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6-9-7) / 已閱28810次
[6] 劉田.增減進退之間[J].中國土地,2001(6),8-11。
[7] 在理論上,只有在一系列嚴格的假定下才能論證市場一般均衡的存在,這也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它是一種理想而非現實的狀態。現實中,非均衡是常態,不存在絕對的均衡,因此既不能用均衡理論來論證現實中必然存在均衡,也不能用現實中的非均衡來論證均衡理論沒有科學價值。在現實的非均衡市場經濟中,存在著某種均衡的趨勢;在這種經濟中,同時存在著實現均衡的趨勢和打破均衡的趨勢,正是這兩種趨勢相互對立、共同發生作用促成了現實經濟運動,土地市場的均衡也應是這種共同作用的結果。
[8] 目前,我國土地整理的資金98%來源于政府,因此政府應是土地整理中搏弈的主要參與人,當然在發展中,將會有其他的組織形式參與到土地整理中來,但不會影響政府作為主要參與人的地位。同時本文中主要分析農地整理,農村土地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因此農村集體所有者是主要參與人。
[9] 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行為主要涉及到城鄉結合部的土地整理,為了獲得商業開發權,其會積極的進行尋租活動,游說政府官員,欲在土地整理中實現“政府-企業”雙贏,但在以后的土地整理中,不排除專業的土地整理公司或其他的組織形式,因此也應是土地整理中利益搏弈的主要參與人。
[10] 羅納德·科斯.社會成本問題[J].盛洪.現代制度經濟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13。
[11] 土地發展權理論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土地的利用不斷加強,所有權社會化取代絕對所有權,土地權利的重心從所有轉向利用等情況下逐漸形成的。英、美、法、德、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都陸續建立了土地發展權制度。土地發展權概念正式進入我國是由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編制的《各國土地制度研究》開始的,我國學者對于土地發展權制度的研究也陸續開始,由于土地發展權創設主要目的是保護農地,常常被稱為農地發展權。
[12] See : Richard A.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92,34.
[13] 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J].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4-7。
[14] 萬磊.土地發展權的法經濟學分析[J].重慶社會科學2005(9),84-87。
[15] 此表述有其合理性,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土地發展權應更為廣泛。
[16] 孫弘.中國土地發展權研究:土地開發與資源保護的新視角[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29-131。
[17] See: Jevons Slanley.The Theory of Political Economy.New York:Kelley and Millman, 1965,101.
[18]張玉堂.利益論——關于利益沖突與協調問題的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162-163。
[19]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地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嘗試,但并不意味著農民的土地權利得到了保障,農民在土地利益配置中的弱勢地位會得到必然改變,有學者對此已做出了相應的研究。如:梅建明等,“試論土地合作制”[J],蔣永穆等,“中國農地股份合作制制度績效的內生交易費用理論分析”[J],載于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編:《中國農民組織建設》,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296頁。
[20] 李長健.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若干問題研究(下)[J].法學評論2005(5),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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