如果有精神病人,長期的治療費用,往往都難以承受,哪有錢財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在人身、財產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打擊就已經很大,然而其損害又得不到合理賠償,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時,迫不得已可能又會采取以牙還牙的方法,導致新的刑事案件的發生,這極其不利于社會穩定。如黃某故意傷害案中,黃某因患有精神病,在病發時無故持刀砍斷了被害人趙某的左臂,致趙某重傷。趙家為了給趙某治療花去2萬余元的醫藥費,然而在案發后本來就經濟拮據的黃家又要為黃某治療精神病,于是根本無法錢賠償趙家的醫藥費。趙家在多次與黃家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趙某便揚言也要砍斷黃某的手臂作為了斷。幸虧趙某的親朋好友苦口婆心地勸說才避免了另一起刑事案件的發生。
6、 作案的場所多為公共場所,社會影響比較惡劣。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發育遲滯、智力較差,因此考慮問題比較簡單、不周到,作案時不分地點、場合,不顧后果、社會影響,即使是在公共場所,只要看到作案對象就開始作案。嚴某故意殺人案中,嚴某因與被害人孫某的父親有矛盾,因孫的父親外出無法報復,于是想到在學校上中學的孫某。一天,嚴某買了錐子等作案工具直接到孫某的學校,當著眾多學生的面用錐子對毫無防備的孫某頭部亂砸,致孫某顱腦損傷死亡?吹阶约旱耐楸辉业乖谘粗校趫鰧W生們被嚇得驚叫,這給中學生們幼小的心靈帶來多大的傷害可想而知。
二、 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 對精神病人監護不到位。精神病人犯罪主要發生在農村,一方面是由于農村家庭精神病人患者的監護人本身就是農民,整天忙于農活,缺乏對精神病人的監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沒有受到嚴格的管束,整天閑逛,一旦病情發作,就很容易傷及他人。同時精神病人病情比較隱蔽,平時只在言行上與正常人稍有區別,在周圍人特別是家人眼里并不把患者的表現當做疾病看待,而認為他們是道德和人品有問題,沒有意識到這是嚴重的社會問題,更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作案后才發現其危害性,卻為時已晚了。
第二, 政府重視不夠,沒有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政府作為管理社會的職能機構,對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治療負有重要責任。但長期以來,政府對精神疾病缺乏充分認識,重視不夠,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患者未能得到及時治療。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漸建立,許多疾病的防治都應進入了社會保障系統,這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們身體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并未能發現有對精神病人的防治機制,不得不說這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缺陷。由于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身處農村的精神病患者沒有得到及時而長期的治療,致使精神病情經;蛲蝗恍园l作,危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
第三, 對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的法律不完善,缺少實施細則。按照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對危害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倍鄶稻癫∪诵枰L期服藥,給家庭帶來沉重的負擔,許多病人的家庭根本無能力給病人治療。另外強制治療由誰出錢,到哪里去治療都是問題。如某區公安干警在處警時抓獲一持刀在學校附近滋事的精神病人,因其家中無人能夠監管,干警們只好將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療,但醫院又不肯承擔費用,最后公安干警又自己墊支讓其住院。等這筆錢用完了怎么辦?這個精神病人又可能重回社會再危害他人。司法精神病學工作者及法律界有關人士多次進行探討并公開呼吁,但一直沒有引起有關部門足夠的重視。旨在維護病人權利,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發展,加強對精神疾病人管理的《精神衛生法》在全球140多個國家都已制定,但在我國,經過近20年的醞釀至今仍未出臺。
三、 預防和減少精神病人犯罪的應采取的措施
1、 首先要認識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勢群體,應給予患者足夠的人文關懷,從政府、社會和法律的層面對他們多一些尊重、關愛和善待,消除歧視,使更多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療和康復,從根本上消除其社會危害性。
2、 加強監護人的監管意識,使監護人能充分擔負起監管職責,保證精神病人犯罪率的降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只有監護人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責任,社會這個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首先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讓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自覺履行自己的責任;其次是通過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覺的監護人不得不履行監護責任,讓監護人明白失職即是對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自己因此要承擔后果。
3、 加大政府集中收治精神病人的職能意識,使大多數的精神病人的治療由政府“買單”。據統計,全國現有精神病人1600余萬,其中具有暴力傾向者為1~2‰,由此可見,可能會造成社會危害的精神病人全國約有1.6萬到3.2萬人。一個病人一個療程的治療費用為3500元,全部由政府買單,一年所有病人的費用約1億元,分攤到三十余個省二千多個縣,每個縣僅數萬元,卻為社會解除了數萬個不定時炸彈,讓精神病人的家屬得以解脫,周圍的居民得以安寧,同時也減少了不必要的危害發生。
4、 盡快出臺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以及實施辦法,讓受害人不再無助,政府不再逃避,精神病人的權益得到應有的保障。應盡快出臺《精神衛生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和尊重精神病人合法權益,同時有效地解決精神病人帶給社會的意外傷害,解決個人權利與社會利益保護的兩難困境。
5、 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各部門既要應各司其職,又要齊抓共管。一是衛生系統應負責精神衛生的基本知識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療;二是民政系統對經濟上有困難的精神病人應提供義務救助;三是公安系統則對遇上特殊的精神病人犯罪情況,由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性的義務監督和強制治療。同時基層派出所與社區應加強聯系,建立以社區為依托的網絡監控體系,及早發現精神病患者的發病征兆督促監護人對其約束、治療。
6、 社會應大力幫扶,開展愛心救助行動。精神病患者是社會中的一個群體。社會也應發揮其囊括范圍廣、組織發動容易獲得支持的優勢,積極開展愛心救助行動,組織公益活動,發展公益事業,支持精神病患者治療,讓精神病患者感到社會的關愛,加快康復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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