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世民 ]——(2000-1-1) / 已閱21149次
從歷史上看,法國國家法官學院有關法官的法律文化傳播教育的最早任務,是在法屬非洲國家獲得獨立期間,保證對這些國家法官的基礎培訓。
僅1994年和1995年兩年,法國國家法官學院就接收了102名來自非洲的法官受訓。至1999年,法國國家法官學院已與世界上110個國家與地區建立了有關法官的法律文化交往。其中既包括法官基礎教育的合作,也包括互派法官或見習法官的實習、考察、互訪學習。
(二)傳播教育方式多樣化
法國有關法官的法律文化傳播教育有以下具體方式:1基礎培訓。其中主要為兩年半的基礎培訓,力圖使受訓的外國法官系統熟悉與掌握法國司法制度。2半年至一年的法官進修培訓。這種方式也能使學員較為全面地了解法國司法制度。3一個月至三個月的互派法官調研或實習。這種方式往往就派往國法律的某一方面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4聯合舉辦專題研討班。這類培訓研討班時代感強,投資少,見效快,是得到廣泛應用的法官培訓合作方式。5互派短期訪問、考察團。訪問、考察主題根據需要,既可是全面、宏觀的,也可以是雙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工作或法官教育培訓的某一專題。
四、法官教育培訓的實踐功能
(一)法官教育培訓目標:提高實踐能力
法國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最大特點,是理論密切聯系實際。教育培訓工作的每一個環節都緊緊圍繞司法實踐這個中心。務實性、實用性、實踐性是法國法官教育培訓的出發點與歸宿。無論基礎培訓、繼續教育、文化傳播教育都集中體現了這一特點。
法官教育培訓,作為改進法院工作的工具,就在于向法官提供必要的基礎技能和專業知識,以利于法官應用這些知識與技能處理復雜的各類案件。法官教育培訓只有不斷增進法官獨立思考能力,提高認識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敏銳性,更新法官已有知識結構,開拓法官思想境界,才具有它存在的價值。
(二)法官教育培訓選題:注重現實問題
法國國家法官學院制定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立足于當年的審判工作需要,廣泛地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包括政府部門、獄政部門、司法部法學教育委員會、法官協會,乃至上訴法院的意見,同時參考前一年法官們對培訓規劃的選題情況,突出培訓主題的現實性,增強培訓的實際效果。分析1999年法國國家法官學院培訓計劃,我們可以鮮明地感受到其教育培訓選題的現實性和實踐性:1新任法院院長培訓班、法院院長和書記長的會見活動等法院審判業務培訓班。2貸款與儲蓄的司法保護、歐盟內部資金的自由流通與非法活動等司法工作所涉獵的經濟領域專題培訓班。3以擴充法官必須了解的相關學科知識為主題的培訓班。包括:談話藝術、司法精神病學、因特網的理論與實踐、探討人種精神病學等培訓班。4歐洲司法在2000年面臨的挑戰、大眾傳播媒介迅速發展的社會問題等探討與法律有關的社會問題的法官教育培訓班。5國際法官研討班。
(三)法官教育培訓內容:闡明審判需要
以1999年2月8日至12日法國國家法官學院舉辦的“少年法官業務培訓班”為例,培訓班圍繞少年法官審判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和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的新情況,共安排11位權威報告人作主題演講,并由他們組織參加培訓的法官進行座談討論。報告內容包括:少年法庭建立以來的工作體會、經驗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少年法官伙伴的定期聯系,深入了解青少年,性虐待與性暴力,出身非洲家庭的少年,對少年犯罪的司法解釋,少年犯罪審理的技術和法律問題等。
(四)法官教育培訓師資:法官培訓法官
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法官教育培訓教師隊伍,是實現法官培訓目標的先決條件。教師不僅要制定培養法官和培訓法官的教學計劃,而且負責具體實施教學計劃。因此法官教育培訓的教師隊伍建設,在法國尤其受到國家重視,由法蘭西共和國1959年6月25日發布的59-772號法令予以專門規定。
法國法官教育培訓,教師由專職脫產從事法官教育工作的專職教師以及兼職從事法官教學工作的兼職教師兩部分組成。國家法官學院專職教師均系法官,共29人,分別具有一等至二等的各級法官資格。他們當中,一部分終身從事法官教育工作,一部分是國家法官學院根據教學需要,通過既定程序從法官當中選調來的,按要求在學院從事專職教學工作2-5年。具體選調程序是,國家法官學院根據教師崗位空缺情況,列出明細要求下發至各上訴法院傳達到每個法官,由自愿從事法官教育工作的法官個人申報,上訴法院根據條件擇優推薦,國家法官學院考核選調。專職教師的主要條件,是具有一定的審判實踐經驗,較強的辦案能力,并且具有能夠勝任教學的倫理道德、專業理論素養以及口頭與文字表達水平。
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師隊伍分法院系統內的兼職教師和社會上的兼職教師兩部分。法院系統內的兼職教師200余人,人選相對固定,均系在每一審判領域或法院管理工作方面具有專長的法官、檢察官、書記長。他們定期承擔國家法官學院法官基礎教育、法官繼續教育等教學任務。國家法官學院還通過與上訴法院院長協商,在每個上訴法院任命一名或幾名授權負責法官培訓教育的法官,同時任命一名法官教育實習(實踐)中心主任,他們每屆任期3年,負責在其法院管轄范圍內的法官基礎教育招生工作、實習法官的實習工作,以及繼續教育的招生工作和分散培訓的組織、教學工作。社會上的兼職教師,實際上是根據不同的法官教育培訓需要,臨時聘請的專題報告人。
法國法官教育師資隊伍建設實行以兼職教師為主,專職教師為輔,法官教法官的基本策略。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實踐,教學內容闡釋司法實踐,教學方式配合司法實踐,教學目的服務司法實踐,從而在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各個方面確保了務實性、實踐性、實用性。由于法國法官教育培訓的顯著成效及其完善的教育培訓制度,正如法國國家法官學院院長多米尼克·曼所言:“法國已被國際社會譽為法官教育培訓工作的專家與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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