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8-16) / 已閱12879次
讓商標搶注行為發揮鯰魚效應
王瑜
商標“搶注”行為是最近比較熱門的話題,《中國貿易報》8月10日刊登記者朱文偉撰寫的文章《“商標搶注”,形勢惡化》,把商標搶注行為看得象熱帶風暴那么可怕,文章還提出要“多管齊下制止商標搶注”朱記者的觀點其實是目前一種主流意見。就該話題北京電視臺以及《中國消費報》先后采訪了本人,本人卻與主流意見有不同的看法。
商標搶注的形態
我們先來看看目前我國“搶注”商標有那些形態:
1、將國內的商標拿去國外(含臺、港、澳,下同)注冊。這種行為其實很早就有,引起人們關注的是著名的“海信”商標被西門子的子公司在歐洲注冊,西門子向海信要價4000萬歐元(相當于4億人民幣),后來經過多方的努力,海信最終以50萬歐元贖回。最近又暴出深圳的博朗文公司將國內180多個知名商標在香港搶注。這個行為引起了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香港畢竟是自家人,馬上出臺了相關規定,以后將內地知名商標到香港去注冊變得相當的困難。
2、將國外的商標在國內注冊。這種行為并沒有多少人去關注,但是現實中是大量存在的。據報道浙江永康的一位先生,將多個國外馳名的商標在國內申請注冊了531個商標。將國外商標在中國注冊其實和國外公司在國外搶注我國的商標一樣的道理。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復制、翻譯、模仿馳名商標的方式注冊商標,如果是直接復制、翻譯國外商標屬于第二種形態。傍名牌最為典型的是將馳名商標做為后綴或前綴,例如××鱷魚、華倫天奴××。國內的馳名商標也有被傍的,葡萄酒中的馳名商標“長城”就有無數的傍名牌者,各式各樣的長城葡萄酒隨處可見。
4、傍名人。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諧音字注冊為商標,例如用“瀉停封”(謝霆峰)作為止瀉藥的商標,用“本拉燈”(本·拉登)作為燈飾的商標等。傍名人發展到將小說、電視劇中的人物的名字注冊為商標,金庸小說中的人物很多就被注冊為商標。
5、傍熱點。用重大事件和熱點的名稱注冊為商標,比如“神五”上天后,“神五”馬上被注冊為商標,臺風“麥娜”鬧得動靜很大,“麥娜”也被搶注。傍熱點的“熱點”也不斷在翻新,比如將有名的電視欄目注冊為商標等。
“搶注”的行為現在又有了新的動向,浙江溫州的許某將國內高檔酒店名稱注冊為商標,可以肯定的是“搶注”方式還會更多的新形態出現。
搶注行為的法律分析
從法律上分析搶注,我們首先要討論什么是“搶注”,“搶注”,搶的是什么呢?我們分析以上五種搶注的法律形態,可以看出搶的是兩樣東西:一搶的是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或別人的名字(已享有的權利),二搶的一些熱點詞匯(還未享有的權利)。搶過來干嗎呢?搶過來注冊商標。“搶注”的“搶”還有搶先的意思,那么“搶注”商標其實就是將別人的商標或者一些熱點名詞搶先注冊為商標的行為,搶先別人一步注冊商標,這個行為是沒有任何法律上問題的,搶注行為是否合法,主要看搶的是什么東西。
搶的是別人已經有的商標,主要體現在第一和第二兩種形態中,商標是要受地域限制的,一般來講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在美國沒有注冊就不受美國法律保護,反之國外的注冊商標在中國沒有注冊同樣不受中國法律保護。既然在一國注冊的商標在其他國家不注冊不受保護,那么這個商標在其他國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這種使用當然包括將這個商標注冊為商標(當然,這里說的是一般的情況,如果這個商標是馳名商標或者這個商標是個圖形或者還包含其他的權利在里面,這些情況除外),別人當然可以搶先在你之前去注冊。這種搶注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如果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情況,法律給予當事人充分的救濟途徑,任何人都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將別人的名字搶注為商標,這種行為法律一般都有禁止性規定,即使不小心獲得注冊,權利人也可以在一定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將該商標無效掉。
第二種搶的一些熱點詞匯,這些熱點詞匯包括熱門事件、名著以及熱播的電視劇、電影中人物名字,甚至是一些比較有人氣的電視欄目的名稱。這里我們來說說倍受關注的用中央臺的欄目名稱注冊為商標的行為,中央臺“非常六加一”,以及“中央一套”等很多欄目的名稱被別人搶注為商標。為此很多人為中央臺打抱不平,這些欄目的名稱是中央臺自己取的,經過中央臺的努力使其成為一個有名的名稱。但是我們想想中央臺如果要阻止別人將這些名詞注冊為商標,法律依據是什么呢?唯一可以往上靠的是“著作權”,欄目的名稱是否享有著作權呢?我國的法律目前還沒有這么完善的保護。再說中央臺是作為欄目名稱使用,別人是作為商標使用,兩者互相不構成沖突。有人說別人用這個欄目名搶注為商標,是因為這個欄目名稱很有名。這有什么不可以呢?因為你有光芒,別人才會來找你照耀,我被你照耀,對你卻沒有影響,不過是借光而已,中央臺完全沒有必要為阻止別人借光而將自己的光芒想方設法封閉起來,僅供自我欣賞,那未免太小家子氣。
王律師評曰
知識產權早被當成一種商務手段,國外公司將國內著名商標搶先到國外注冊,一般注而不用,用微不足道的注冊費輕易將我們的產品阻擋在國際市場之外。而國內企業將國內著名商標搶先到國外注冊目的是想要國內企業支付一筆高的贖金,或者索要代理權等。我們既然無法阻攔國外企業的“搶注”行為,又憑什么對國內企業的搶注行為進行指責?商標搶注,更多的是體現搶先的意思。市場經濟的法制精神是合法地賺取一切利潤,只要在法律規定不違法的范圍內,人們可以自由地從事一切活動,盡管這些活動與民眾普遍的道德觀念有很大的沖突。市場經濟環境下,競爭是自由的,競爭的結果自然是快魚吃慢魚,思想意識落后、行動遲緩,其商機當然要被別人搶占。與主流看法相反我覺得對這種行為還值得贊賞,在我國的企業商標意識淡漠,70%的企業沒有注冊商標的背景下卻有這么一群人,他們熟悉《商標法》的規則,從別人的蒙昧與遲鈍中發現了商計,我們要夸這人有頭腦,為什么要去制止,又憑什么去制止他們呢?
鯰魚喜食沙丁魚,人們在運輸沙丁魚的時候偏偏要放進幾條鯰魚,在鯰魚的進攻下,沙丁魚當然會被吃掉一些,但是沙丁魚在為生存的奔突中成活率反而大大提高了。那么就讓這些“搶注”商標者成為鯰魚,讓他們發揮鯰魚效應,攪動我國企業混沌的商標意識。當然會有企業為此付出代價,但是在國際化進程中,我們的企業會避免更大的損失。
作者:王瑜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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