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海 ]——(2001-9-18) / 已閱13832次
民事判決書應增強透明度與說理性
周海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民事裁判文書的改革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人民法院對民事裁判文書進行改革,必然涉及民事判決書的改革。現行民事判決書存在的問題較多,筆者認為,對民事判決書進行改革,首要的問題是增強判決書的透明度和說理性。
民事判決書的透明度,是指判決書通過載明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及案件事實和適用法條的具體內容,以增強公開性,滿足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民事判決書的說理,是指判決書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評述,明辨是非曲直,確定當事人責任的論理過程。
目前,民事判決書對訴訟過程的許多內容仍未公之于眾,還存在“暗箱操作”的問題,影響了判決書的透明度;同時,民事判決書不注重說理、說理蒼白無力的現象仍十分突出,嚴重損害了判決書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阻礙了公正司法。通過對部分民事判決書的分析,筆者發現判決書在透明度和說理性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民事判決書透明度存在的問題:一是案件由來及審判經過行文程式化,反映不出訴訟的具體情況;二是判決書為了回避分歧,掩蓋矛盾,避免當事人找麻煩,有的內容該敘述的沒有敘述,證據該引用的沒有引用;三是判決書敘述的案件事實的基本要素不完備,不能客觀全面地反映案情;四是判決理由的公開性較差;五是判決書所適用的法條只交待了條、款、項的序號,當事人及社會公眾不知道法條的具體內容,使人不明不白、糊里糊涂,容易產生誤解。
民事判決書說理存在的問題:一是判決書不說理、說理不充分或說理論證空疏,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缺乏說服力;二是判決書說理態度不鮮明。對當事人提出的觀點和主張,沒有明確的態度,含糊其詞,模棱兩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對什么,無法辨清;三是說理缺乏針對性。理由論證習慣于使用套話、空話,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現象較為嚴重,沒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共性,沒有個性;四是判決書對證據僅作列舉,缺乏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五是說理論證及事實認定的推理不嚴謹,六是對案件所適用的法條不進行論證,不闡明適用法律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實與適用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
民事判決書的透明度不高,制約了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的司法知情權,不利于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有效監督。民事判決書的說理性不強,導致當事人不知道自己贏在哪里,輸在何處,難以信服判決的公正性,使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受到嚴重影響。如何增強民事判決書的透明度和說理性,筆者就此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要增強民事判決書的透明度,必須將訴訟的全過程及案件事實、說理和適用法條的內容在判決書上予以公開表述。具體地講,增強民事判決書的透明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判決書首部“案件由來與審理經過”部分,除寫清判決書的基本要素外,還應公開寫明:立案時間、開庭時間、證人到庭情況、轉換程序情況、追加、變更當事人情況、反訴情況以及延長審限、管轄權異議、中止審理、財產保全等情況。
2.對庭審的全部過程(包括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過程),特別是認證的結果和認證的理由應予以公開。
3.對事實部分要客觀、全面地公開表述。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各自所持的理由及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對判決書所確認的案件事實,事實要素的敘述應明確、具體、完備,讓人一目了然、清清楚楚,一般應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糾紛的后果,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提供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對證據的表述不要只寫證據名稱,應寫明證據的形式、來源及其所證明的問題。
4.對判決理由應予以公開。公開表述的理由應包括案件的定性理由、確定當事人責任的理由論證及適用法條的理由。
5.為了免去當事人查閱法律條文之苦,且便于當事人及社會公眾直接從判決書上了解法律依據與事實依據及裁判結果之間的聯系,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條文,除援引法律條文的條、款、項的序號外,還應寫明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
6.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由于有的當事人不知道有申請執行這一程序,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執行,以致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為了增強人民法院工作職能的透明度,明確當事人享有申請執行的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權及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在判決書上予以公開載明。
判決書要做到說理透徹、論證有力,必須要改變目前判決書不講理、理由不充分的現象,要將事理、法理、情理融匯于判決書之中,使判決書無懈可擊,令人折服。要達到這一目的,制作民事判決書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判決書說理必須立足于事實,注意事理分析,以事以據論理。判決書在敘述案件事實時,要做到敘事寓理,特別是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提供的證據應逐一分析、認定,以明辨事理。判決書的理由闡述,必須始終堅持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在論證闡明理由時,應以法院認定的事實為基礎,進行分析論證,對是否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答辯意見應根據事理進行論述并作出明確的表態。
2.著眼于法律,以法論理。對當事人適用法律所堅持的不同意見,應給予答復,并說明理由。針對當事人的行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論證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不合法的,哪些訴訟請求合理、哪些訴訟請求不合理。對案件所適用的法條,應予以解釋,并從法理上、法律上進行充分地論證,闡明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內在聯系,分清是非,明確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
3.說理要注重邏輯性。為了使判決書說理邏輯嚴密,在具體地論理過程中,要做到瞻前顧后,不要顧此失彼,使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互相照應,協調一致。
4.判決書論理要克服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必須重視個案各理,加強說理的針對性。要堅持從個案的實際情況出發,緊緊圍繞個案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訴辯主張是否成立、訴辯意見是否采納,進行逐個論理和逐一評述。
5.加強判決書的正反說理。判決書對當事人所持理由的支持和駁斥應詳細闡述,通過正反說理,使當事人贏得清清楚楚,輸得明明白白。
只要增強了民事判決書的透明度和說理性,就會減少法官在民事審判中的不公正行為,有效地防止司法腐敗,民事判決書也就會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形象的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