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軍 ]——(2006-7-24) / 已閱7737次
售房人是否應支付中介費之外的勞務費?
作者:劉軍
事實經過
甲原系上海A房產經紀公司浦東花木店(以下簡稱“A公司花木店”)店長,2003年5月份辭職。乙有一套房屋準備出售,乙與甲原來有些熟悉,經甲介紹,乙于2003年10月將其房屋在A公司花木店掛牌出售。掛牌后,A公司花木店工作人員及甲多次帶客戶看房,最后丙看中了房屋。2004年2月,乙丙雙方在A公司花木店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73萬元,首付款30萬由甲代乙向丙收取,乙為此還專門寫了一份授權委托書,內容為“乙就某某房屋出售事宜全權委托甲處理”。余下43萬元房款由丙向銀行申請貸款,由A公司監管,在房地產證過戶后由A公司代丙交給乙,雙方同時委托A公司辦理產證過戶手續,為此,乙丙雙方各自與A公司簽訂一份居間協議,約定中介費用為房款的1%,各自支付7300元。嗣后,丙按照合同及乙的委托書將30萬元首付款交給甲。2004年5月,在A公司的協助下,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A公司代丙將余下43萬元房款交給乙。但甲未將30萬元首付款全部交給乙,扣留3萬元房款,其理由是3萬元是其勞務費,并稱乙曾向其表示,該房屋只要賣70萬元即可。乙向甲追討房款不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甲支付3萬元房款。
律師說法
本案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法律關系也有些復雜,現一一評述如下:
1、乙系居間合同關系,A公司已經履行合同義務
乙與A公司簽訂有居間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A公司主要義務是介紹購買方,監管40萬房款、辦理產證過戶手續,A公司已經履行了居間合同義務。
2、A公司對甲扣留乙的房款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甲原系A公司花木店店長,這就很容易讓人理解為甲的行為就是A公司行為。但由于乙的委托收款的委托書是委托甲,而非委托A公司,且乙與A公司的居間合同約定的A公司的義務不包括監管首付款,故甲扣留3萬元房款不能認定為A公司行為,A公司無需承擔甲扣留3萬元房款的法律責任。
3、乙是否應付給甲3萬元“勞務費”?
甲乙之間系委托合同關系,即乙是委托人,甲是乙的受托人或者說是代理人。委托事項即代為收款,僅代為收款這一項勞務,甲認為3萬元房款系勞務費沒有合同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支持。此外,買房人包括丙均系從A公司花木店得知該房源,甲只是陪同花木店工作人員一道看房,并非單獨為乙尋找買家提供勞務。至于甲提出,乙曾表示房屋售價只要達到70萬元即可,故3萬元屬于甲,則由于乙不予認可,又缺乏書面證據,該主張不予支持。所以,甲認為3萬元房款系勞務費的主張沒有法律根據,甲應將3萬元房款返還予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