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建添 ]——(2006-8-13) / 已閱30149次
[19]參見田心剛:《論傳聞證據規則動作的程序背景》,載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汪容:《傳聞證據規則若干基本問題研究》,載于《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02期。
[20]參見吳丹紅、黃士元:《傳聞證據規則研究》,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2月,總第12卷第1期。
[21]參見吳丹紅、黃士元:《傳聞證據規則研究》,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2月,總第12卷第1期。
[22]樊崇義、楊宇冠:《論傳聞證據規則》,載于《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1年11月,總第9卷第4期。
[23]參見汪容:《傳聞證據規則若干基本問題研究》,載于《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02期。
[24]參見田心剛:《論傳聞證據規則動作的程序背景》,載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
[25]劉善春,畢玉謙,鄭旭等著:《訴訟證據規則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頁。
[26]參見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三版),第170~171頁。
[27]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28]參見:http://news.sina.com.cn/o/2005-12-11/09427678039s.shtml,訪問時間,2005年12月13日。
[29]已經有學者開始研究這個問題。參見王剛:《論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建構》,載于《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年第4期;王剛:《試論我國“隱蔽作證”制度的建構》,載于《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2期。
[30]此部分內容主要參考何家弘主編:《電子證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劉品新著:《中國電子證據立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5月版。
[31]參見劉品新:《論電子證據的定位――基于中國現行證據法律的思辨》,載《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
[32]劉品新著:《中國電子證據立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87頁。
[33]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electronic_commerce.html,訪問時間2005年12月14日,文中著重號為筆者所加。
[34]轉引自劉品新著:《中國電子證據立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頁,Guide to Enactment of 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erce, Paras. 67, http: //www.uncitral.org/english/texts/electcom.
[35]邏輯上劃分的要求請參見本章第一節。
[36]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譯》,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第886頁。
[37]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譯》,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第911頁。
[38]參見何家弘主編:《電子證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頁。
[39]參見何家弘主編:《電子證據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7~498頁。附錄1:外國(地區)“電子證據法”法令匯編,北美洲部分。
[40]何、劉兩位學者是把原始證據等同于原生證據、傳來證據等同于再生證據。筆者不贊同這種說法,但在這里暫且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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