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德國 ]——(2006-8-15) / 已閱34224次
6、健全陪審員責任追究制度。《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決定》第十七條規定陪審員不履行或不當履行陪審職務違法審判,違法裁判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免除其陪審員職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實踐中應進一步健全陪審員責任追究制度:(1)對陪審員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務的,應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等紀律處分;拒不履行職務造成嚴重后果,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職務三次以上的,由人大常委會免除其陪審員職務。(2)對陪審員履行職務時違反審判紀律或違法審判的,應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人大常委會免除其陪審員職務,并由任職法院向其所在單位發出行政處分的司法建議。(3)對于因陪審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人民法院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可視情節輕重由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參考文獻:
1、湯維建著:《英美陪審團制度的價值論爭――簡議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造》,載于《人大法律評論》2000年第2輯,中國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魏敬勝、劉建軍著:《關于完善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幾點思考》,載于《法學論壇》2000年第1期。
3、何家弘著:《陪審制度縱橫論》,載于《法學家》1999年第3期。
4、譚世貴著:《中國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顏運秋、寧松著:《論陪審制度的價值功能及其實現》,載于《當代法學》2000年第6期。
6、李昌道、董茂云著:《陪審制度比較研究》,載于《比較法研究》,2003年第1期。
7、王敏遠著:《中國陪審制度及其完善》,載于《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8、蒙振祥著:《陪審制的理性與理性的陪審制》,載于《現代法學》2003年第1期。
9、葉青著:《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價值的思考》,載于《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10、肖天存著:《法官職業化背景下我國陪審制度之重構兼——評<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之不足》2005年7月4日中國法院網(http://www.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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