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波 ]——(2006-7-17) / 已閱11953次
打擊商業賄賂 統一兩部公共采購法律呼聲日高
2006年07月17日 13:37: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列入國務院2006年的立法計劃。前不久,國家發改委法規司、中國招標投標協會在長沙召開第二次《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立法調研座談會。對于這個正在起草中的條例,社會各方面都極為關注。近日,一些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條例出臺之前,當務之急是應當先統一《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這兩部公共采購法律。
在國外,占政府采購份額80%以上的是政府工程采購,而國內多數政府采購中心的采購都屬于貨物和服務采購,工程采購一直是我國政府采購的"軟肋"。2005年,我國的政府采購額為2500億元。而據估算,我國僅工程采購一項,政府一年支出至少七八千億元。按照《政府采購法》,工程采購大部分屬于政府采購,但目前并未被納入政府采購統計。也就是說,我國的絕大部分工程采購都是由缺乏監督的各部門分散進行的。
為什么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工程,卻游離于政府采購之外?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問題的根源在于《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兩部法律的并行。
1999年8月30日,由國家發改委牽頭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并于20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而最初由財政部牽頭起草的《政府采購法》則到2003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
谷遼海說,我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均屬于同一位階的兩部公共采購法,都是屬于規范公共采購行為的法律。但兩部法律存在著一些缺陷、沖突和矛盾。
曾經參與《政府采購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鄧峰也認為,《招標投標法》實施六年來,由于沒有統一的主管機關,大多數情況下采購人、主管機關、監督機關都是同一主體,由此,相關的權力主體和社會中介機構扮演著不光彩的角色,導致我國公共采購領域里普遍存在商業賄賂、"黑箱操作",眾多官員紛紛栽倒在"工程"上。
"《政府采購法》實施后,統一了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主管機關,也就是我國各級財政機關。但前后兩部法律在主管機關方面還是存在著嚴重的抵觸。"谷遼海說,前一部法律規定相關部委及其所屬機構管轄各自的公共采購,即分散采購。后一部法律則以集中采購為主。為此,部委之間紛紛出臺本部門的行政規章,從而造成部門之間的規章相互"打架",導致公共采購監管疲軟和執行不力。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徐煥東說,在政府采購的實際工作中,我國各地政府采購部門和行政監管部門是同時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內容,但兩部法律的主管機關、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質疑程序、投訴程序、法律責任等內容均不相同。一旦發生爭議,不論是行政主體,還是政府采購當事人在兩部法律面前均會遭遇無所適從的局面。
《招標投標法》出臺后不久,即發生了全國首例政府采購案。2000年8月8日,農業部面向全國公開招標,開標后,有未中標的供應商對采購活動提出異議。但因為在當時的法律下,該項目的采購主體和監管主體都是農業部,造成訴訟中的踢皮球現象。沒有明確有效的監管機關,是《招標投標法》的一大弊病。
《政府采購法》出臺后,表面看彌補了一些漏洞,但并沒有完全解決某些重要的實質問題。今年3月中旬,短短一周內,財政部兩次因諸如"行政不作為"類的情由被兩家公司訴至法院。財政部條法司一名官員稱,這都是財政部在背政府采購法制體系不健全的"黑鍋"。
谷遼海感到困惑的是,同樣的違法事實,兩部法律會有不同的執法標準和執行結果,這造成案件中的扯皮不斷和多頭管理,最終結果就是不了了之,在招投標中幾乎形成了權力的真空地帶,"都知道有問題,但官司不知道怎么打。"
作為當年《政府采購法》起草工作參與人之一的清華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于安對記者說,《政府采購法》本身結構不夠完整,或者說沒有形成合理的邏輯。目前特別需要協調的是兩法的關系。理想的狀況是把《招標投標法》作為《政府采購法》的子法處理。如果這樣,《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政府采購中也可以實施。如果兩法的關系協調不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出臺會進一步加大工程采購納入政府采購的困難。
谷遼海認為,《政府采購法》屬于國家的公共采購制度,相當于國家公共采購領域里的"憲法",招標投標制度是屬于這部"憲法"的核心內容和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階存在著兩部調整同一采購對象的法律,我國現行的《招標投標法》應當納入《政府采購法》中。
徐煥東教授也認為,《招標投標法》是一部程序法,它更多的是規定招標投標在實施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和做法。應該說,《政府采購法》是《招標投標法》的上位法,應該把《招標投標法》納入《政府采購法》,或者使兩者融合。
谷遼海擔憂地表示,如果《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就很難出臺了,財政部頒發的系列管理政府采購的行政規章可能都得廢止,各職能部門的權力又將無限龐大,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象將更為嚴重,我國各級財政部門想統一有效管理公共采購市場將更加步履維艱。
"《條例》的起草和出臺解決不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這兩部法律所存在的系列矛盾,也解決不了部委之間的利益之爭,更不可能對減少商業賄賂活動有所裨益。"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院長、教授馬海濤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國的兩部公共采購法律只有走向統一,明確公共采購市場的主管機關,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才能夠徹底解決我國目前招標投標領域里存在的諸多問題。" (記者 肖波 實習生 梁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