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6-7-27) / 已閱43634次
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由此看來,對包括農村土地在內的土地征用是法律賦予國家的權力,但對征用時對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賠償與補償問題,憲法沒有作出規定。而對征用給予充分、公正的補償已成為各國憲法的基本制度。1814年荷蘭王國憲法第13條第一款規定:“因公益所需而征用財產,須依法律規定,并須事先保證給予充分補償。”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1949年聯邦德國基本法第153條規定:“公用征收,僅限于公共福利及有法律根據時,始得行之。公用征收,除聯幫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予相當賠償。”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還存在嚴重的缺失,這種財產權方面規定的缺失,不僅影響了農民耕作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積極性,影響穩定相關權屬關系和秩序,而且使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民在謀生命根子的土地方面處于更加弱勢無力的地位。歸根結底,我們應該從體現階級、集團力量對比關系的憲法規范上去彌補對農民財產權屬保障上的不足。
四、結語
農民弱勢地位憲法保護的問題是一項重大的系統工程。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缺失外,在農民稅收負擔、就業等勞動權實現和社會保障等諸多方面,我們還存在許多不足。農村、農業、農民是中國社會問題中的重大問題,對農民弱勢地位的保護需要從憲法到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從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等多方面予以重視與規范。我們可以說:沒有中國農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中國的法治化;沒有農業的穩定,就不可能有中國的穩定;沒有農民的發展和現代化,就不可能有中國的持續穩定的發展和現代化。
注釋:
[1]張英紅《給農民以憲法關懷》,《南風窗》2002年1月,第44頁。
[2]張英紅 《解放農民:憲法之子的呼喚》,依法治市綜合網。
[3]敖帶芽 《中國農民政治參入的三種型態:族民——村民——公民》,《農民日報》2002年8月22日。
[4]尤俊意 《實行憲治 推進法治》,中國人大新聞,2000年第9期。
[5]、[6]許崇德主編《中國憲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89年4月版 第401、402頁。
[7]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憲法學 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12月第一版,第338頁。
[8]、[9]、[10]郭道暉《政治權利與人權觀念》《法學》2003年第九期,第3-4頁。
[11]馬克思:《論猶太人問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5頁。
[12]郭道暉《政治權利與人權觀念》《法學》2003年第九期,第4—7頁。
[13]參見張鐵明著《教育產業論》 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42頁。
[14]參見周宏《均等教育基本策略及對策》 《教育探索》2003年第五期。
[15]《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在城鎮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列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籌措;在農村由鄉、村負責籌措,縣級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村可酌情予以補助。
[16]、[17]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憲法學 行政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9年12月第一版,第21-22頁。
[18]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的說學有:1、物權說,典型代表有:楊立新,王利明,丁關良,崔建遠,王禮福等。2、債權說,典型代表有:梁慧星等。3、物權兼債權說,債權兼物權說,代表有:呂明、李生等,4、復合所有權說,田面權說等。
[19]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262頁
[20]丁關良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初論》中國農業出版社出版,2002年9月第1版,第148頁。
[21]張孝直《中國農村地權的困擾》《戰略與管理》,2000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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