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建添 ]——(2006-6-26) / 已閱56789次
[12][美]博登海默著. 《法理學(xué)——法律哲學(xué)及法律方法》.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1999 版,第405頁。
[1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7條。
[14]樊崇義主編. 《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xué)出版社,2001年版,第573頁。
[15]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guī)定“如果上訴是由公訴被告人獨立提起的,或者由檢察官為他的利益提起的,或者的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對于被聲明不服的判決的刑罰種類和量刑方面,不得做出不利于公訴被告人的變更。”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2條也規(guī)定,“對與由被告人提起控訴或者為被告人的利益而提起控訴的案件,不得宣告重于原判決的刑罰。”
[16]周士敏著. 《澳門刑事訴訟制度論》. 北京: 國家行政學(xué)院出版社,2001年2月版,第232頁。
[17]樊崇義主編. 《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 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xué)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頁。
[18]陳光中、徐靜村主編. 《刑事訴訟法學(xué)》.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2年版,第307頁。
[19]樊崇義主編. 《刑事訴訟法學(xué)》.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頁。
[20]在現(xiàn)實中,一般情況下,因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而發(fā)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時其主要精力都花在查清被告人有罪以及收集更多的證據(jù)證明被告人的罪行,然后就可以對被告人加刑。這與我國長期以來貫徹的重在打擊犯罪的刑事訴訟價值觀有關(guān)。
[21]金澤剛. 《發(fā)回重審案件是否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 上海: 《法學(xué)》,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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