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7-7) / 已閱14327次
侵犯商業秘密罪
作者:王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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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原西重所高級工程師裴××擅自將工程的設計圖紙拷貝到自己的電腦中。2002年8月,裴××離開西重所到中冶連鑄公司擔任副總工程師。裴××將西重所的電子版圖紙帶回武漢的中冶連鑄公司,該公司設計人員利用該圖紙,在短期內就完成了四川和山東的兩個項目設計。西重所技術人員在西安冶金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發現中冶連鑄公司委托該廠加工的四川和山東兩家企業設備圖紙中有西重所的標題和標號,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西安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裴××利用工作便利盜竊單位商業秘密,并提供給他人使用,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一審判決裴××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裴××及中冶連鑄公司共同賠償西重所經濟損失1782萬元。
王××、劉×、秦××3人自1997年5月起先后被華為公司聘用,且均曾任硬件工程師并參與了華為公司光網絡設備的研發工作,接觸和掌握該技術的核心機密。2002年5月,王××、劉×、秦××等人,違背其與華為公司簽訂的相關保密協議,利用其在華為公司工作期間掌握的、以及秦××從華為公司竊取的光網絡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成了OTS8501B產品技術文檔的制作,并發送給貝爾公司。2002年11月,檢察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對3人提起公訴。2004年12月6日,深圳南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王××、劉×、秦××有期徒刑3年、3年和2年,并各處罰金5萬元、5萬元和3萬元,深圳市中級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的損失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4)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
2、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如何界定重大損失,法律有明確的解釋,下面將會引用相關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罪有兩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損失和特別嚴重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兩高解釋)第七條有明確的界定,“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西重所裴工程師給西重所造成的損失達到一千多萬元,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相對而言華為公司的三位原工程師給華為造成的損失不及裴工程師,相對而言,原華為三位工程師判刑稍微輕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