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志勇 ]——(2006-9-26) / 已閱17521次
淺述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
——兼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
管志勇 律師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用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三部分。對這三部分如何分配,實踐中引起了不少的糾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作了特別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可見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一般應當支付給承包方,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的,則由其實際投入人或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規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由此規定可得安置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家庭承包方農戶放棄統一安置的,該費用就應支付給該農戶,而其他形式的承包方則不享有此項權利。
第二十四條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而什么樣的人才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受多大程度的分配權,實踐中各村各集體經濟組織作法也各有不同,沒有統一的規定,甚至有些同一村內的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或者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在不同時期其分配的方式和依據也各不相同。難免出現分配不公,糾紛不斷。可見如何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解決土地補償費分配的前提。
一、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
我省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因此不妨借鑒相關省份有關規定,根據《山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ㄒ唬┍敬宄錾覒艨谖催w出的;
。ǘ┡c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ㄈ┍敬宕迕褚婪ㄞk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本村,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徽省規定也差不多。
根據上述這些省份的規定可以看出:
1、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依據以戶籍為一般原則,尤其是原始戶籍在本村組則自然取得該村組集體成員資格,這是一種原始取得即當然取得。但是不是唯一的依據,還應結合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生活聯系以及是否與集體組織有特殊的約定等多種因素考慮。例如,農村中所謂的寄掛戶、空掛戶,根據其與集體組織的約定就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的方式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取得時間:原始取得自出生時開始,有出生證的,以出生證上記錄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的,以在派出所或村民委員會登記的時間為準。是加入取得應自戶籍遷到該集體經濟組織之日或者會議通過之日起開始取得成員資格。
二、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相關問題:
1、如果某個家庭中有部分成員死亡或者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那么,這些人的成員資格當然喪失,自然終止。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所以,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盡管部分成員資格喪失了,但該戶承包的土地還必須維持現狀,不能作調整。
2、如果某一戶的成員只有一個人,其突然或正常死亡或者戶口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或者某一戶的成員有幾個,而這些人又突然全部死亡或者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成員資格均應喪失。承包主體也不復存在,該戶承包的土地應歸屬集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
3、取得承包地后,當兵提干,當工人,當公務員,有固定工作,戶口也遷出或者因經商辦企業,人和戶口已遷出,在這些情況下其成員資格應認為喪失,但只要這些成員所屬家庭的其他成員還在該集體組織,那么這些成員先前承包的土地也不應交回或者被收回。因此若某個農戶書面放棄了承包土地權利,那么直接補償給該家庭的費用該家庭將無權獲得,但補償給集體的費用該家庭可以間接獲得,集體的其他福利其也可以分享,只要該家庭的成員沒有書面放棄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即沒有喪失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但對于學生升學,應征服兵役及婚嫁流動人員往往較難界定,實踐中因這些人員而引起的糾紛較多。我認為對于學生升學和服兵役期間應認為他們仍具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婚嫁流動人員應以戶口遷入之日取得成員資格。
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內容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應享有:經濟權利和集體事務的管理權二大權利。
經濟權利具體表現為:
1、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讓集體組織成員獲得土地,而該土地是集體組織成員作為集體土地所有人中的一分子所應獲得的一項財產,是事關集體組織成員的生存以及社會的公平。《物權法》草案認為物權,確切的講應是用益物權,但它又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可以繼承的是承包收益。
2、征地補償款分配權,F在發生糾紛的大部分原因就是集體土地被征用后所拿到的補償的費用往往不能落實到每一個農民,而集體所有的土地最終和最直接的利益享有者恰恰就是種田的農民。而現在土地征用后,其補償費中的大部分都給了集體組織,這很不公平。
3、宅基地分配權。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很多地區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政策.表面上看侵犯的是男女平等權,實際上侵犯的還是集體組織成員權,因為成員權里蘊涵了不分男女、老幼,都平等地享有宅基地的分配權。
4、經濟利益的平等分配權。做為集體組織成員其對所在的集體的財產經濟利益享有最終的權利,各成員對集體財產所擁有的是一種共同共有的權利,因此在分配集體經濟利益時,各成員當然具有平等的權利。
集體事務的管理權:
成員權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行使管理權,而其主要途徑就是通過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集體所有的管理機構的成員應該由具有選舉權的集體成員選舉產生。這項權利包括:集體組織成員,對于集體財產享有平等的決策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章程,有權選舉產生集體財產的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預。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通過民主管理的方式,參與集體財產的管理、決策和監督,比如在集體土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等重大決策時要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此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享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即政治權利,F在許多地方也賦予了外來農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即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也就是說民主政治權利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專利。如華西村,為了肯定和獎勵為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外來人員,在適當的時候就分配一定名額給予外來人員,允許其參與選舉,但不允許其與本村村民一樣參與集體資產的分配。
因此如何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了解成員權的內容對于減少實踐中土地征用補償款等集體經濟利益分配糾紛具有重要的意義。
浙江合眾律師事務所
管志勇 律師
2006年9月25日