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利明 ]——(2001-9-18) / 已閱32614次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二十二講:物權法律制度
王利明
一、物權的概念和制定物權法的必要性
物權主要是大陸法系民法所采納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財產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幫助,就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權將房屋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使用土地,或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和使用權人在依法行使其權利時,一般不需要取得義務人的同意,也不需要義務人的輔助,就可以實現其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直接支配,這一點和合同債權是不同的,合同債權必須要通過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
物權一般分為三類,即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等。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在民法中,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是市場經濟社會兩項基本的財產權利。我們通常講的產權,是指財產權,其中就包括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如知識產權等)。所以,產權既包括物權,但也不限于物權。
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于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物權與債權的內容不同。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人應于某年某月交貨,在交貨期到來之前,買受人只是享有請求出賣人在履行期到來后,交付貨物的權利,而不能實際支配出賣人的貨物。也就是說,只享有債權而不享有物權。只有在交貨期到來后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了財產,買受人占有了財產,便能夠對該物享受實際的物權。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某一債務人欠多個債權人的債務,在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比普通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棟房產,價值5000萬元,甲在乙銀行借款2000萬元,以該房產抵押,然后又在丙銀行借2000萬元,也以該房產做抵押,這樣在同一物之上設立了兩個抵押權。這兩個抵押權經過登記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權實現時,乙銀行的抵押權優先于丙銀行的抵押權得到實現。如果由于房屋價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該房產只能滿足乙銀行的抵押權,丙銀行的抵押權即不能得到實現,而債權則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權相互之間不存在優先效力問題。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不管設立時間的先后和數額的差別,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
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例如,甲將其自行車借給乙用,被丙盜走,甲作為所有人有權要求丙返還。而債權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原則上只具有相對性。因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原則上只能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請求。所以,如果甲將其自行車賣給乙,雙方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在自行車沒有交付之前,被丙盜走,只能由甲作為所有人要求丙返還自行車。乙作為債權人不能要求丙返還財產,因為乙與丙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乙對丙不享有債權,他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第四,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針對物權的保護,各國物權法都設立了專門的物權請求權制度,賦予物權人具有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以保障物權人對其物的支配權。而合同債權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侵害合同債權也主要適用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債權主要由合同法調整,而物權由物權法規范。在我國,合同法已經頒行,但合同法只能調整交易關系,對于交易的前提和結果,難以發揮其調整作用。這就需要通過物權法確認物的歸屬的規則,確定市場交易關系得以進行的基礎和前提,并維護社會所有制關系。因此,制定物權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
第一,確認和保護多種所有制經濟,充分發揮公有制的優越性。
我國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作為一種所有制關系,必須經過物權法的調整使之成為一種財產權關系,從而明確產權歸屬,確定權利義務的內容,才能使公有制的優越性得到充分體現。物權法的重要任務是要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財產關系,確認企業作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所應有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能夠對其資產進行有效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物權法應當解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內容及權利的行使問題,對其加以合理規范。物權法還應當確認一系列保護物權的規則,保護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
第二,制定物權法,是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迫切需要。
物權法不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而且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因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當事人享有物權,而交易的結果是物權發生移轉。所以,物權法首先要確認各類物權,從而確認交易的前提。同時,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移轉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于交易關系的。當前,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亂現象,確與物權法不完善有關。例如,在商品房買賣中,由于登記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能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了解該房屋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況,從而在交易中上當受騙和蒙受巨大的損害。極少數不法行為人將一物數賣,或以已經出售的財產作抵押,以騙取他人財產,甚至從事金融欺詐行為,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信用降低。因此,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于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制定物權法,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有利于鼓勵和刺激人們努力創造財富,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
法律本身雖不能直接創造財產,但是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來鼓勵財富的創造。法律的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過物權法來發揮的。古人說,有恒產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備的物權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對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規則,則人們對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確定的,從而也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恒產,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愿望和創業的動力。物權法對財產的保護表現在:一方面,物權法要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即不僅要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也應當將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保護置于相當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權法要通過確認物權的方法有效地保護財產。例如,承包經營權等,如果不能使其成為物權,而僅僅是短期的合同債權,就很難使其成為長期穩定的財產權利,承包經營權人也難以抵御來自他人的不正當干涉和侵害。物權法通過確認和保護各類物權,穩定各種財產關系,有助于調動億萬人民創造、積累、愛護財產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四,完善物權法有利于提高財產的使用和利用效益。
物權法在提高財產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方面,物權法通過界定產權的歸屬、達到定分止爭的作用,還可以確認和保護各種新的物權。例如,我國現行法律未承認地上和地下的空間利用權可以成為一項獨立的物權,登記部門也不能對空間的權利進行登記,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對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另一方面,發達國家的物權法為了充分地貫徹效益原則,確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財產的規則,例如,某些國家的物權法允許將一幢大樓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間或樓層出售,而是將整個大樓所有權劃分為若干份額,以證券的形式對外出售。買受人既可以以證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對大樓的共有權,也可以參與大樓經營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這就是所謂物權的證券化。物權的證券化不僅有利于充分實現不動產的交換價值,而且也開辟了融資渠道。再如,有些國家的物權法允許設定有期限的所有權,如將某一棟大樓的所有權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轉讓給某一個人,而將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個人,從而不僅可以使所有人獲取較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實現這棟大樓的價值。這些體現效益原則的經驗,也可以為我國物權立法所借鑒。
第五,制定物權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
我國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須盡快制定和頒行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干的民法典。在各國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民法典如德國、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將物權法作為其民法典的重要內容,所以,物權法的制定和頒行實際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物權法基本規則缺乏,使已經頒布的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此表明了物權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
二、物權法制定的基本原則
借鑒各國物權立法經驗,并結合物權法自身的特點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學術界一般認為,我國制定物權法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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