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6-8-7) / 已閱25982次
6 [美]科斯著,盛洪等譯:《企業·市場·法律》,上海三聯書店,1990年版,第95頁。
7李昌麒:《弱勢群體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基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考察視角》,《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第84頁。
8參見張玉堂著:《利益論——關于利益沖突與協調問題的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320頁。
9 [英]威廉·葛德文:《政治正義論》,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4頁。
10參見李昌麒:《弱勢群體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基于經濟法與社會法的考察視角》,《中國法學》,2004年第2期,第84頁。
11有學者將經濟法獨立于社會法之外,筆者認為此觀點不妥,經濟法應屬于區別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的法,即社會法。
12有學者認為法律調整利益的基本途徑有自行性調節(在社會利益關系中,通過此主體權利(義務)對彼主體權利(義務)的自行制約,即通過“權利←→權利”的關系來達到法律調整利益的目的。)強制性干預(通過國家權利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強制性手段對利益關系進行調整,既通過“權力→權利”的關系進行,傳統公法調整利益原理是最典型的表現)和政策性平衡。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正確的。
13參見李長健主編:《新編經濟法通論》,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8—31、78—81頁。
14可持續發展法有廣義、中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可持續發展法是指調整國家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關系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可持續發展法是指調整人與自然關系過程中產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本文的可持續發展法是指中義的可持續發展法,亦即屬于經濟法部門的可持續發展法,是指在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調整經濟、生態與社會可持續協調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或簡稱調整可持續發展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筆者認為可持續發展法屬于經濟法,屬于重要的經濟法部門。
15 141.[美]塞繆爾·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3頁。
16根據臺灣學者湯京平:“越接近政治體系的基層,治理的事項就越具體,越與日常生活的細節息息相關,因此也越有物質的傾向”之觀點,結合國內一些學者的看法,作者認為鄉鎮級政府作為中國政權組織的最基層,具有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經濟人”的特征。其作為縣級以上政府政治意圖的具體執行者,是調節農村政治經濟活動的中樞,肩負著重要的責任,我們既要加強其主體地位,又要防止主體職能異化。
17王禹《村民選舉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81-82頁。
18參見李長健、王悅、王景:《關于農村合作社的認識及憲法保護研究》,《三農法律問題研討會論文集》,第223—227頁。
19參見李長健:《農業產業化主體及合同法律關系探析》,《中國改革報》,2004年1月5日,第8版。
20將市場主體劃分為投資主體、經營主體、消費主體和勞動主體等基本類型的分類標準是根據市場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職能和主體角色不同所進行的分類。現實中,這些主體角度和職能是相對變化和綜合的。
21這里的農村各要素市場包括: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勞動力與人才市場、土地市場、能源市場等以生產要素市場為主,還包括生活要素市場等內容。
22農業生產資料,又稱農業生產手段,是人們從事農業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總和。一般農業生產資料主要指農藥、獸藥、種子、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機及零配件和農機漁具等。廣義的農業生產資料還應包括林業生產資料。
23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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