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軍 ]——(2006-7-30) / 已閱10297次
買房時,請慎重簽字
上海律師 劉軍
事實經過:
張女士是一所高校教師,2005年12月初,張女士決定買房,在黃埔區某中介公司處看中了一套房產。張女士看中的是27樓,但中介公司沒有該房子的鑰匙,中介公司帶張女士看了一套同樣房型的10樓房子。由于晚上看不出采光情況,盡管是27樓,張女士還是有些擔心27樓的采光,但中介公司的人說,27樓的房子采光不會有問題的。在中介公司不斷的勸說下,張女士當晚在中介公司準備的幾份文件上簽了字,并交了4萬元定金,房東的代理人出具了收據。次日中午,中介公司拿到了27樓的鑰匙。張女士看了27樓的房子后發現采光果然不好,經過認真考慮,張女士打算不買該處房產。但房東不同意退回定金,中介公司甚至說,如果張女士不買該房產,中介公司將向法院起訴要求張女士支付傭金(上下家合計為總價款的2%)。張女士遂向律師咨詢,律師提出如下咨詢意見。
律師說法
1、關于定金問題
定金協議合法有效,張女士如以盡管支付了定金,但因合雙方就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為由要求返還定金,似乎有法律根據,但與事實不符。因為定金協議中關于價款,付款時間,付款方式等關于房屋買賣的主要條款均達成一致意見。故張女士如不打算購買該處房產,喪失定金的可能性很大。
2、關于傭金問題。
經過審查,律師發現,張女士已經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協議一共有三方:中介公司,房東與張女士。此外,張女士在《傭金確認書》簽字確認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間介紹房源,促使雙方簽訂合同的任務已經完成,張女士確認在某日支付傭金。《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依照該條規定,如果法院確認中介公司促成了交易,則張女士就應該支付傭金;如果認定由于她的原因致使買賣行為不成立,張女士還應該按照居間協議約定,支付本由上家支付的傭金。司法實踐中就本案中介公司是否促成交易不同法院有不同看法,未能形成同一意見。律師認為,促成交易不等于合同雙方履行合同,買賣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就應該認定促成交易。所以,律師認為,張女士應該支付房價2%的傭金。
3、律師提醒
實事求是的說,張女士系受中介公司的游說而簽訂有關文書,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張女士很難證明有關文書上的簽字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法律上的事實與生活中的事實往往是有區別的。律師提醒的是,受國家對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影響,很多房地產中介公司經營每況愈下,其中不乏一些中介公司為賺取傭金,游說甚至誤導買房人在不了解的情況下簽署有關法律文書,試圖將生米做成熟飯。一旦買房人簽了字,就處于非常不利境地。所以,買方時,一定要慎重簽字。必要時可以請律師等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