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7-7) / 已閱10302次
假冒專利罪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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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周××注冊成立樂凱制品廠,4月,獲得河北開元實業有限公司“樂凱”注冊商標使用權。5月13日,周××向中國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方舟集團董事長盧恩光的“雙層藝術玻璃容器”專利無效。該請求被受理后,周××即自滕州天元瓶蓋廠購進杯體,以每只65元的成本生產雙層藝術玻璃容器“樂凱”口杯,并于同年5月至9月以每只78元至182元的價格分別銷至河北開元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直至被陽谷縣檢察院查獲。周××共銷售樂凱口杯3168只,非法經營額282366.52元,非法獲利76446.52元。陽谷縣法院一審以假冒專利罪判處周××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2000年7月,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對周××假冒專利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說這是新刑法頒布后,我國首例適用假冒專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例。
假冒專利罪的犯罪構成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條規定了假冒專利罪,假冒專利罪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假冒他人專利,和民事上的專利侵權是有區分的,民事上的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了他人的專利技術,就構成專利侵權,如果還在產品上使用他人的專利號,如果情節嚴重就要構成假冒專利罪了。
1、什么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第十條規定下列行為之一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2、什么是情節嚴重?
兩高解釋第四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專利罪的犯罪構成比侵犯商標罪要寬松,我們可以看到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才判刑,而侵犯商標權構成的犯罪非法經營額只要達到5萬元就可以判有期徒刑。
假冒專利罪的量刑
假冒專利罪的量刑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侵犯商標權構成犯罪的處罰要輕,另外要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