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榮齊 ]——(2006-7-28) / 已閱21864次
(二)從消法的角度來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和第18條的規定,酒店作為餐飲消費服務場所,在酒店門前停車是其所提供服務的一部分,酒店有義務保障就餐者車輛等財產的安全,對就餐者車輛的毀損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受害車主應該是來酒店消費的就餐者。如果非就餐者在酒店門前停車受損害,則只能按合同法關于無償保管的規定處理,酒店能舉證無重大過失時可以免責。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合同法的角度,還是從消法的角度,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門前的車輛如出了問題,酒店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結論
根據問卷調查結果、國內外有關立法例和判例以及法理分析,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門前的車輛如出了問題,酒店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主要參考文獻
1、 馬昌明:“停車場丟車,該由誰來賠”,載《中國保險》1999年第7期。
2、 劉志鵬:《丟車責任應由誰承擔》,《法制與經濟》,2001年第3期。
3、 劉興樹:《停車場法律責任研析》,《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1年第6期。
4、 陳蘇:《存車合同屬于保管抑或租賃需視情形合理認定》,《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24日版。
5、 楊立新等:“飯店、旅店車輛管護義務及其損害賠償”,載《法學家》2002年第5期。
6、 劉立峰:對停車場機動車丟失的民事責任分析,《法學雜志》2004年第一期P59—60頁。
7、 梁宇、李海榮:免費停車無故丟失,一顧客狀告賓館終獲賠償,《法制文萃報》2004年5月6日第6版。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