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6-14) / 已閱22773次
如何計算商標侵權賠償
云南上市公司紅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接到廣東佛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賠償原告1000萬元。1000萬元的賠償額被業界稱為創造了中國商標侵權賠償的最高紀錄。這個最高記錄很快被打破,曾經被炒得沸沸揚揚的長城商標億元侵權案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權,賠償“長城”葡萄酒商標所有人中糧集團1552.7479萬元人民幣。我們看到商標侵權賠償數額是越來越高了,那么大家就非常關心一個問題,商標侵權賠償是如何計算的呢?商標侵權賠償的計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將為大家講解:
一、賠償的計算方式有三種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這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侵權賠償有三種計算方式:1、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2、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3、法定賠償。
法律規定了三種賠償計算方式,在實務中如何適用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這就是說被侵權人可以自行選擇是適用第一種計算方式還是第二種計算方式,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適用第三種方式。
二、第一種計算方式(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的適用
對于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如果嚴格按照財務制度進行計算那是非常復雜的,一是在實務中幾乎不可能取得侵權人的完整、真實的財務記錄,二是侵權人很可能并沒有實際的獲利,比如侵權剛開始就被發現,所有的貨物還沒有銷售出去或者銷售量非常的小,還不夠前期的包裝等費用。高院的解釋將這個問題進一步簡單處理了。解釋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在中糧集團訴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案件中,法院判決被告1552.7479萬元人民幣。該案件因為標的額為一個億,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對于賠償的計算據本人了解適用的就是第一種計算方式,而且比較明確就適用了解釋第十四條。中糧集團起訴的準備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貨物,并取得了部分財務資料。法院根據財務資料計算出被告侵權產品的銷售量,并大致計算出每瓶酒的利潤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萬元人民幣的數字,以此為賠償數額。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適用比較多,從調查取證的角度來看也相對容易一些,所以為首選方式。
三、第二種計算方式(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的適用
這種方式很是沒譜,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如何計算?解釋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這種方式在實務中實際是難以適用的。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銷量下降了就是因為侵權造成的。銷量下降有無數種原因,每種產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產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產品處于生命旺盛期,銷量很可能并沒有下降,那么這又如何去計算呢?單位利潤的下降同樣有千萬種原因,有時廠家為了擴大市場占有率,自行下調價格,那么單位利潤必然要下降,這與侵權人是沒有關系的。
在實務中目前很少看到按這種方式計算賠償的。
四、第三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法定賠償是有前提條件的,只有在前兩種方式都無法計算時才適用。法定賠償由法官在0到50萬元自由裁量,在50萬元以下法官說了算,0到50萬元這個幅度太大,但是請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隨意說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法官要根據規定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其中商標使用許可是比較好適用的,在實務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許可費直接計算侵權賠償,按許可費來計算賠償,賠償數額很可能會大于50萬元。
五、關于合理的開支
仔細理解《商標法》第五十六條,合理的開支,應當只有在按照第二種方式計算時才能計算進去。這個問題在理論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實務操作中,各個法院的判決也不一致,作為律師而言,凡是商標侵權的案件,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計算侵權賠償都喜歡將合理的開支計算進去,這種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大家一定會問什么合理的開支?那些是合理的開支呢?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在實務中一般包括調查的差旅費用,取證的費用和律師費。
六、連續侵權的賠償計算問題
現實中這種情況比較多,侵權人很可能是延續多年一直在侵權,但是被侵權人很晚知道或者出于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訴,那么又如何計算侵權賠償問題?大家比較關系的是訴訟時效的問題。訴訟時效一般人都知道是兩年,但是這個兩年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這個問題解釋中也有規定: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根據解釋的規定兩年的起算時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這也是說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應當知道?不用管了,這么說就好理解了:直接從起訴之日往前推兩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計算賠償了。
最后,我們總結一下,給大家一個簡單的公式套用,作為普通的被侵權人可以以此粗略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賠償=侵權產品數量(起訴日往前兩年以上的除外)×單個利潤+調查取證的花費+律師費
※:這個公式是不科學的,具體計算還是請律師幫助。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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