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健 ]——(2006-7-11) / 已閱11306次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應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中的一個不當之處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6年[修訂版](.....出版社)第三卷(以下簡稱《第三卷》),有一個知識性的錯誤,恐怕會對初學者造成誤導。遺憾的是,雖然歷經數次修訂,編者仍未能發現這一硬傷。
《第三卷》民事訴訟與仲裁制度第十二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最后一段(551頁-552頁)認為:對于由于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而構成犯罪的,應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辦理:……。第二,依照民事涉訟法第102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上文所指的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26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4條第3款規定: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適用問題,《意見》和《規定》存在沖突。但是《意見》實施日期為1992年7月14日,而《規定》實施日期為1998年1月19日,根據后法優于先法的原理,《規定》顯然優先適用。況且,《規定》是最高院等六部委聯合作出的,《意見》中與之沖突之處,理應以《規定》為準。事實上,在《規定》出臺之后,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也正是照此辦理的。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因其權威性、全面性和實用性,早已成為司法考試應試者的必讀教材,對讀者的影響不言而喻。鑒于《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內容浩繁,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前段時間,法律出版社就第三卷公司法部分公布的勘誤竟達15處之多。但上文所指出的不當之處,恐怕和出版社無關。雖然瑕不掩瑜,但類似這種硬傷,編者還是要及早發現勘誤為好。另外,《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6年[修訂版]是否僅此一處不當,目前尚不得而知。編委會有沒有主動糾錯的相關機制呢?
0534--301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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