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曉東 ]——(2006-8-21) / 已閱22627次
通過以上的分析和比較,筆者認為,三個概念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學者曾把合作社法的原則定義為“是以法的形式確認下來用以指導合作社活動的基本原則。并把中國合作社法原則的類型確立為自愿原則、民主原則、分配自治原則和國家扶持原則。”[17]這是筆者在法學文獻中見到的有關合作社法的法律原則的唯一界定。但是這個表述存在兩個缺陷:一是混淆了合作社原則和合作社法的原則的概念,二是國家扶持原則不是“用以指導合作社活動的基本原則”,而是關于國家干預合作社的程度和方式的問題,也就是說其內涵和外延存在邏輯矛盾。
據此,我們可以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基本法律原則的內涵是指構成農業合作社促進法具體制度基礎或根源的,從具體規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可以作為農業合作社促進法的法律規則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的根本準則。其外延包括:農業合作社的法律原則和國家扶持的法律原則。農業合作社的法律原則是指我國根據國際合作社原則并結合我國的實際以法律形式確立的農業合作社的法律原則。
注釋:
[1]筆者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實質是《農業合作社促進法》,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實質是農業合作社,參見:朱曉東,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科學名稱[J],經濟法網。
[2]徐旭初,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及其它[J],農村經濟,2003年第8期。
[3]韓元欽主編,中國農村的合作經濟,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43-44頁。
[4]參見《辭海》(縮印本)“原則”條,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版。
[5]參見彭泰堯主編:《拉漢詞典》"Principium”條,貴州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6]張文顯:《規則•原則•概念一一論法的模式》,載《現代法學》1989年第3期。
[7]馬新福:《法社會學導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0頁
[8]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頁。
[9](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46頁。
[10]Henry Campbell Black,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M,A 1979,P462,
[11]發言摘登: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二),中國人大網,2006年07月02日。
[12]漆多俊主編,中國經濟組織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160-161頁。
[13]轉自:徐旭初,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為例[D],浙江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第39頁。
[14]轉自:胡盛明,西方合作社與中國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D],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論文,2000年5月,第7頁。
[15]劉如海,李玉福,立法學[M],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70-71頁
[16]劉振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幾個問題[J],《農業經濟問題》,2004年第3期。
[17]漆多俊主編,中國經濟組織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160-161頁。
作者簡介:朱曉東,男,1977年生人,河北館陶人,河北經貿大學2004級經濟法專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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