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7-7) / 已閱9666次
非法制造他人商標標識罪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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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得沸沸揚揚的四起銷售假冒“燕京啤酒”商標案,在北京市豐臺區法院進行了宣判。主犯張××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其他幾名從犯和銷售假商標者也分別被處以3年到1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并各處罰金。張××先后多次分批向趙××、李××、孫××、康××等人購買總計400余萬件非法制造的燕京啤酒注冊商標標識,并從山東德州、菏澤等地運到北京。后張××又伙同其他人在北京市豐臺區新發地市場等地,將上述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成套銷售給楊××、王×等人,除從張××暫住處扣押以及從蓮花池客運站截獲的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外,其余100余萬件均已對外銷售。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構成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構成比較好理解,不做詳細的解釋。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第三條規定了幾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涉及商標的犯罪有三種,處罰的依據卻各不相同,與假冒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不同的是本罪量刑的依據有三個:1、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數量,2、非法經營額,3、違法所得額。三個罪又有其相同點,就是根據非法經營數額的量刑是一樣的,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
以上案例中被告人非法制造的他人商標標識達到400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所以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還有一個問題請注意,本罪是選擇罪名,如果只是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那么構成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罪,如果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商標標識,構成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