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7-7) / 已閱12323次
侵犯著作權(軟件)罪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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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原是杭州天利咨詢工程服務公司的營銷員,負責銷售該公司開發的“天麗鳥自來水智能搶救、調度、查詢、催繳系統”,他見軟件非常好銷,悄悄與人合伙投資10萬元,注冊了杭州泓瀚軟件系統有限公司,王××辭職出任泓瀚公司法人代表。他花1000元從天利公司技術員那里買來了“天麗鳥系統”的全套軟件,又找到天利公司程序員肖某,要他把“天麗鳥系統”修改成泓瀚公司的軟件。于是,肖把“天麗鳥系統”的部分界面作了改動,把一些按鈕位置稍加改變和調整。由于時間倉促,他只把第一、第二層界面作了變動,而深層界面則原封不動地保留著,連“天麗鳥”的字樣都堂而皇之地放著。王××謊稱泓瀚是天利的下屬企業,將“泓瀚系統”賣給天利的兩家業務單位,得款16萬余元。天利公司發現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委托浙江省檢察院檢察技術研究所等三家權威部門對“天麗鳥系統”和“泓瀚系統”進行對比鑒定,三方一致認定泓瀚公司的系統軟件是對天利公司的系統軟件稍加修改后的復制品。檢察機關以王××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王××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處罰金2萬元。
王××伙同被告人趙×從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辭職后,密謀做盜版軟件生意。自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間,二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版權方北京雷石世紀數字技術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盜取該公司享有版權的“雷石KTV寬帶服務系統”軟件,經復制后向西安云志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新時空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伍俱娛樂城、北京時尚街區餐飲有限公司、北京金宇泰科貿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銷售該軟件復制品,違法所得額為人民幣247000元。后被告人王××、趙×被抓獲。法院判決:一、被告人王××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被告人趙×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構成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在我國軟件主要受著作權法保護,《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將將侵犯軟件著作權作為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
我們在市場上很容易買到微軟的windowns和office辦公軟件,這樣直接將他人軟件解密后大量復制成產品出售的行為,大家都會認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從以上兩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軟件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不僅僅包含直接復制他人軟件出售獲利這么簡單,將他人軟件改頭換面后復制出售,或者將他人軟件直接拷貝后出售,只要達到一定的金額即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中我們看到只有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才構成犯罪,那么怎樣的數額構成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什么是嚴重情節和特別嚴重情節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第五條有明確的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的量刑
1、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兩高解釋第五條規定,以下情形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4)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兩高解釋第五條規定,以下情形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2)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4)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